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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复时期1977~1986年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全国工作重点转移,卫生防疫站进入新的历史时期。1977年9月,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急性传染病管理条例》明确,各级卫生防疫站对甲类(3种)、乙类(25种)急性传染病的预防、报告、处理等具有业务指导的责任和监督的权力。
1979年,卫生部颁布《全国卫生防疫站工作条例》,明确卫生防疫站是应用预防医学理论、技术进行卫生防疫工作监测、监督、科研、培训相结合的专业机构,是当地卫生防疫业务技术的指导中心,对卫生防疫站的机构设置、任务范围、队伍建设、工作方法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卫生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联合下发了《卫生防疫人员实行卫生防疫津贴的规定》。1980年,国家编委和卫生部联合下发了《各级卫生防疫站组织编制规定》;卫生部下发了《关于加强县卫生防疫站工作的几点意见》。1981年,国家提出20世纪末在全国范围内基本消灭麻风病。这些文件的贯彻实施,极大地促进了卫生防疫站的恢复与发展。1982年,围绕加强卫生防疫体系的内涵建设,各级卫生防疫机构通过推进科学管理,制定实施卫生防疫技术规范,加强了县级卫生防疫站的规范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
在总结全国卫生防疫机构建设经验的同时,1983年卫生部报请国务院批准,决定建立中国预防医学中心。其基本任务:一是进行预防医学的技术理论和实践研究;二是对省、直辖市、自治区卫生防疫机构的卫生监督及预防疾病的实际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培训专业人员;三是指导卫生防疫和疫病监督监测工作;四是组织有关卫生法规、标准的制定及开展技术政策的研究工作;五是开展预防医学情报资料的收集和交流。从此,从国家预防医学中心到省、地(市)县及各部门卫生防疫站,基本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卫生防疫组织体系。 1983年7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规定卫生行政部门所属县以上卫生防疫站或者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为食品卫生监督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的食品卫生监督工作;铁道、交通、厂(场)矿卫生防疫站在管辖范围内执行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的职责,接受地方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的业务指导。
1986年,中国预防医学中心更名为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同年10月,在哥伦比亚召开的世界儿童生存专题会议上,卫生部崔月犁部长代表中国政府承诺,在“七五”期间,分两步争取提高全国儿童免疫接种率,即到1988年以省为单位儿童免疫接种率达到85%,到1990年以县为单位达到85%。到1985年年底全国全面恢复了卫生防疫站。到1986年年底,有卫生防疫站3516个,人员155266人,卫生技术人员121113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