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废暂存间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2天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运送人员每天从医疗废物产生地点将分类收集包装的医疗废物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运送至内部制定的暂时储存地点。 第二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2天。 第二十二条 暂时贮存病理性废物,应当具备低温贮存或者防腐条件。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 具有住院病床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建立专门的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库房,并应满足下述要求: 1、必须与生活垃圾存放地分开,有防雨淋的装置,地基高度应确保设施内不受雨洪冲击或浸泡; 2、必须与医疗区、食品加工区和人员活动密集区隔开,方便医疗废物的装卸、装卸人员及运送车辆的出入; 3、应有严密的封闭措施,设专人管理,避免非工作人员进出,以及防鼠、防蚊蝇、防蟑螂、防盗以及预防儿童接触等安全措施; 4、地面和1.0米高的墙裙须进行防渗处理,地面有良好的排水性能,易于清洁和消毒,产生的废水应采用管道直接排入医疗卫生机构内的医疗废水消毒、处理系统,禁止将产生的废水直接排入外环境; 5、库房外宜设有供水龙头,以供暂时贮存库房的清洗用; 6、避免阳光直射库内,应有良好的照明设备和通风条件; 7、库房内应张贴“禁止吸烟、饮食”的警示标识;
8、应按GB15562.2和卫生、环保部门制定的专用医疗废物警示标识要求,在库房外的明显处同时设置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的警示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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