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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总局外交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旅游局关于防止中东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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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质检总局外交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旅游局关于防止中东呼吸综合征传入我国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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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卫士
黎卫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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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31 1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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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总局外交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旅游局关于防止中东呼吸综合征传入我国的公告
2014年 第76号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WHO)网站公布的信息,自2012年9月至2014年7月4日,全球共向WHO通报了828例中东呼吸综合征冠状病毒感染实验室确诊病例,其中287例死亡。中东地区(沙特阿拉伯、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卡塔尔、约旦、阿曼、科威特、也门、伊朗);欧洲(意大利、法国、英国、德国、希腊、荷兰、尼德兰);非洲(突尼斯、埃及、阿尔及利亚)、亚洲(马来西亚、菲律宾、黎巴嫩)、北美洲(美国)等22个国家报告了确诊病例。截至目前,所有中东地区以外国家报告的首发病例均有中东地区的旅行史或居住史。为防止该病传入我国,保护我国前往中东地区国家人员的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来自中东地区国家的入境人员,如有发热、咳嗽、呼吸困难等急性呼吸道症状,入境时应当主动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口头申报。口岸不能明确诊断的,应当移交指定医疗机构进一步诊治。入境后2周内出现上述症状者,应当立即到医院就诊,并向医生说明近期旅行史,以便及时得到诊断和治疗。医疗机构发现疑似病例,应按要求及时报告。
二、来自中东地区国家的入境人员、交通工具负责人,以及旅行社领队人员,应当配合出入境口岸检疫人员开展体温监测、医学巡查、流行病学调查、医学排查等工作,并按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卫生处理措施。
三、来自上述地区的交通工具、集装箱、货物、行李、邮包的承运人应当配合检验检疫机构的卫生检疫查验工作,对可能被中东呼吸综合征冠状病毒污染的按规定采取卫生处理措施。
四、前往中东地区国家的人员,可以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及其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咨询或登陆质检总局网站(
http://www.aqsiq.gov.cn
)卫生检疫与旅行健康专栏、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网站(
http://www.chinacdc.cn/
),了解该地区的疫情和有关预防方法,增强防病意识。
五、建议前往中东地区国家的人员日常应当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如养成勤洗手的良好习惯,未洗手前避免用手直接接触口、鼻、眼;避免与急性呼吸道感染病人密切接触;尽量避免接触单峰骆驼、蝙蝠等,必须接触时则需注意个人防护,并及时洗手;注意饮食卫生,不吃未彻底煮熟的食物、未经消毒的奶、未削皮的水果、生的蔬菜,不喝不干净的生水等。
在旅行中如果出现发热,伴有咳嗽、呼吸困难等急性呼吸道感染症状,应当立即就医。在入境时要向检验检疫机构主动申报。
六、中东呼吸综合征冠状病毒是一新型冠状病毒,由该病毒感染引起的疾病称为“中东呼吸综合征”。骆驼目前被怀疑是人类动物源性感染的主要来源,但是具体的感染途径仍在进一步调查中。2014年4月以来,尽管因为人际间传播导致的人间病例迅速增加,但WHO调查结果认为,目前尚无证据表明出现了持续的人传人现象。该疾病的潜伏期为2至14天,典型表现为急性呼吸道感染,起病急,高热(可达39-40℃),可伴有畏寒、寒战,咳嗽、胸痛、头痛、全身肌肉关节酸痛、乏力、食欲减退等症状。重症病例在肺炎基础上,可很快发展为呼吸衰竭、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或多器官功能衰竭,部分病例可出现肾衰和死亡。个别病例(如免疫缺陷病例)可能有腹泻等非典型临床表现。继发病例病情相对较轻,或为无症状感染。目前对该病尚无有效治疗药物和预防疫苗,主要对症治疗。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12个月。如中东呼吸综合征疫情特征在此期间发生足以导致出入境检验检疫发生相应改变的大的变化,将适时更新公告内容。
质检总局 外 交 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 国家旅游局
2014年7月9日
来源:国国卫计委网2014-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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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滴水藏海∮
∮滴水藏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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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31 1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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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老师的分享,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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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清
风清
当前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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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4 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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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真的应该提高警惕,正确识别特殊传染病,加强对公众人员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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