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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护工作人员感染了传染病有什么补助政策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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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4 14: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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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护工作人员因在一些特殊科室如感染科、检验科和输液室在与传染病患者接触过程中不慎感染了传染病有什么补助政策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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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4 14:28 | 显示全部楼层
目前这一块还是空白的,如果真能够证明是由于职业暴露引起的感染,一般都是单位和该医护人员协商处理的。
有很少一部分地区,将这一块纳入社保范畴,作为工伤的一个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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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4 14:37 | 显示全部楼层
一直纠结这个问题,我们一直在监测职业暴露,但一旦被感染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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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4 14:54 | 显示全部楼层
目前还没有遇到过明确的感染患者,不过之前听我们院长说过可以申请工伤,但是因为没有遇到过,也不知道具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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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4 16:32 | 显示全部楼层
对这块工作程序的确很迷茫,最近我院就有类似事情,1名护士报告说去年体检正常,今年体检时发现感染结核,护士说自己是院感咨询控感科给予处理,我们也找不出这方面国家具体的政策,正想发帖求助呢?不知其他医院是如何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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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5 09:07 | 显示全部楼层
《血源性病原体职业接触防护导则》
4.1.4 对因职业接触血源性病原体而感染乙型病毒性肝炎、丙型病毒性肝炎或艾滋病等的劳动者,应依法享受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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