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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了解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标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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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1-30 11:41: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河南濮阳
本帖最后由 川页 于 2018-11-30 11:43 编辑

你了解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标识吗?

     大家好像都在关注隔离标示、医疗垃圾等的相关安全标示,你关注和了解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标识吗?首次发布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标识》(WS 589—2018)201881日起实施,该标准通过规范、系统、科学、明确的生物安全标识,提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内工作人员在不同场所、不同操作环节应注意的内容,指导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或告知可操作和禁止操作的活动,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
一、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使人或者动物致病的微生物。实验活动,是指实验室从事与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有关的研究、教学、检测、诊断等活动。国家对病原微生物实行分类管理,对实验室实行分级管理。
   1、病原微生物的分类和管理
第七条 国家根据病原微生物的传染性、感染后对个体或者群体的危害程度,将病原微生物分为四类:
第一类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非常严重疾病的微生物,以及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微生物。
第二类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严重疾病,比较容易直接或者间接在人与人、动物与人、动物与动物间传播的微生物。
第三类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疾病,但一般情况下对人、动物或者环境不构成严重危害,传播风险有限,实验室感染后很少引起严重疾病,并且具备有效治疗和预防措施的微生物。
第四类病原微生物,是指在通常情况下不会引起人类或者动物疾病的微生物。
第一类、第二类病原微生物统称为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
   2、实验室的设立与管理
第十八条 国家根据实验室对病原微生物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并依照实验室生物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将实验室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第十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三级、四级实验室或者生产、进口移动式三级、四级实验室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符合国家生物安全实验室体系规划并依法履行有关审批手续;
(二)经国务院科技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三)符合国家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
(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五)生物安全防护级别与其拟从事的实验活动相适应。
前款规定所称国家生物安全实验室体系规划,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制定国家生物安全实验室体系规划应当遵循总量控制、合理布局、资源共享的原则,并应当召开听证会或者论证会,听取公共卫生、环境保护、投资管理和实验室管理等方面专家的意见。
第二十条 三级、四级实验室应当通过实验室国家认可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认可机构应当依照实验室生物安全国家标准以及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对三级、四级实验室进行认可;实验室通过认可的,颁发相应级别的生物安全实验室证书。证书有效期为5年。
第二十一条 一级、二级实验室不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三级、四级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实验目的和拟从事的实验活动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
(二)通过实验室国家认可;
(三)具有与拟从事的实验活动相适应的工作人员;
(四)工程质量经建筑主管部门依法检测验收合格。
二、《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标识》(WS 589—2018)
    WS589—2018依据《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安全标志及其使用指导原则》等法律法规,参考《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志》《颜色术语》以及《公共信息导向系统设置原则与要求》等标准,结合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特点和实际需求、实验室生物安全标识管理要求提出规定,主要技术指标包括标识设置原则、制作、基本标识(禁止标识、警告标识、指令标识、提示标识)、特定标识(如生物安全实验室标识、仪器设备运行状态标识、文字辅助标识)等,旨在提示工作人员对可能存在风险的部位、操作等有明确认识,提高防范能力,减少或避免实验室生物安全事故发生。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是开展疾控、医疗、科研、教学工作的重要场所。目前,我国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种类多、数量大,工作内容繁杂。在操作病原微生物各种实验过程中,不同的环节和场所存在不同的生物安全风险。为提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内工作人员在不同场所、不同操作环节应注意的内容,指导工作人员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或告知工作人员可操作和禁止操作的活动,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急需一套规范、系统、科学、明确的实验室生物安全标识。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标识》结合我国卫生行业内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工作的特点和实际需求、实验室生物安全标识管理要求提出规定,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标识设置原则、制作、基本标识(禁止标识、警告标识、指令标识、提示标识)、特定标识(如生物安全实验室标识、仪器设备运行状态标识、文字辅助标识)等,旨在提示工作人员对可能存在风险的部位、操作等有明确的认识,提高工作人员防范能力,减少或避免实验室生物安全事故的发生。本标准将进一步指导和规范我国卫生行业内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标识的规范化,确保实验室生物安全,保障疾控、医疗、科研、教学工作安全、有序进行。
  本标准适用于从事与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有关的研究、教学、检测、诊断、保藏及生物制品生产等相关活动的实验室。
  本标准所有技术内容均依据我国实验室生物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如《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安全标志及其使用指导原则》的规定,参考《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志》、《颜色术语》以及《公共信息导向系统设置原则与要求》等标准,结合生物安全实验室日常实验活动工作需要来制定完成。
    大家了解一下 WS598-2018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标识.pdf (2.08 MB, 下载次数: 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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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1-30 12:57:50 | 显示全部楼层 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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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1-30 13:48:17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济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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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1-30 13:50:41 | 显示全部楼层 IP:河北承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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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1-30 14:11:37 | 显示全部楼层 IP: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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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1-30 14:37:10 | 显示全部楼层 IP: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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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1-30 16:33:14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滨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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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1 08:26:49 | 显示全部楼层 IP:安徽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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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1 09:43:56 | 显示全部楼层 IP:浙江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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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3 08:12:05 | 显示全部楼层 IP:江苏连云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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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7 08:54:20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西大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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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8 14:50:46 | 显示全部楼层 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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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2-22 16:55:54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西太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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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5-21 09:38:12 | 显示全部楼层 IP:河北石家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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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5-23 21:35:3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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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7-12 19:41:24 | 显示全部楼层 IP:浙江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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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7-19 16:23:41 | 显示全部楼层 IP:福建漳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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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7-22 09:03:15 | 显示全部楼层 IP:内蒙古包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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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7-24 14:20:23 | 显示全部楼层 IP:河南郑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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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2-16 10:03:3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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