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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医疗废物及污水的管理
7.9.1应做好医疗废物的分类。
7.9.2医疗废物的管理应遵循《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其配套文件的要求。正确分类与收集,感染性医疗废物置黄色废物袋内,锐器置于锐器盒内。
7.9.3少量的药物性废物可放入感染性废物袋内,但应在标签上注明。
7.9.4医疗废物容器应符合要求,不遗洒;标识明显、正确,医疗废物不应超过包装物或容器容量的3/4。应使用有效的封口方式,封闭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封口。
7.9.5隔离的(疑似)传染病患者或隔离的非传染病感染患者产生的医疗废物应使用双层包装物包装,并及时密封。
7.9.6不应取出放入包装物或者容器内的医疗废物。
7.9.7应有具体措施防止医疗废物的流失、泄漏、扩散,一旦发生前述情形时,应按照本单位的规定及时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7.9.8具有污水消毒处理设施并达标排放的医疗机构,患者的引流液、体液、排泄物等,可直接排入污水处理系统;无污水消毒处理设施或不能达标排放的,应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
7.9.9应与医院内转运人员做好交接登记并双签字,记录应保存3年。
没有规定科室必须有一个医疗废物暂存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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