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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空气采样后培养时间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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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16 14: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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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规范
GB 50333-2013 3.3.18.5采样点可布置在地面上或不高于地面0.8m 的任意高度上。
13.3.18.6细菌浓度检测方法,应有2次空白对照。第1 次对用于检测的培养皿或培养基条做对比试验,每批一个对照皿。。。。采样后的培养基条或培养皿,应置于37℃条件下培养24h,然后计数生长的菌落数。

《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A.6.2.2 未采用洁净技术净化空气的房间采用沉降法:、、、、采样高度为距地面0.8m~1.5m;采样时将平皿盖打开,扣放于平皿旁,暴露规定时间后盖上平皿盖及时送检。
A.6.2.3 将送检平皿置36℃±1℃恒温箱培养48h,计数菌落数。




请教各位老师,采样后的培养时间你们是按照哪个规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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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16 15:3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医院执行的是48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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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16 15:4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医院也是执行48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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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16 16:1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目前我们执行的是48小时。是不是因为环境等级不同,培养的时间不一样?也就是说一类环境24小时,二、三、四类环境48小时。期待其他老师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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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16 16:48 | 显示全部楼层
两个差异应该是笔误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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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16 16:5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也是48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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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16 22:42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医院执行的是48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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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1-18 08:07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大家的回复,我院也是执行的48小时,想提请我们群里的院感专家们必要的时候提一下,两个规范是否存在矛盾,还是环境清洁度不同,标准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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