剖宫产手术围手术期预防用 抗菌药物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剖宫产手术围手术期预防用抗菌药物(下称预防用药)的管理,减少细菌耐药,降低医药费用,促进合理用药,依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卫办医政发〔2004〕285号)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09〕38号)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根据创伤和外科手术的切口分类标准,剖宫产手术属于Ⅱ类(清洁-污染)切口手术。剖宫产手术为进宫腔手术,与阴道相通,易发生感染,故需预防用药。 第三条 剖宫产手术预防用药的目的:预防手术部位感染,包括切口感染、宫腔感染及术中可能涉及的其他器官的感染,但不包括与手术无直接关系的全身感染。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剖宫产手术预防用药工作相关的医师、药师、护士及其他相关人员。 第五条 剖宫产手术围手术期预防用抗菌药物管理由医疗机构主管院长负责,药事管理委员会提供咨询与技术支持,由医务处(部)、药学部门、感染管理部门、护理部、妇产科、感染科、麻醉科、检验科等共同参与,成立工作协作小组,负责本机构相关人员的培训、指导、管理等工作,确保本细则贯彻落实。 第六条 剖宫产手术预防用药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第七条 剖宫产手术预防用药不能代替严格的无菌操作。 第二章 预防用药的选择 第八条 选择抗菌药物时要根据手术部位的常见病原菌,孕妇病理生理状况,抗菌药物的抗菌谱、药动学特点、不良反应等综合考虑。原则上应选择相对广谱、效果肯定、安全及价格相对低廉的抗菌药物。 第九条 剖宫产手术主要感染病原菌:切口表面以革兰阳性球菌(葡萄球菌)为主,深部以革兰阴性杆菌(如大肠埃希菌)、肠球菌及厌氧菌为主。 第十条 择期剖宫产手术首选第一代头孢菌素作为预防用药。若存在感染高危因素时,如胎膜早破、产前出血(如前置胎盘)等妊娠并发症、临产后的剖宫产手术、产前多次阴道检查以及存在易发生感染的妊娠合并症;术中如手术时间较长及进行宫腔纱条填塞的剖宫产手术;产后出血等,可选择第一代或第二代头孢菌素加用甲硝唑或单用头孢西丁。 第十一条 对β-内酰胺类过敏者,可选用克林霉素预防葡萄球菌感染,选用氨曲南预防革兰阴性杆菌感染。 第三章 预防用药的给药方法 第十二条 预防用药时机,一般应在钳夹脐带后立即静脉应用抗菌药物。 第十三条 预防用药应静脉滴注,溶媒体积不超过100毫升,一般应30分钟滴完以达到有效浓度。克林霉素、甲硝唑的用法按药品说明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抗菌药物的有效覆盖时间应包括手术过程和术后4小时,若手术时间持续时间超过3小时,或失血量超过1500毫升,应补充一个剂量。 第十五条 一般应短程预防用药,手术结束后不必再用。若有感染高危因素者,术后24小时内可再用1~3次,特殊情况可延长至术后48小时。 第四章 预防手术部位感染的其他措施 第十六条 实施剖宫产手术的手术室应达到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十七条 尽量缩短手术前住院时间,减少院内感染的机会。 第十八条 做好围手术期准备工作,尽量纠正感染高危因素。 第十九条 产妇在进入手术室前即刻备皮。 第二十条 严格遵守术中无菌原则,细致操作、彻底止血。不提倡用抗菌药物溶液冲洗盆腔或伤口。 第二十一条 尽可能使用单股不吸收缝线缝闭切口皮肤,使用可吸收缝线缝合切口皮肤以下各层组织。若发现切口感染,应及时进行相关抗感染治疗,有渗出或脓液的应及时取样做病原学检查。 第二十二条 连台手术时需按手术室消毒要求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术前孕妇和医护人员的准备、环境消毒、器械灭菌、术中通风、术后伤口护理等均应按照外科手术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用药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严格控制新上市的、限制性使用和特殊使用的抗菌药物预防性应用于剖宫产手术。 第二十五条 对于有特殊病理生理状态的孕妇,预防用药应参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药品说明书等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各医疗机构应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与细菌耐药监测工作,定期进行细菌耐药分析,并根据本机构耐药病原菌的分布及其耐药状况,调整预防用药的种类,并及时通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表 剖宫产手术常用预防用药预防用药推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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