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xl62 发表于 2013-1-3 09:32

马车 发表于 2012-12-31 13:19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您所在的陕西省没有同意规定么?很多省市都是要求交给有资质的公司集中处置

谢谢各位老师的指导,我知道怎么办了

阳光雨沐 发表于 2013-1-12 21:28

应该交给有资质的公司集中处置。

蓦然回首 发表于 2013-1-12 21:37

卫办医发〔2005〕292号
                           关于明确医疗废物分类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环境保护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加强医疗废物监督管理工作,针对各地在医疗废物分类中存在的理解方面的差异,现对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械属于医疗废物。根据卫生部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联合下发的《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卫医发〔2003〕287号)规定,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械,不论是否剪除针头,是否被病人体液、血液、排泄物污染,均属于医疗废物,均应作为医疗废物进行管理。
二、使用后的输液瓶不属于医疗废物。使用后的各种玻璃(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不属于医疗废物,不必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但这类废物回收利用时不能用于原用途,用于其他用途时应符合不危害人体健康的原则。
                                                                  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zyyyqh 发表于 2013-1-12 21:54

谢谢各位老师的指导,我知道怎么办了

gzbaobeiliu 发表于 2013-1-15 16:41

我院是按生活垃圾来分类,是由医疗垃圾回收处来回收,但要求玻璃的和塑料的瓶子也要分清楚,所以各科室好多桶{:1_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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