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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消下放部分消毒产品和涉水产品行政审批项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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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29 13: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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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取消下放部分消毒产品和涉水产品行政审批项目的公告(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 2013年第1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3〕50号)要求,取消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艺技术和新杀菌原理生产消毒剂和消毒器械之外的消毒剂和消毒器械的审批职责、取消化学品毒性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职责,将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生产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审批职责由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下放至省级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为做好衔接工作,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我委不再受理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艺技术和新杀菌原理生产消毒剂和消毒器械之外的消毒剂和消毒器械,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生产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以及化学品毒性鉴定机构的许可申请。
  二、对公告发布之日前受理并通过技术审查的消毒剂和消毒器械、化学品毒性鉴定机构,我委将予以通告。对公告发布之日前受理并通过技术审查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监督中心于2013年8月10日前将申报资料和技术审查结论移交给生产企业或在华责任单位所在地的省级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由省级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继续完成行政许可程序。
  三、对公告发布之日前受理未完成技术审查程序的消毒剂和消毒器械、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化学品毒性鉴定机构,我委将终止行政许可程序,由卫生监督中心将申报材料退回申请单位。
  卫生监督中心地址为北京市东城区交道口北三条32号,邮编为100007,联系电话为010-84088626、010-84088628。
  特此公告。

                                    国家卫生计生委
                                    2013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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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29 13:43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分享。。。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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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29 14:01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老师,分享了,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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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29 14:18 | 显示全部楼层
路过,学习了!谢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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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29 14:42 | 显示全部楼层
路过,学习了!谢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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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29 14:48 | 显示全部楼层
路过学习,谢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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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29 14:51 | 显示全部楼层
路过,学习了!谢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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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29 14:58 | 显示全部楼层
路过学习了,谢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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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29 15:09 | 显示全部楼层
  下载学习了。但有点模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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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29 15:11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了!谢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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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29 15:24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了,谢谢老师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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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29 15:33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了,谢谢老师的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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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29 17:57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是很理解,是不是以后审批的只要省批件就好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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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30 10:11 | 显示全部楼层
下载了,看了一遍没看明白,打印下来认真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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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30 10:3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需要了解什么,在审核工作中之一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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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9 16:20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取消下放部分消毒产品和涉水产品行政审批项目的公告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取消下放部分消毒产品和涉水产品行政审批项目的公告(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 2013年第1号)
2013年第1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3〕50号)要求,取消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艺技术和新杀菌原理生产消毒剂和消毒器械之外的消毒剂和消毒器械的审批职责、取消化学品毒性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职责,将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生产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审批职责由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下放至省级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为做好衔接工作,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我委不再受理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艺技术和新杀菌原理生产消毒剂和消毒器械之外的消毒剂和消毒器械,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生产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以及化学品毒性鉴定机构的许可申请。
  二、对公告发布之日前受理并通过技术审查的消毒剂和消毒器械、化学品毒性鉴定机构,我委将予以通告。对公告发布之日前受理并通过技术审查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监督中心于2013年8月10日前将申报资料和技术审查结论移交给生产企业或在华责任单位所在地的省级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由省级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继续完成行政许可程序。
  三、对公告发布之日前受理未完成技术审查程序的消毒剂和消毒器械、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化学品毒性鉴定机构,我委将终止行政许可程序,由卫生监督中心将申报材料退回申请单位。
  卫生监督中心地址为北京市东城区交道口北三条32号,邮编为100007,联系电话为010-84088626、010-84088628。
  特此公告。


国家卫生计生委
2013年7月23日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取消下放部分消毒产品和涉水产品行政审批项目的公告(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 2013年第1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http://www.moh.gov.cn/zhjcj/s7892/201307/d5b17e2d22784aef932540143ae5069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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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9 17:44 | 显示全部楼层
卫生计生委把应该把关的事情放掉了,我们医院怎么办?会不会出现消毒剂和消毒器械使用的混乱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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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9 09:08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取消下放部分消毒产品和涉水产品行政审批项目的公告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取消下放
部分消毒产品和涉水产品行政审批项目的公告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 2013年第1号)
2013年第1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350号)要求,取消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艺技术和新杀菌原理生产消毒剂和消毒器械之外的消毒剂和消毒器械的审批职责、取消化学品毒性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职责,将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生产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审批职责由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下放至省级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为做好衔接工作,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我委不再受理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艺技术和新杀菌原理生产消毒剂和消毒器械之外的消毒剂和消毒器械,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生产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以及化学品毒性鉴定机构的许可申请。
  二、对公告发布之日前受理并通过技术审查的消毒剂和消毒器械、化学品毒性鉴定机构,我委将予以通告。对公告发布之日前受理并通过技术审查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监督中心于2013810日前将申报资料和技术审查结论移交给生产企业或在华责任单位所在地的省级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由省级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继续完成行政许可程序。
  三、对公告发布之日前受理未完成技术审查程序的消毒剂和消毒器械、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化学品毒性鉴定机构,我委将终止行政许可程序,由卫生监督中心将申报材料退回申请单位。
  卫生监督中心地址为北京市东城区交道口北三条32号,邮编为100007,联系电话为010-84088626010-84088628
  特此公告。
                                  国家卫生计生委
                                  2013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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