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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后的注射器、输液器需要毁形吗?

 火...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3-9-13 14: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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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已实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今年卫生监督来检查,说注射器用后要把栓拉出来折断,输液器要剪断2节,我院没按要求执行,被扣罚5000元。请问使用后的注射器、输液器需要毁形吗?

点评

就看你们是哪一级医院,是不是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地区?  发表于 2013-9-13 1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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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13 14:58 | 显示全部楼层
虽集中进行处理,也应该进行毁形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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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13 15:0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依依 于 2013-9-13 15:04 编辑

这个罚款不要交,与双方的上级主管部门进行交涉,一定要有一个说法。

是他们理解错了,既然贵院已实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为什么还要毁型呢?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地区,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要求,自行就地处置其产生的医疗废物。自行处置医疗废物的,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和容易致人损伤的医疗废物
  应当消毒并作毁形处理;
  (二)能够焚烧的,应当及时焚烧;
  (三)不能焚烧的,应当消毒后集中填埋



论坛里已经有很多相关的讨论,让这些砖家看看大家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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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13 15:03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理解,应该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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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13 15:14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问题还需要讨论吗?
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自行就地处置其产生的医疗废物。自行处置医疗废物的,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和容易致人损伤的医疗废物,应当消毒并作毁形处理”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地区,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要求,自行就地处置其产生的医疗废物。自行处置医疗废物的,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 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和容易致人损伤的医疗废物应当消毒并作毁形处理”的规定,可以很明确的看出,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应当消毒并作毁形处理;反之,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就不需要先行毁形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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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13 15:27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管是那级的检查都要求毁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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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13 15:28 | 显示全部楼层
你们那里卫生监督的老师不知道是从哪个朝代来的?真是古董了!《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6号))可是二○○三年就实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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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13 16:49 | 显示全部楼层
3楼依依老师 、5楼lwm 老师已经说得很清楚了,论坛上已经有许多类似的讨论了,如果已经实行医疗废物集中回收处置的,使用后的注射器、输液器不需要毁形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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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9-13 17:36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各位老师。我已经把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给院长看了,院长交涉后还是要罚款。他们说必须毁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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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13 20:07 | 显示全部楼层
有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一切就都很明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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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14 13:35 | 显示全部楼层

你们是哪里啊?
现在讲“依法行政”,不是谁说了算的,要有明确依据;处罚告知书、决定书也要求有说理性文字,要把处罚的原因、道理讲清楚,不是这么一句断章取义的条文就可以解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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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14 14:28 | 显示全部楼层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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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14 15:17 | 显示全部楼层
院感人走在知识的前沿,而一些卫生行政执法部门的知识落伍,不更新!我们医院也遇到类似的情况,还好的是没有给开罚单。建议应该加强这些卫生行政执法部门的知识技能培训,这样他们才能担当起执法的重担,起到真正的监管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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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14 15:4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医院也是要求毁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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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14 15:45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已经实行医疗废物集中回收处置的,使用后的注射器、输液器不需要毁形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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