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川页 于 2019-6-11 15:53 编辑
一、损伤性废物:能够刺伤或者割伤人体的废弃的医用锐器。 二、《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存在问题 2003年发生了严重急性呼吸综合征(SARS)疫情,国务院签署了第380号令《医疗废物管理条例》,随后根据此条例,卫生部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了《医疗废物分类目录》,我国医疗废物管理由此进入了新的阶段。然而,随着时代的飞速发展和进步,《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经过十多年的实践检验,该目录虽然对医疗机构医疗废物规范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仍存在以下问题: (1)分类尚不够具体和细化。部分定义欠准确,界定模糊,存在扩大医疗废物范围的情况,目录对感染性废物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界定过于宽泛;个别条款缺乏操作性,同时也加大了管理部门的执法难度。如骨科石膏、新生儿纸尿裤、未被患者血液或体液污染的一次性口罩、帽子和鞋套等是否应归类为医疗废物。 (2)医疗废物分类未能达到无害化要求,对于医疗废物的材质在后续处理中可能造成的环境污染考虑不足,导致大量高分子材料、含氯元素材质的废物进行焚烧,与最佳实用技术和最佳环境实践(BAT/BEP)要求不符。 (3)死胎、胎盘的归类不明确。 三、新修订的医疗废物目录(未发布) 1、废弃的金属类锐器,如医用针头、缝合针、针灸针、探针、穿刺针、解剖刀、手术刀、手术锯、备皮刀和各种导丝、钢钉、 内固定钢板等。
2、废弃的玻璃类锐器,如盖玻片、载玻片、玻璃安瓿、破碎的玻璃试管。 3、废弃的其他材质类锐器,如一次性镊子、一次性探针、一次性使用塑料移液吸头等。
•具有感染性的可能
应放入利器盒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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