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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毒剂的管理现在已经从许可制度变为备案制度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的通知》》(国卫通〔2013〕4号)的要求
第十五条 产品经营、使用单位在经营、使用第一类、第二类消毒产品前,应当索取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和备案凭证复印件。其中卫生安全评价报告中的评价资料只包括标签(铭牌)、说明书、检验报告结论、国产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进口产品生产国(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及报关单。
全文可以参看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
在15年,卫计委发布了《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消毒产品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卫监督发〔2015〕90号 ),其中
二、进一步优化程序,做好企业服务工作
进一步简化程序,方便企业,取消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备案凭证。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正确认识备案为告知、备而待查性质,不属于行政审批。对备案资料齐全的要按规定备案,并及时公开除企业商业秘密外的有关备案信息。各地要进一步健全制度、完善程序、严肃纪律、严格执行,坚决避免变相审批、弄虚作假等行为。同时要做好企业服务工作,主动开拓为企业服务的新形式、新途径,营造良好的创业创新环境。加强对企业在产品生产和卫生安全评价等环节的指导,积极探索建立消毒产品网上备案信息服务平台,切实提高服务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和经营企业在购进和使用第一类、第二类消毒产品时,不应再要求产品责任单位提供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备案凭证,可以按照《规定》要求参考卫生安全评价报告择优选用产品,建立并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严格按照要求规范使用消毒产品。
全文可以参看http://www.moh.gov.cn/zhjcj/s913 ... f0811e22cf1f3.shtml
如果责任企业是上海的,直接可以在上海卫生监督信息网上的技术服务平台直接查询消毒产品信息
链接是http://www.hs.sh.cn/newwjs/b/156868.shtml
供参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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