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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我心飞扬

关于印发加强产科安全管理十项规定的通知 国卫办妇幼发【2013】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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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20 16:08:11 | 显示全部楼层 IP:新疆巴音郭楞州库尔勒
已下载过了,但又找不着了,还好论坛你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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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9-20 12:41:15 | 显示全部楼层 IP:广东湛江
感谢老师的分享,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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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14 09:04:29 | 显示全部楼层 IP:浙江
谢谢分享,下载学习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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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24 19:23:07 | 显示全部楼层 IP:湖北武汉
已下载学习,谢谢老师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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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30 07:56:25 | 显示全部楼层 IP:安徽宣城
谢谢老师分享,已下载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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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2 09:17:56 | 显示全部楼层 IP:广西
感谢老师的无私分享,已下载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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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8 07:56:18 | 显示全部楼层 IP:河北石家庄
学习 感谢老师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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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9 10:08:07 | 显示全部楼层 IP:辽宁大连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产科安全管理十项规定的通知   国卫办妇幼发【2013】15号
      《加强产科安全管理的十项规定》
   一、严禁未取得资质的医疗机构非法开展产科业务,设置产科的医疗机构必须依法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并在醒目位置予以公示。
   二、严禁医疗机构聘用未取得相应资质人员非法从事产科诊疗服务。医生须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范围为中医、中西医结合或妇产科)和《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护士、助产士须取得《护士执业证书》、《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方可在其注册所在医疗卫生机构从事产科诊疗服务。
   三、严禁医疗机构对内、对外承包、出租产科、新生儿科。
   四、严禁对胎儿进行非医学原因的性别鉴定和非医学原因的大月份引产。
   五、严禁在家属不在场情况下交接新生儿。新生儿交接时须三方签字确认。新生儿检查、治疗需离开原病区的,必须有家属陪同。
   六、严禁产科医生对新生儿做出出生缺陷诊断。出生缺陷应由新生儿(儿)科医生诊断,必要时经会诊或由上级医院确诊。
   七、严禁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接收弃婴。新生儿必须交给产妇或监护人。无主弃婴应联系公安、民政等部门,按有关规定妥善处理。
   八、严禁死婴、死胎按医疗废弃物处理。对分娩过程中产生的死胎、死婴,必须填写《死胎、死婴处理知情同意书》,经产妇或其委托人签字确认后自行带回深埋处理。委托医疗机构处理的,应按照《殡葬管理条例》处理。可能感染传染性疾病的,不得交由产妇带回,应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置后,再按《殡葬管理条例》处理。环节交接记录必须完整,并由当事各方签字确认。
   九、严禁医疗机构或其工作人员出售胎盘。产妇委托处理的胎盘,必须按规定填写委托书,由医疗机构按医疗废弃物处理;感染性胎盘不得交由产妇带回,应及时告知产妇,进行消毒处置后按医疗废弃物处理,环节交接记录必须完整。
   十、严禁任何人私自将住院新生儿带离病区。产科病区、新生儿科等关键部位要建立严格的门禁制度,并由专人值守。进出医疗机构、产房、产科、新生儿科病区的通道均应设置监控设施,实行24小时监控。监控内容至少保存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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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12 10:10:11 | 显示全部楼层 IP:江苏连云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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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4 12:57:49 | 显示全部楼层 IP:贵州贵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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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2-1 08:58:59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济南
下载学习了,谢谢老师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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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3-13 16:37:25 | 显示全部楼层 IP:新疆巴音郭楞州库尔勒
下载学习了。谢谢老师的辛勤付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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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4-25 15:29:04 | 显示全部楼层 IP:
谢谢老师分享,下载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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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4-25 15:34:05 | 显示全部楼层 IP:
下载学习了,谢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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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5-3 09:11:37 | 显示全部楼层 IP:河南开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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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5-9 17:36:47 | 显示全部楼层 IP: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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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5-13 20:26:01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西

谢谢分享,下载学习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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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5-14 16:31:10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西阳泉
谢谢分享,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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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6-7 16:30:58 | 显示全部楼层 IP:江西九江
已下载学习,谢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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