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腔门诊医院感染管理规范 编制说明
《口腔门诊医院感染管理规范》
任务来源:卫生部政策法规司
项目编号:20131303
主要起草单位:北京大学口腔医院
参与协作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吉林大学口腔医院、广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武汉大学口腔医院、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北京电力医院。
主要起草人及所承担的工作:徐韬、刘翠梅、张伟。制定起草框架,设计前期标准制定工作调研。负责起草全部文本并组织标准讨论和征求意见工作会议。
参与起草人及所承担的工作:胡国庆、孙宁、段少宇、佟岱、冯秀兰、刘东玲、罗奕、沈曙铭、台保军、张祖燕、张流波、李秀娥。参与标准前期调研工作和部分章节的起草和全文修订工作。
一、研制本标准的意义
口腔门诊在医院感染管理中一直是感染控制的重点部门,之所以成为重点是源于口腔医学本身的特点和部分传染性疾病的传播途径。随着社会经济与口腔医学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开始重视口腔的预防保健,而我国口腔疾病患病率高达97.6%,口腔诊疗服务的需求量非常大。2011年我国卫生事业发展统计公报中显示全国传染病上报病毒性肝炎1372344例、艾滋病20450例。传染性疾病发病率的不断上升,给口腔诊疗机构提出严格的要求,庞大的口腔就诊患者中是否携带传染性疾病这一点是未知的,如果在口腔诊疗过程中控制不严,极易导致患者的医源性感染和口腔医务人员的职业暴露。本标准的出台将规范口腔门诊重点环节的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要求和医务人员职业防护要求等相关内容,保障就医患者与医务人员的身体健康。
二、 本标准的立项、起草过程
本标准是由卫生部政策法规司提出,2013年卫生标准年度计划的标准项目。编制过程中标准编写组先后召开标准起草启动会、2次征求意见会、定稿讨论会等五次工作会议。第一次工作会议明确了标准制定的课题立意、目的,讨论了标准框架及内容。第二次工作会议,标准编写组邀请卫生计生委医院感控制标准委员会秘书长,完成了《规范(初稿)》的讨论工作,明确了修改的内容与方向,并确定了项目组下一步工作任务。第三、第四和第五次工作会议主要完成了对标准的修订工作,并进行了送审稿的讨论,参会人员除项目组成员单位外,还邀请了医院感控制标准委员会秘书长、中华口腔医学会副秘书长、天津市口腔质量控制与改进中心、北京市医学会、北京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卫生监督所,以及综合医院口腔科、口腔专科医院、民营口腔门诊部等24家单位代表参加审修工作。本标准制修订过程中参考了美国、德国、英国、澳大利亚等国家对牙科医疗单位感染控制指南和规范的要求。对起草中涉及的关键参数做了验证性试验,对于较大的牙科综合治疗台反文旁虫立储水罐与管线消毒方法征集了国内外生产厂家工程师的意见和建议,并将符合临床实际情况的建议编入标准规范性附录A。
三、与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外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的说明
口腔门诊的医院感染在过去近百年来并没有得到充分的认识,直到本世纪70年代,国内外学者开始重视病毒型肝炎与口腔医学的关系。特别是艾滋病的发现,引起了国内外各医疗学术团体和卫生管理部门对经血传播疾病的重视。美国疾病控制中心(National Center for Chronic Disease Prevention and Health Promotion, CDC)、世界卫生组织(WHO)、美国牙医学会(American Dental Association,ADA)等国家和组织分别对口腔医疗中的感染控制问题提出了管理指南和建议书。我国从90年代开始注意口腔医疗的感染控制工作,90年代末推行牙科手机一人一用一灭菌的工作,到2002年卫生部颁布的《消毒技术规范》中增加一节口腔科感染控制基本内容。重视口腔诊疗的感染控制工作是在2003年SARS疫情暴发后,2005年卫生部《医疗机构口腔诊疗器械消毒技术规范》的出台,使口腔诊疗安全得到基本保障,但还存在一定的局限性,缺少从建筑布局、口腔放射、诊疗环境等重点环节的感控要求。由于缺少以上重点环节的感控要求,使得开展口腔诊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在医院感染管理上存在误区,实际工作中无章可循或可操作性差等。 四、征求意见和采纳意见情况
标准编写过程中先召开两次专家意见征集会议。文本完成后再次以函审的方式进行意见征求。标准编写组共征集了来自16个省市,122名专家,共564条意见和建议,包括口腔专科医院、综合医院口腔科、口腔门诊部、口腔诊所、其他口腔医院口腔科、其他门诊部口腔科、高校及科研院所、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医院感染质控中心、北京市医学会、中华口腔医学会等单位。
五、本标准的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口腔门诊医院感染的管理要求、预防与控制措施、建筑布局基本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开展口腔疾病预防、诊断、治疗等服务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六、根据需要提出实施标准的建议
(一)积极开展本标准实施前的培训。
1.培训方法:⑴开展地域性培训;⑵依托口腔专业和医院感染管理专业等;⑶以师资培训方式向全国推广。
2.培训对象:⑴各省市师资人员;⑵口腔医疗机构专兼职院感管理人员;⑶全体口腔从业人员;⑷疾病预防控制机构;⑸卫生监督人员。
3.积极配合标准实施后执法监督工作。
七、 重大意见分歧的处理结果和依据
本标准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存在如下几个问题:
(一)标准3中在其他标准中已有的定义,是否还在本标准中出现,大家意见不统一,部分专家认为按照标准书写的要求,已出现的定义不应重复定义,可直接引用,部分专家认为保留已有的定义,可使标准在后期的宣贯、学习以及执行等方面更具优势。大家经过讨论,认为对于在其他标准中已有的定义,为了以后便于标准的宣贯,特别是基层医疗单位的宣贯,可以保留在本标准中。
(二)标准中6.1.3中“两台牙科综合治疗台间设置物理隔断及隔断高度的条款”大家意见不统一,部分专家认为此项条款实施存在困难,建议删除。隔断高度是委托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进行“模拟口腔诊疗过程中喷溅物喷溅范围的实验研究”的基础上确定的,有实验依据。如果没有此条款,一些机构在建设中可能会出现两台牙椅间距离过近、隔断高度不够,达不到喷溅隔离的效果。而我国口腔门诊部、诊所数量多,需要给出一个引导性的建议,经过大家反复推敲,此条款作为推荐项保留。 附件:口腔门诊医院感染管理规范(送审稿)
口腔门诊医院感染管理规范(送审稿)1397698747094.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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