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医院救死见闻
[转贴]美国医院救死见闻刚到美国,住在一所小公寓。邻居中有一对华人夫妇,男的在中餐馆洗碗,女的当侍者。一天半夜,楼外警灯频闪,开窗一看,许多“白大褂”在忙来忙去。第二天听说,那个女的病了,宫外孕。我不由得为他们捏了一把汗 ― 美国是世界上唯一没有全民医疗的发达国家,且医疗收费之高也属世界之最。这家人属于非法居留美国,不可能有医疗保险。邻居女主人是急诊,全程下来起码得一万多美元;如果情况不好,两三万美元都打不住。就他家那点儿收人,还有两个孩子,咋整?第三天,那个女的出院回家,几个中国朋友前去探望。问起医药费,那位尚显虚弱的女人操着粤式普通话兴奋地说:全免了,不要钱的。美国可是一个医疗机构完全市场化的国度,医院经营的唯一目的就是赚钱,怎么会把一个没有合法居留权的“外国人”的 1.3 万多美元的医疗费全部免单?
这源于美国的医疗制度。当一个患者面临生命危险时,不允许医院和医生见死不救。救活救不活另当别论,但你得救!当邻居女主人被救护车送到格罗斯医院急救中心时,假如医生发现她是偷渡客而拒不治疗,假如急救中心发现她没有医疗保险,假如医院看到她没有能力支付这笔高昂的医疗费用而拒绝救治,医院将为此付出更为高昂的代价。美国的法律规定:
第一,值班医生和急救中心的值班负责人将被判刑;医院院长将被迫辞职。他们的人格和医德将受到社会与媒体的无情抨击,而且这辈子就将与医疗界彻底无缘,任何医院都不会雇用他们,下场会相当惨。这是任何一个医界人士绝对不敢犯的“错误”。
第二,担责的医院将遭到社会、媒体、众议员和参议员的严厉攻击,前往就诊的患者也会锐减,医院可能因此亏损甚至破产。
第三,医院将为死者付出巨额医疗事故赔偿, 100 万美元可能都是小数目;同时,法官还会判处医院巨额惩罚性赔款,数额远远超过医疗事故的赔偿。
显然,“见死不救”是一个赔大本的买卖,精明的医院股东(资本家)是不会干赔本买卖的。那这笔钱谁出呢?邻居女主人说,由医院自我消化。为什么?一是因为美国政府就是这样规定的,谁“救死”谁负责。二是医院也从“救死”的善举中获得了巨大的社会效益。
效益之一:提高了医院的声望,增加了就医的患者,使自己在与同行的激烈竞争中占了上风。效益之二:提高了医生的知名度,他(她)将受到公众与同行更多的尊重,也许还会有别的医院来挖他,许以更高的工资和福利。毕竟,“救死”都是急难险重的病例,有助于提高医生的医术水平与经验。这是医院的一笔无形资产。
我后来得知,“救死”并非完全由医院“埋单”,当“死”等于“急”时,某些“救急”的费用就要由政府掏腰包了。那么,当政府掏腰包时,医院“乱收费”怎么办?美国有招。美国政府每年向保险公司购置大量的医疗保险,专门用来给穷人“救急”。穷人的医疗费用由保险公司直接支付。显然,医院的目标是盈利,也就有着“不急症急治”、“急病特治”的冲动,通过收取更多的费用赚取更多的利润;同样,保险公司的目标也是盈利,面对医院提供的账单,会想方设法剔除“不合理收费”,以节约支出。博弈的结果是,医院尽可能地为患者好好看病、检查,以便收取每一项费用;保险公司则雇用大批医疗专家,尽可能防止类似患者手指断了却被医院拉去做“脑核磁共振”等超常规检查。政府呢?既是医疗纠纷的仲裁人,又少操了大量的心。当然,不死不急之症还是要由患者自己“埋单”。
美国医院做得好,有政府“埋单”,我们要何年何月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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