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给水排水、消防和污水处理6.1 一般规定
6.1 一般规定 6.1.1 医院新建、扩建和改建时,应对院区范围内的给水、排水、消防和污水处理工程进行统一规划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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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 给水、排水管道不应从洁净室、强电和弱电机房,以及重要医疗设备用房的室内架空通过,必须通过时应采取防漏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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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给 水
6.2 给 水
6.2.1 医院生活给水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有关规定。
6.2.2 医院生活用水量定额宜符合表 6.2.2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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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 医务人员的用水量包括手术室、中心供应等医院常规医疗用水;
2 道路和绿化用水应根据当地气候条件确定。
6.2.3 锅炉用水和冷冻机冷却循环水系统的补充水等应根据工艺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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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4 烧伤病房、中心(消毒)供应室等场所的供水,应根据医院工艺要求设置供水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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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5 下列场所的用水点应采用非手动开关,并应采取防止污水外溅的措施:
1 公共卫生间的洗手盆、小便斗、大便器;
2 护士站、治疗室、中心(消毒)供应室、监护病房等房间的洗手盆:
3 产房、手术刷手池、无菌室、血液病房和烧伤病房等房间的洗手盆;
4 诊室、检验科等房间的洗手盆;
5 有无菌要求或防止院内感染场所的卫生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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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6 采用非手动开关的用水点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公共卫生间的洗手盆宜采用感应自动水龙头,小便斗宜采用自动冲洗阀,蹲式大便器宜采用脚踏式自闭冲洗阀或感应冲洗阀。
2 护士站、治疗室、洁净室和消毒供应中心、监护病房和烧伤病房等房间的洗手盆,应采用感应自动、膝动或肘动开关水龙头。
3 产房、手术刷手池、洁净无菌室、血液病房和烧伤病房等房间的洗手盆,应采用感应自动水龙头。
4 有无菌要求或防止院内感染场所的卫生器具,应按本条第1款~第3款要求选择水龙头或冲洗阀。
6.3 排 水
6.3 排 水
6.3.1 医院的宿舍区生活污水应直接排入城市污水排水管道,院区内的普通生活污废水有条件时,可直接排入城市污水排水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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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2 下列场所应采用独立的排水系统或间接排放,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传染病门急诊和病房的污水应单独收集处理;
2 放射性废水应单独收集处理;
3 牙科废水宜单独收集处理;
4 锅炉排污水、中心(消毒)供应室的消毒凝结水等,应单独收集并设置降温池或降温井;
5 分析化验采用的有腐蚀性的化学试剂宜单独收集,并应综合处理后再排入院区污水管道或回收利用;
6 其他医疗设备或设施的排水管道应采用间接排水;
7 太平间和解剖室应在室内采用独立的排水系统,且主通气管应伸到屋顶无不良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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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3 室内卫生间排水系统宜符合下列要求:
1 当建筑高度超过2层且为暗卫生间或建筑高度超过10层时,卫生间的排水系统可采用专用通气立管系统;
2 公共卫生间排水横管超过10.00m或大便器超过3个时,宜采用环行通气管;
3 卫生间器具排水支管长度不宜超过1.50m;
4 浴缸宜采取防虹吸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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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4 中心(消毒)供应室、中药加工室、口腔科等场所的排水管道的管径,应大于计算管径1~2级,且不得小于100.00mm,支管管径不得小于75.0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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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5 排放含有放射性污水的管道应采用机制含铅的铸铁管道,水平横管应敷设在垫层内或专用防辐射吊顶内,立管应安装在壁厚不小于150.00mm的混凝土管道井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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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6 存水弯的水封高度不得小于50.00mm,且不得大于100.0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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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7 医院地面排水地漏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浴室和空调机房等经常有水流的房间应设置地漏;
2 卫生间有可能形成水流的房间宜设置地漏;
3 对于空调机房等季节性地面排水,以及需要排放冲洗地面、冲洗废水的医疗用房等,应采用可开启式密封地漏;
4 地漏应采用带过滤网的无水封直通型地漏加存水弯,地漏的通水能力应满足地面排水的要求;
5 地漏附近有洗手盆时,宜采用洗手盆的排水给地漏水封补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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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热 水
6.4 热 水
6.4.1 医院生活热水用水量定额及其计算温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医院生活热水用水量定额宜符合表 6.4.1的规定,医疗用水应根据工艺确定;
2 医疗用热水温度应根据工艺确定,其他用途的热水水温宜按 60℃设计。
6.4.2 医院生活热水系统的能源,宜采用废热和太阳能等。当采用太阳能或热泵时,宜采用可自动控制的其他辅助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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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3 热水系统的水加热器宜采用无死水区且效率高的弹性管束、浮动盘管容积或半容积式水加热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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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4 医院热水系统的热水制备设备不应少于2台,当一台检修时,其余设备应能供应 60%以上的设计用水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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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5 生活热水系统的水加热器出水温度不应低于 60℃,系统回水温度不应低于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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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6 当冷、热水供水压力差超过0.02MPa时,宜设置平衡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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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7 当淋浴或浴缸用水点采用冷、热混合水温控装置时,使用水点出水温度在任何时间均不应大于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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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8 热水系统任何用水点在打开用水开关后宜在5s~10s内出热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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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9 手术部集中刷手池的水龙头应采用恒温供水,且末端温度可调节,供水温度宜为30℃~35℃。
6.4.10 洗婴池的供水应防止烫伤或冻伤且为恒温,末端温度可调节,供水温度宜为35℃~40℃。
6.5 饮 用 水
6.5 饮 用 水
6.5.1 饮用水可采用下列方式供应:
1 当采用管道直饮水系统时,供水点宜根据需要分散设置。
2 当采用蒸气间接加热时,蒸气开水炉宜集中设置。饮用水供应至护理单元和科室。
3 当采用电开水器时,可在楼层或护理单元、科室设置电开水器。
4 当采用桶装水饮水机时,供水点宜根据需要分散设置。
6.5.2 当采用蒸气开水炉和电开水器时,自来水进开水器前应设置过滤器和止回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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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3 当采用管道直饮水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管道直饮水的水源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和《饮用净水水质标准》CJ 94等要求。
2 管道直饮水水处理宜符合工艺流程要求(图 6.5.3),最后一级膜过滤应采用孔径为0.20μm~0.45μm的膜。
3 管道直饮水的宜采用循环供水系统,回水管流速宜为1.00m/s~1.50m/s,回水经膜滤和消毒后再用。管网末端盲管的最大长度不宜超过0.50m。
4 管道直饮水蓄水箱的有效容积不宜小于最大日用水量的1.2倍。
5 应设水质分析室,直饮水水质分析每班不应少于2次。
6.5.4 饮用水设备和龙头应设置在卫生条件良好、通风的房间或场所,不应设置在公共卫生间内。
6.6 制剂和医疗用水
6.6 制剂和医疗用水
6.6.1 制剂和医疗用水水质应符合医疗工艺的要求。
6.6.2 制剂和医疗用水的制备装置应设置在卫生、通风条件良好的房间或场所。
6.7 消 防
6.7 消 防
6.7.1 室内消火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消火栓的布置应保证2股水柱同时到达任何位置,消火栓宜布置在楼梯口附近。
2 手术部的消火栓宜设置在清洁区域的楼梯口附近或走廊。必须设置在洁净区域时,应满足洁净区域的卫生要求。
3 护士站宜设置消防软管卷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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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2 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建筑物内除与水发生剧烈反应或不宜用水扑救的场所外,均应根据其发生火灾所造成的危险程度,及其扑救难度等实际情况设置洒水喷头;
2 病房应采用快速反应喷头;
3 手术部洁净和清洁走廊宜采用隐蔽型喷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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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3 医院的贵重设备用房、病案室和信息中心(网络)机房,应设置气体灭火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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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4 血液病房、手术室和有创检查的设备机房,不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6.8 污水处理
6.8 污水处理
6.8.1 医疗污水排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466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当医疗污水排入有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城市排水管道时,应采用消毒处理工艺;
2 当医疗污水直接或间接排入自然水体时,应采用二级生化污水处理工艺;
3 医疗污水不得作为中水水源。
6.8.2 放射性污水的排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 18871的有关规定。
6.9 管 材
6.9 管 材 6.9.1 给水和热水系统的管材应根据需要确定,可选用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不锈钢管、塑料管、塑料与金属复合管和热镀锌钢管等。
6.9.2 排水系统的管材可选用机制排水铸铁管或塑料管。雨水排水管道应根据建筑高度确定其排水压力,并应选择合适的承压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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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3 直饮水系统管材宜采用不锈钢管。
6.9.4 在有磁屏蔽的场所应采用紫铜管、塑料管等非磁性管材。
7 采暖、通风及空调系统7.1 一般规定
7.1 一般规定
7.1.1 医院应根据其所在地区的气候条件、医院性质,以及部门、科室的功能要求,确定在全院或局部实施采暖与通风、普通空调或净化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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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2 采用散热器采暖时,应以热水为介质,不应采用蒸气。供水温度不应大于85℃。散热器应便于清洗消毒。
7.1.3 符合本规范表7.2.2规定的Ⅲ级、Ⅳ级洁净用房,应采用板式或光管式散热器采暖,且应采取防护、防尘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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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4 室内采暖计算温度可按表7.1.4的规定选取。
7.1.5 当采用自然通风时,中庭内不宜有遮挡物,当有遮挡物时宜辅之以机械排风。气候条件适合地区,可利用穿堂风,应保持清洁区域位于通风的上风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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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6 凡产生气味、水气和潮湿作业的用房,应设机械排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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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7 空调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根据室内空调设计参数、医疗设备、卫生学、使用时间、空调负荷等要求合理分区;
2 各功能区域宜独立,宜单独成系统;
3 各空调分区应能互相封闭,并应避免空气途径的医院感染;
4 有洁净度要求的房间和严重污染的房间,应单独成一个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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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8 无特殊要求时不应在空调机组内安装臭氧等消毒装置。不得使用淋水式空气处理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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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9 空调机组宜设置在便于日常检修及更换的机房或设备夹层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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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10 采用集中空调系统医疗用房的送风量不宜低于 6次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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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11 集中空调系统和风机盘管机组的回风口必须设初阻力小于50Pa、微生物一次通过率不大于10%和颗粒物一次计重通过率不大于5%的过滤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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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12 当室外可吸入颗粒物PM10的年均值未超过现行国家标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中二类区适用的二级浓度限值时,新风采集口应至少设置粗效和中效两级过滤器,当室外PM10超过年平均二级浓度限值时,应再增加一道高中效过滤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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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13 医疗用房的集中空调系统的新风量每人不应低于40m2/h,或新风量不应小于2次/h。对人员多的场所,经过经济和技术比较,宜变新风量运行。
7.1.14 核医学检查室、放射治疗室、病理取材室、检验科、传染病病房等含有害微生物、有害气溶胶等污染物质场所的排风,应处理达标后排放。
7.1.15 没有特殊要求的排风机应设在排风管路末端,使整个管路为负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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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16 医院暖通空调设计(包括冷热源)应在保障诊疗与感染控制的前提下,按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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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洁净用房的通用要求
7.2 洁净用房的通用要求
7.2.1 应根据需要和可能选用洁净用房。
7.2.2 洁净用房(不含洁净手术室)在空态或静态条件下,细菌浓度(沉降菌法浓度或浮游菌法浓度)和空气含尘浓度应按表7.2.2分级。换气次数不应超过表7.2.2规定上限的1.2倍。
注:局部集中送风时的标准。若全室为单向流时,局部标准应为全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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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3 Ⅰ级洁净用房的送风末端应设高效过滤器,Ⅱ级洁净用房送风末端可设高效或亚高效过滤器,Ⅲ级洁净用房的送风末端可设亚高效过滤器,Ⅳ级洁净用房的送风末端可设高中效过滤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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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4 洁净用房应采用阻隔式空气净化装置作为房间的送风末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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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5 洁净用房内不应采用普通的风机盘管机组或空调器。Ⅲ级、Ⅳ级洁净用房内采用带亚高效或高中效过滤器的净化风机盘管机组或立柜式净化空调器时,新风可集中供给或设立独立的新风机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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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6 洁净用房室内(不含走廊)不宜采用上送上回气流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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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7 洁净用房的患者通道上不应设置空气吹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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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8 净化空调系统应在新风口、回风口和空调机组正压出风面、送风口3处设置空气过滤器。
7.3 门 诊 部
7.3 门 诊 部
7.3.1 门诊部应采用自然通风。当采用采暖系统时,候诊区、办公室等的冬季采暖设计温度不应低于18℃。当采用空调系统时,夏季空调设计温度不宜高于26℃。
7.3.2 当医院的门厅采用空调时应减少室外空气流入,并应维持室内定向的空气流动和热环境。中庭式的门厅,宜采用分层空调,冬季可设置其他补充采暖装置。
7.3.3 候诊区的空调系统,应结合平面布局使空气从清洁区流向非清洁区。其中,小儿科候诊室和诊室对其他区域应为正压。隔离诊室及其候诊前室应采用单独的空调系统,其回风应有中效(含)以上的过滤器。当与其他诊室为同一空调系统时,应单独设回(排)风,并应维持室内负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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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4 化验室、处置室、换药室等污染较严重的场所,应设局部排风。
7.3.5 诊室的空调温度宜高于候诊区1℃~2℃。
7.4 急 诊 部
7.4 急 诊 部
7.4.1 急诊部当采用空调系统时、应采用独立系统,可24h连续运行,冬季采暖设计温度不应低于18℃,夏季空调温度不宜高于26℃。
7.4.2 急诊隔离区的空调系统宜独立设置,其回风应有中效(含)以上的过滤器,并应有排风系统。当与其他诊室为同一空调系统时,应单独排用,不应系统回风,与相邻并相通的区域应保持不小于5Pa的负压。
7.5 住 院 部
7.5 住 院 部
7.5.1 普通病区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普通病区的病房应能开窗(有纱窗)通风。
2 设置普通空调时,冬季温度宜在20℃以上,夏季温度不宜高于27℃;应有新风供应和排风,系统规模不宜过大。
3 病区的换药室、处置室、配餐室、污物室、污洗室、公用卫生间等,应设排风,排风口的布置不应使局部空气滞留。排风换气次数宜为10次/h~15次/h。
7.5.2 产科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分娩室及准备室、淋浴室、恢复室等相关房间设空调系统时,应能24h连续运行;
2 分娩室宜采用新风空调系统;
3 新生儿室室内温度全年宜保持22℃~26℃,早产儿室、新生儿重症监护(NICU)和免疫缺陷新生儿室,室内温度全年宜保持24℃~26℃,噪声不宜大于45dB(A);
4 早产儿室和新生儿重症监护(NICU)、免疫缺陷新生儿室宜为Ⅲ级洁净用房。
7.5.3 监护病房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温度在冬季不宜低于24℃,夏季不宜高于27℃。
2 采用普通空调系统时,宜采用连续运行,并应符合本规范第7.1.10条和第7.1.11条的规定,相对湿度宜为40%~65%。噪声不应大于45dB(A),宜采用上送下回的气流组织,送风气流不宜直接吹向头部。每张病床均不应处于其他病床的下风侧。排风(或回风)口应设在床头附近。
3 采用洁净用房的宜用Ⅳ级标准设计,宜设置独立的净化空调系统,病房对走廊或走廊对外界宜维持不小于5Pa的正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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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4 血液病房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治疗期血液病房应选用Ⅰ级洁净用房,恢复期血液病房宜选用不低于Ⅱ级洁净用房。应采用上送下回的气流组织方式。Ⅰ级病房应在包括病床在内的患者活动区域上方设置垂直单向流,其送风口面积不应小于6m2,并应采用两侧下回风的气流组织。如采用水平单向流,患者活动区应布置在气流上游,床头应在送风侧。
2 各病房的净化空调系统应采用独立的双风机并联,互为备用,24h运行。
3 送风应采用调速装置,应至少设两档风速。患者活动或进行治疗时,工作区截面风速不应低于0.20m/s,患者休息时不应低于0.12m/s。室内温度冬季不宜低于22℃,相对湿度不宜低于45%。夏季不宜高于27℃,相对湿度不宜高于60%。噪声应小于45dB(A)。
4 与相邻并相通房间应保持5Pa的正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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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5 烧伤病房应根据需要,确定是否选用洁净用房。采用洁净用房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重度(含)以上烧伤患者的病房应采用在病床上方集中布置送风风口,送风面积应为病床外的四条周边各延30cm或以上,并应按Ⅲ级洁净用房换气次数计算,有特殊需要时可按Ⅱ级洁净用房换气次数计算。其辅助用房和重度以下烧伤患者的病房可分散设置送风口,宜按Ⅳ级洁净用房换气次数计算。
2 各病房净化空调系统应设置备用送风机,并应确保24h不间断运行。应能根据治疗过程要求调节温度、湿度。
3 对于多床一室的Ⅳ级烧伤病房,每张病床均不应处于其他病床的下风侧。温度全年宜为24℃~26℃,相对温度冬季不宜低于40%,夏季不宜高于60%。室内温湿度可按治疗进程要求进行调节。
4 重度(含)以上烧伤患者的病房宜设独立空调系统,室内温湿度可按治疗进程要求进行调节。温度最高可调至32℃,湿度最高可调至90%。
5 与相邻并相通房间应保持5Pa的正压。
6 病区内的浴室、卫生间应设置排风装置,同时应设置与排风机相连锁的密闭风阀。
7 病房噪声不应大于45dB(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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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6 过敏性哮喘病室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可采用洁净用房;
2 噪声不应大于45dB(A)。温湿度应相对稳定,全年温度宜为25℃±1℃,相对湿度宜为50%。与相邻并相通房间应保持5Pa的正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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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7 解剖室、标本制作室、太平间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非传染病尸体解剖室、标本制作室应进行充分的通风换气,应采用专用解剖台或在室内均匀布置下排风口,排风应直接排到室外;
2 解剖室的空调应采用全新风独立系统,可配合采用专用排风解剖台;
3 当标本制作室和保管室为同一空调系统时,应能根据各室的温度条件独立控制;
4 太平间应有足够的通风。设机械排风时应维持负压。
7.5.8 负压隔离病房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采用自循环空调系统,换气次数10次/h~12次/h,新风可集中供给。空气传染的特殊呼吸道患者的病房应采用全新风系统。
2 送风的末级过滤器宜用高中效过滤器,回(排)风口应设无泄漏的负压高效排风装置。
3 宜在床尾或床侧及床尾各设一送风口,回风口宜设在床头侧下方。
4 病房入口应设缓冲室,病区走廊入口宜设缓冲室,卫生间内应设无泄漏的负压高效排风装置。
5 病房对缓冲间、缓冲间对走廊应保持5Pa负压差,病房内应向卫生间保持定向流。
7.6 手 术 部
7.6 手 术 部
7.6.1 洁净手术部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医院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规范》GB 50333的有关规定。
7.6.2 一般手术室室内温度冬季不宜低于20℃,夏季不宜高于26℃;室内相对湿度冬季不宜低于30%,夏季不宜高于65%;应采用末端过滤器效率不低于高中效过滤器的空调系统或全新风通风系统。室内应保持正压,换气次数不得低于6次/h。噪声不应大于50dB(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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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医技科室
7.7 医技科室
7.7.1 检验科、病理科、实验室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有单独排风系统;
2 采用普通空调时,室内温度冬季不宜低于22℃,夏季不宜高于26℃;室内相对湿度冬季不宜低于30%,夏季不宜高于65%。
7.7.2 生殖学中心的体外受精实验室,应按Ⅰ级洁净用房设计,并应采用局部集中送风或洁净工作台。取卵室应按Ⅱ级洁净用房设计,并应采用局部集中送风或洁净工作台。体外受精实验室和取卵室的噪声均不应大于45dB(A)。冷冻室、工作室、洁净走廊等其他洁净辅助用房可按Ⅳ级洁净用房设计,并应采用局部集中送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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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3 电生理、超声、纤维内窥镜等科室,宜设置独立的普通空调系统。
7.7.4 听力检查室宜设置集中式空调系统,应采取消声减振措施,且噪声不应大于30dB(A)。无声要求高的检测,可采取暂时停止空调、隔断气流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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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5 心血管造影室的操作区宜为Ⅲ级,洁净走廊应低于操作区一级,与相邻并相通房间应保持5Pa的正压。辅助用房应采用普通空调。
7.7.6 放射科的检查室、控制室和机械间的空调系统和排风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根据设备需要选择空调系统。
2 采用半集中式空调系统时,不应在机器上方设置任何风机盘管机组等末端装置及其凝水管。
3 放射科的检查室、控制室和暗室应设排风系统,自动洗片机排风应采用防腐蚀的风管。排风管上应设止回阀。
4 在有射线屏蔽的房间,对于穿墙后的风管和配管,应采取不小于墙壁铅当量的屏蔽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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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7 磁共振室宜采用独立的恒温恒湿空调系统,室内温度应为22℃±2℃,相对湿度应为60%±10%。扫描间内应采用非磁性、屏蔽电磁波的风口,任何磁性管线不应穿越。磁共振机的液氦冷却系统应设置单独的排气系统,并应直接连接到磁共振机的室外排风管。管道应采用非磁性材料,管径不应小于25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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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8 核医学科所有核辐射风险的用房宜采用独立的恒温恒湿空调系统。扫描间温度应为22℃±2℃,且1h内的温度变化不宜大于3℃。扫描间相对湿度应为60%±10%。其他房间可采用普通空调,但排风应按国家现行标准《临床核医学卫生防护标准》GBZ 120和《医用放射性废弃物管理卫生防护标准》GBZ 133的规定处理。
7.7.9 放射性同位素治疗用房的空调系统,应根据放射性同位素种类与使用条件确定,宜采用全新风空调方式。放射性同位素管理区域内,相对于管理区域外应保持负压,排气风管宜采用氯乙烯衬里风管,并应在排风系统中设置气密性阀门;应在净化处理装置的排气侧设置风机,并应保持排风管内负压,排风机应后于空调系统关闭。当贮藏室、废物保管室贮藏放射性同位素时,应24h排换气。
7.8 中心(消毒)供应室
7.8 中心(消毒)供应室
7.8.1 中心(消毒)供应室应保持有序压差梯度和定向气流。定向气流应经灭菌区流向去污区。无菌存放区对相邻并相通房间不应低于5Pa的正压,去污区对相邻并相通房间和室外均应维持不低于5Pa的负压。
7.8.2 无菌存放区宜按不低于Ⅳ级洁净用房设计,并应采用独立的净化空调系统。高压灭菌器应设置局部通风,低温灭菌室应有独立排风系统,温度冬季不宜低于18℃,夏季不宜高于24℃;室内相对湿度冬季不宜低于30%,夏季不宜高于60%。
7.8.3 去污区应设置独立局部排风,总排风量不应低于负压所要求的差值风量。去污区内的回风口应设置不低于中效的空气过滤器。
7.8.4 采用普通空调的区域冬季温度不宜低于18℃,夏季温度不宜高于26℃。
8 电 气8.1 一般规定
8.1 一般规定
8.1.1 医院的医疗场所应根据电气安全防护的要求分类,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不使用医疗电气设备接触部件的医疗场所应为0类场所;
2 医疗电气设备接触部件需要与患者体表、体内(除2类医疗场所所述部位以外)接触的医疗场所,应为1类场所;
3 医疗电气设备接触部件需要与患者体内(指心脏或接近心脏部位)接触以及电源中断危及患者生命的医疗场所,应为2类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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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2 医疗场所分类及自动恢复供电时间宜符合表8.1.2规定。
注:a为照明及生命支持电气设备;b为不作为手术室;c为需持续3h~24h提供电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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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3 医疗用房内严禁采用TN-C接地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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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电 源
8.2 电 源
8.2.1 医疗场所供配电系统应根据医疗场所分类及自动恢复供电时间的要求进行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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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2 医疗场所配电系统的设计,应便于电源从主电网自动切换到安全电源系统。
8.2.3 当医疗设备需要采用净化电源时,宜按科室集中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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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4 放射科大型医疗设备的电源,应由变电所单独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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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5 放射科、核医学科、功能检查科、检验科等部门的医疗设备电源,应分别设置切断电源的隔离电器。
8.2.6 大型医疗设备的电源系统,应满足设备对电源压降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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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安全保护
8.3 安全保护
8.3.1 1类和2类医疗场所使用隔离特低电压设备(SELV)和保护特低电压设备(PELV)时,设备额定电压不应超过交流方均根值25V或无纹波直流60V,并应采取绝缘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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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2 1类和2类医疗场所应设防止间接触电的断电保护,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IT、TN、TT系统,接触电压不应超过25V。
2 TN系统最大分断时间230V应为0.2s,400V应为0.05s。
3 IT系统中性点不配出,最大分断时间230V应为0.2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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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3 当采用TN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在1类医疗场所中额定电流不大于32A的终端回路,应采用最大剩余动作电流为30mA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
2 在2类医疗场所的下列回路应设置额定剩余电流不超过30mA的漏电保护器;
1)手术台驱动机构供电回路;
2)移动式X射线装置回路;
3)额定容量超过5kV·A的大型设备的回路;
4)非生命支持系统的电气设备回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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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4 当采用TT系统时,应按本规范第8.3.3条的规定执行,且所有配电回路均应设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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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5 除本规范第8.3.3条第2款所列的电气回路外,在2类医疗场所中维持患者生命、外科手术和其他位于“患者区域”范围内的电气装置和供电的回路,均应采用医用IT系统。当采用医用IT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多个功能相同的毗邻房间,应至少安装1个独立的医用IT系统。
2 医用IT系统必须配置绝缘监视器,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交流内阻应大于或等于100kΩ;
2)测试电压不应大于直流25V;
3)在任何故障条件下,测试电流峰值不应大于1mA;
4)当电阻减少到50kΩ时应发出信号,并备有试验设施。
3 每一个医用IT系统,应设置显示工作状态的信号灯和声光警报装置。声光警报装置应安装在便于永久性监视的场所。
4 隔离变压器应设置过负荷和高温的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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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6 在1类、2类医疗场所的“患者区域”内应设置辅助医用等电位联结母排,并应通过等电位连线将保护导体、外部可导电部分、抗电磁干扰屏蔽物、导电地板网络、隔离变压器的金属屏蔽层与等电位母排联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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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7 在2类医疗场所内,电源插座的保护导体端子、固定设备的保护导体端子或任何外界可导电部分与等电位联结母排之间导体的电阻(包括接头部分的电阻),不应超过0.2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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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8 辅助医用等电位母排应安装在使用场所内,并应靠近配电箱或在配电箱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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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电气设备的选择与安装
8.4 电气设备的选择与安装
8.4.1 医用IT系统隔离变压器,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医用IT系统宜采用单相变压器,其额定容量不应低于0.5kVA,且不宜超过8kVA;
2 隔离变压器应靠近使用场所,并应采取防护措施;
3 隔离变压器二次侧的额定电压不应超过250V;
4 当隔离变压器处于额定电压和额定频率下空载运行时,流向外壳或大地的漏电流不应超过0.5m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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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2 1类和2类医疗场所,应根据可能产生的故障电流特性选择A型或B型剩余电流保护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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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3 2类医疗场所每个终端回路,均应设置短路与过负荷保护,但在医用IT系统变压器的一次侧与二次侧不应设置过负荷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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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4 2类医疗场所内,医用IT系统二次侧各终端回路应设置双级保护装置,应配置至少2个独立回路供电的多个插座。每组插座回路,应独立设置短路保护,有条件时可独立设置过负荷报警。医用IT系统插座应有固定、明显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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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5 1类和2类医疗场所内,宜提供2个不同电源的照明回路。
8.4.6 电气装置与医疗气体释放口的安装距离不得少于0.20m。
8.4.7 医院消防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急系统的电源、控制缆线宜采用无卤低烟阻燃型或矿物绝缘型;
2 防火漏电保护应采用信号报警。
8.5 安全电源系统
8.5 安全电源系统
8.5.1 1类和2类医疗场所内,任一导体上的电压下降值高于标准电压10%时,安全电源应自动启动。安全电源的分类应符合表8.5.1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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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2 当主电源故障时,下列场所应由安全电源提供最低照度的照明用电。安全照明系统切换时间不应超过15s:
1 疏散通道以及出口指示照明;
2 安全电源和正常电源的配电装置及其控制装置所在场所;
3 拟装重要医疗设备的房间,每个房间应至少有1个由安全电源供电的灯具;
4 在1类医疗场所,每个房间宜有1个由安全电源供电的灯具;
5 在2类医疗场所,电源应至少能提供50%的照度。
8.6 照明设计
8.6 照明设计
8.6.1 照明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的有关规定,且应满足绿色照明要求。
8.6.2 医疗用房应采用高显色照明光源,显色指数应大于或等于80,宜采用带电子镇流器的三基色荧光灯。
8.6.3 照明系统采用荧光灯时应对系统的谐波 进行校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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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4 病房照明宜采用间接型灯具或反射式照明。床头宜设置局部照明,宜一床一灯,并宜床头控制。
8.6.5 护理单元走道、诊室、治疗、观察、病房等处灯具,应避免对卧床患者产生眩光,宜采用漫反射灯具。
8.6.6 护理单元走道和病房应设夜间照明,床头部位照度不应大于0.1lx,儿科病房不应大于1lx。
8.6.7 X线诊断室、加速器治疗室、核医学扫描室、γ照相机室和手术室等用房,应设防止误入的红色信号灯,红色信号灯电源应与机组连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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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防雷、接地与电磁兼容
8.7 防雷、接地与电磁兼容
8.7.1 医疗建筑防雷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的有关规定。
8.7.2 医疗建筑应采用防雷接地及电力系统共用接地系统。
8.7.3 医疗建筑电气设备应满足相关的电磁兼容(EMC)要求,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电磁兼容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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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智能化系统9.1 一般规定
9.1 一般规定
9.1.1 医院应根据需求进行智能化系统总体架构设计,并应满足医院总体规划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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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2 智能化系统的子系统设置应满足医院应用水平及管理模式要求,并应具备可持续发展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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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3 智能化系统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T 50314等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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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信息设施系统
9.2 信息设施系统
9.2.1 通讯接入系统宜在医院内集中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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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2 当采用独立的综合业务数字程控用户交换机系统时,中继线数量应根据实际话务量的1/10确定,并应预留裕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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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3 信息网络系统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根据信息重要级别及安全程度,分别设置供医院内部使用的专用网和公用信息传输的互联网。
2 应采用以太网交换技术和相应的网络结构。
3 应配置核心交换机和接入交换机。可根据信息点分布和规模,增设汇聚层交换机。
4 医院内部使用的专用网宜采用网络的冗余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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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4 综合布线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11的有关规定。信息点布置宜根据医院实际需求确定。信息插座的安装标高应满足功能使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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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5 当设置室内移动通讯覆盖系统时,应预留路由及设备安装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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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6 当设置卫星通信系统时,应满足语音、数据、图像和多媒体等信息通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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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7 当设置有线电视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有线电视插座宜设置在大堂、收费和挂号窗、候诊室、休息室、咖啡厅、输液室、会议室、示教室、医疗康复中心、病房等安装电视机屏幕的附近;
2 当多人间病房采用电视伴音系统时,宜在每个患者床前设置带有音量可调节的耳机收听插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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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8 医院应设置紧急广播系统。当设置公共广播系统时,宜与紧急广播系统共用一套线路及末端设备(扬声器),末端设备宜设在公共场所,并宜在门诊、医技的候诊厅服务台以及病房护士站安装音量调节装置。当消防报警时应自动切至紧急广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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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9 当设置信息引导及发布系统时,宜在公共场所设置触摸屏信息查询终端及大型彩色显示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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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10 当医院设置时钟系统时,子钟宜设置在病房护理单元、分诊、医技各检查科室的护士站、手术室、医生诊室及办公室等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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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信息化应用系统
9.3 信息化应用系统
9.3.1 医院信息系统宜由管理信息系统、临床信息系统和信息支持与维护系统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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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2 当设置排队叫号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宜采用网络型架构,系统软件与医院信息化系统连接;
2 在挂号窗口和分诊排队护士站应设置屏幕显示和语音提示装置;
3 可根据具体情况在诊室设置虚拟或物理呼叫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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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3 监护病房宜设置探视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宜设置语音与视频信号的双向传输,其操作控制系统应设在护士站内;
2 患者终端宜使用简单、易于操作。探视终端宜具备相对的私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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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4 当设置手术室视频示教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视频信号应单向上传,语音信号应双向传输。
2 视频应采集全景和局部(无影灯摄像机)的图像信号,并应设备用插座,可在吊塔上设置用于转播的高清摄像机。示教室应设置显示屏。
3 控制间应对所有示教手术室的图像与音频信号进行切换管理。
4 视频示教系统不应接入有线电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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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5 当设置手术室监控管理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采用计算机网络技术集中监控与管理手术室运行状态、环境变化等;
2 操作终端宜采用触摸屏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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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6 护理单元宜设置医护对讲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病床前、卫生间应设置患者呼叫终端;
2 护士站应设置对讲总机;
3 走廊应设置呼叫显示灯或显示屏;
4 可设置无线呼叫终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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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7 当设置智能卡系统时,应分别满足患者挂号、取药、付费和医务人员身份识别、考勤、门禁、停车、消费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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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公共安全系统
9.4 公共安全系统
9.4.1 公共安全系统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控制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的有关规定。
9.4.2 当设置建筑设备监控系统时,应按集中管理分散控制的原则,采用计算机网络控制装置对医院的机电设备(消防设备除外)进行监视、控制和管理。
9.4.3 公共安全系统应设置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当设置视频监控系统时,可在医院首层的各对外出入口、收费及挂号处、财务及出院结算处、贵重药品库、电梯轿厢、各楼层的电梯厅及人员活动较多的场所设置摄像机。图像的存储和查询应采用数字硬盘装置。
2 当设置入侵报警系统时,应在贵重药品库、收费终端等重要场所设置手动报警按钮或其他防侵入探测装置,并应与视频监视摄像机联动。
3 当设置出入口管理系统时,可在信息中心、贵重药品库等重要场所,以及手术部、病房护理单元的主要出入口设置门禁控制装置。对于有医患分流要求的通道门应设置门禁控制装置。当火灾报警时应通过消防系统联动控制相应区域的出入门处于开启状态。
4 当设置电子巡查管理系统时,宜采用离线式巡查系统。当医院设置的门禁系统控制装置可覆盖大部分巡查点时,宜通过门禁系统进行巡查管理。巡查点宜设置在首层主要出入口、各层电梯厅、贵重药品库房、信息中心等重要场所。
9.5 智能化集成系统
9.5 智能化集成系统
9.5.1 当设置智能化集成系统时,宜与信息系统共享信息。当不设置智能化集成系统时,宜采用建筑设备管理系统对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和公共安全系统进行集成,并宜预留与信息系统的接口。
9.5.2 集成系统的硬件及软件应采用开放的体系结构,满足实用、安全可靠、易扩展、易维护的要求。
9.6 机房工程
9.6 机房工程
9.6.1 机房应根据医院的管理模式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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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2 机房工程宜包括配电照明系统、应急电源系统、气体灭火系统、防雷接地系统、机房监控系统、机房空调和防静电地板等。
9.6.3 弱电间应确保配线架(柜)前后可维护,侧面应留有通道。环境应满足温湿度及通风要求,并应设置可靠电源及安全接地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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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医用气体系统10.1 一般规定
10.1 一般规定
10.1.1 医用气体系统应根据医疗需求设置。
10.1.2 气源站应根据医院总体规划确定。医用气体管道布置应合理。
10.1.3 医用废气的排放不应对医院及周边环境产生影响。
10.2 气源设备
10.2 气源设备
10.2.1 高压气瓶以及液态储罐供应的医用气体,应按日用量计算,并应贮备不少于3d的备用气量。采用制气机组供气时,应设置备用机组,采用分子筛制氧机组时,还应设高压氧气汇流排。当最大机组发生故障时,其他机组的供气能力应能满足系统设计最大负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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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2 医院应设置氧气和负压吸引系统,可根据需要设置压缩空气、氧化亚氮、氮气、二氧化碳、氩气,以及麻醉废气排放等系统。气源应满足终端处气体参数要求。
10.2.3 手术部专用气体供气站应设在离手术部较近的非洁净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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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4 手术部、监护病房、急救、抢救室供氧管道应单独从氧气站接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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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5 供气站应设供气异常报警装置。备用机组应设置自动投入使用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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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6 医院宜采用无油空气压缩机,压缩空气应设过滤除菌设备。
10.2.7 医用气体气源应设超压排放安全阀,气体应排至室外安全地点。
10.2.8 设置分子筛制氧机组制氧站,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制氧站宜独立设置或设置在建筑物屋顶;
2 氧气汇流排间与机器间的隔墙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5h,氧气汇流排间与机器间之间的联络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3 氧气储罐与机器间的隔墙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5h,氧气储罐与机器间之间的联络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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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9 采用液氧供氧方式时,大于500L的液氧罐应放在室外。室外液氧罐与办公室、病房、公共场所及繁华道路的距离应大于7.5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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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0 负压吸引机房应单独设置,其排放气体应经过处理后排入大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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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气体配管
10.3 气体配管
10.3.1 医用气体管道应选用紫铜管或不锈钢管,负压吸引和手术室废气排放输送管可采用镀锌钢管。管道、阀门和仪表附件安装前应进行脱脂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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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2 供氧管道不应与电缆、腐蚀性气体和可燃气体管道敷设在同一管道井或地沟内。敷设有供氧管道的管道井,宜有良好通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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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3 氧气管道架空时,可与各种气体、液体(包括燃气、燃油)管道共架敷设。共架时,氧气管道宜布置在其他管道外侧,并宜布置在燃油管道上面。供应洁净手术部的医用气体管道应单独设支吊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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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4 除氧气管道专用的导电线外,其他导电线不应与氧气管道敷设在同一支架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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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5 氧气管与其他管线之间距离应符合表10.3.5的规定,当间距无法满足时,应采取安全可靠的技术措施。
10.3.6 病区及洁净手术部内的氧气干管上,应设置手动紧急切断气源的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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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7 穿过墙壁、楼板的氧气管道应敷设在套管内,并应用石棉或其他不燃材料将套管间隙填实。氧气管道不宜穿过不使用氧气的房间,必须通过时,在房间内的管道上不应有法兰或螺纹连接接口。
10.3.8 医用气体管道应做导静电接地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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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 医用气体管道与支吊架接触处,应做防静电腐蚀绝缘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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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10 含湿医用气体管道,应采取防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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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11 医用真空管道,应坡向总管和缓冲罐,坡度不应小于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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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医用气体终端
10.4 医用气体终端
10.4.1 医用气体管终端应安全可靠,终端内部应清洁且密封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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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2 医用气体的终端压力应符合表10.4.2的规定。
11 蒸气系统
11 蒸气系统
11.0.1 医院宜设置蒸气系统。蒸气可用于消毒供应、食品加工、配餐、洗衣、生活热水换热、污洗、空气加湿等。当消毒供应、空气加湿采用蒸气时,应在使用点前的管道上设置过滤除污装置。
▼ 展开条文说明
11.0.2 中心(消毒)供应室消耗蒸气的量宜按2kg/h·床~2.5kg/h·床计算,其他的蒸气用量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中心(消毒)供应室蒸气凝结水宜集中回收处理后,排至城市污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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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3 蒸气供应压力应符合表11.0.3的规定。
11.0.4 蒸气、蒸气凝结水管道及设备应采取保温措施。有关设备、管道和附件的保温计算、材料选择及结构要求,可按现行国家标准《设备及管道绝热技术通则》GB/T 4272、《设备及管道绝热设计导则》GB/T 8175和《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设计规范》GB 50264的有关规定设计。
本规范用词说明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引用标准名录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
《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设计规范》GB 50264
《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11
《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T 50314
《医院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规范》GB 50333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
《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
《医用放射性废弃物管理卫生防护标准》GBZ 133
《临床核医学卫生防护标准》GBZ 120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
《设备及管道绝热技术通则》GB/T 4272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
《设备及管道绝热设计导则》GB/T 8175
《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 15982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466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 18871
《疗养院建筑设计规范》JGJ 40
《饮用净水水质标准》CJ 94
请老师参考对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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