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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空气净化管理规范》2012
6 不同部门空气净化方法
6.3 儿科病房、母婴同室、妇产科检查室、人流室、注射室、治疗室、换药室、输血科、消毒供应中心、血液透析中心(室)、急诊室、化验室、各类普通病室、感染疾病科门诊及其病房等可选用下列方法净化空气:
a) 通风;
b)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
c) 循环风紫外线空气消毒器或静电吸附式空气消毒器或其他获得卫生部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的空气消毒器;
d) 紫外线灯照射消毒;
e) 化学消毒;
f) 能使消毒后空气中的细菌总数≤4CFU/(5min•直径9cm平皿)、获得卫生部消毒产品卫生
许可批件的其他空气消毒产品。
7 不同情况下空气净化方法
7.1 有人情况下可选用下列方法:
a) 普通病房首选自然通风;自然通风不良,宜采取机械通风;
b)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
c) 循环风紫外线空气消毒器或静电吸附式空气消毒器或其他获得卫生部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的空气消毒器;
d) 空气洁净技术;
e) 获得卫生部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对人体健康无损害的其他空气消毒产品。
7.2 无人情况下可采用以下方法:
a) 可选用7.1的空气净化方法;
b) 紫外线灯照射消毒;
c) 化学消毒;
d) 其他获得卫生部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适宜于超低容量喷雾消毒的消毒剂进行喷雾消毒,其使用方法、注意事项等遵循产品的使用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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