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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物分类目录》
感染性废物
1、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物品,包括:
--—棉球、棉签、引流棉条、纱布及其他各种敷料;
——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及一次性医疗器械;
--—废弃的被服;
——其他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物品。
2、医疗机构收治的隔离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
3、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
4、各种废弃的医学标本。
5、废弃的血液、血清。
6、使用后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及一次性医疗器械视为感染性废物。
既然《医疗废物分类目录》把“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与“废弃的血液、血清”分别列出,那就说明两者不是一回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十九条: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在交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前应当就地消毒。
法无禁止即合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十九条的规定是针对3的,既然3和5两者不是一回事,“5、废弃的血液、血清。”不遵照处理显然是合法合规的。
既然是合法合规的,为什么专家“要求实验室血标本都必须在转运前进行高压灭菌”呢?这不是拿美国的法律审判中国吗?
血标本血液成份为细菌良好培养基,因此需要高压灭菌,那么宫外孕破裂手术吸引出的血液也是细菌良好培养基,要不要高压灭菌?肝破裂手术吸引出的血性液,不但是良好的培养基,还可能含有细菌,岂不是更要高压灭菌?
如果需要高压灭菌,那应该如何进行灭菌操作呢?实验室血标本在转运前进行高压灭菌的医院,在这种情况下是否执行高压灭菌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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