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批件和卫生安全评价报告!
今天接受了卫生监督所的监督,其实从内心来说我觉得卫生监督所的工作有可圈可点的地方,他们是执法单位,在政策法规的把握上似乎比我们更规范。但是今天在审核消毒剂的卫生许可的时候,有了一点小小的疑问,他们的意思是说,戊二醛类、酒精类、次氯酸类等含氯消毒剂都必须有卫生安全评价报告,有木有卫生部批件都不要紧!俺的理解是我有卫生部的批件,在批件许可的日期内,可以没有卫生安全报告!但是如果批件过期,厂家不能提供有效的批件的话必须提供卫生安全评价报告。
疑惑中!请各位老师解惑! 为了和谐,我答应尽快向厂家索取卫生安全报告.{:1_9:} 本帖最后由 舟舟 于 2012-10-29 11:09 编辑
我觉得他们也没有错,关于戊二醛类、酒精类、次氯酸类等含氯消毒剂,在2009年卫生部印发了《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的通知,卫监督{2009}105号。在第十六条写明了:本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实施。以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在工作中需要互相了解新的信息。 没错,我们执行这一规定已经有三年 对于消毒产品,监督所应该比较熟悉,因为消毒产品的审批就是监督机构负责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也是监督机构负责的。
由于《消毒管理办法》多年没有修订。卫生部通过发文件的形式进行补充,导致理解起来比较困难。比如提到的戊二醛、酒精不用拿批件是根据《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等文件。本规范适用于下列不需要取得卫生许可批件的消毒产品首次上市前的卫生安全评价: (一)紫外线杀菌灯; (二)食具消毒柜(限于符合GB17988 《食具消毒柜安全和卫生要求》的产品); (三)压力蒸汽灭菌器; (四)75%单方乙醇消毒液; (五)符合《次氯酸钠类消毒剂卫生质量技术规范》和《戊二醛类消毒剂卫生质量技术规范》的产品; (六)抗(抑)菌制剂; (七)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消毒产品。
上述消毒产品不需要卫生许可批件。
上面提到的是75%单方乙醇,如果是复方的,90%的等都还是要批件的。 补充一条,卫生安全评价报告是一套资料,不是一张评价报告首页。注意看清楚附近的内容。一般包括:检验报告、标签说明书、企业标准等等。 根据评审的规定,2014年以后就不存在交叉了,现在确实有2种索证材料存在,如果有批件,未到期前确实批件就是合法有效的 楼主的意见是对的,如果有批件,未到期前确实批件就是合法有效的。{:1_14:}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