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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用空气净化系统属于Ⅱ类医疗器械,那么洁净手术室的空气净化系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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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29 09: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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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8月6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印发《关于胸腔引流调节器等产品分类界定的通知》(国食药监械[2004]385号),对胸腔引流调节器等的分类作如下界定:
  作为I类医疗器械管理的是:胸腔引流调节器、胶囊型药品口服吸入器。
  作为II类医疗器械管理的是:J型导尿管、白内障超声乳化系统用负压导管、人体酸碱仪、医用空气净化系统、腰部保健带、排卵检测试纸。
  作为III类医疗器械管理:低功率超声肿瘤治疗仪、生物安全柜。
  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的是:美容除皱仪、氧气稳定箱、电动升降吊塔、隐形眼镜清洗器、多功能胎教仪。
  上述凡界定为医疗器械的产品,从2005年2月1日起执行调整后的类别。
医用空气净化系统属于Ⅱ类医疗器械,那么洁净手术室的空气净化系统呢?是否属于Ⅱ类医疗器械?怎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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