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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污水处理管理制度
为了保护环境、防止环境污染及医院污水的流失、扩散,防止疾病传播,确保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特制定本制度。医院内的医疗、病房内的生活污水,都要经过医院污水处理站作无害化的消毒处理后并达标(医院污水预处理排放标准),方能排向市污水处理厂的管网,严禁将未作处理的上述污水直接排放。医院污水处理站直属总务科管理,污水站应24小时不间断开转设备,实行专门岗位,由经培训考试合格的专业人员操作运行。
处理后污水的检测:
1、污水站操作人员对处理后的污水抽取水样进行检测,每天不少于两次,并将检测结果(余氯、PH值)作详细记录,每月定期上报卫生局。
2、每月抽取一次以上处理后的污水水样送医院检验科进行检测,检测主要内容为粪大肠菌群(MPN/L)的情况。
3、按照卫生局、环保局的规定,自觉配合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抽样检测,每季度不少于一次,要求所检项目全部合格排放。
4、对消毒设备进行定期检修维护保养,对污水池进行定期清洗、消毒(每年一次以上),确保污水处理设备运行安全可靠。
四、对自检、院检、上级部门的监督检测等过程中发现超标指数的,在及时上报主管院领导、科领导的同时,应积极采取措施,严格监督设备的运行情况、投放消毒药物的情况、污水池的清洁情况等并做到达标排放,如遇特殊情况及时报告上级监督部门并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及时整改。
五、遇到设备检修或其他原因需停止运行的,要及时向上级部门(市卫生局、市疾控中心)汇报备案,并加强对排出污水的监督检测。
六、发生意外事故,按照《医院环境、污水意外事件应急预案》条款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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