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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准字号的过氧化氢,我们要索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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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28 16: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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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准字号的过氧化氢,我们要索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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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28 16:36 | 显示全部楼层
医院用于医疗行为的任何一样物品,好像没有哪样是可以不需要三证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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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28 16:44 | 显示全部楼层
药品索证是我们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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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28 16:46 | 显示全部楼层
《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第八条的第十条明确规定:对消毒药械和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器具的相关证明进行审核;故药准字号的过氧化氢的索证不属于院感科。我们医院也是这样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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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28 16:54 | 显示全部楼层
药准字号的过氧化氢属于药品,按药品要求管理,索取加盖生产企业原印章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依据: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条 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销售药品时,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加盖本企业原印章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二)加盖本企业原印章的所销售药品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销售进口药品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派出销售人员销售药品的,除本条前款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供加盖本企业原印章的授权书复印件。授权书原件应当载明授权销售的品种、地域、期限,注明销售人员的身份证号码,并加盖本企业原印章和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或者签名)。销售人员应当出示授权书原件及本人身份证原件,供药品采购方核实。

     第十二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采购药品时,应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索取、查验、留存供货企业有关证件、资料,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索取、留存销售凭证。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按照本条前款规定留存的资料和销售凭证,应当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

     第二十四条 医疗机构购进药品时,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索取、查验、保存供货企业有关证件、资料、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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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8-28 16:58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各位老师的回复,医院的过氧化氢虽然是药准字的,可是在换药室里是作为外用消毒剂用的,按说药准字不是我们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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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28 17:34 | 显示全部楼层
太复杂,实在不知道还有这样分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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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28 18:52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是准字号的根本不能进医院。只要进医院的消毒药械均需审核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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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29 11:12 | 显示全部楼层
药准字的过氧化氢应该由药剂科索证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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