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这个问题,我也曾经纠结,我的疑问是,对于挤压瓶装的手速消有必要在一个要求一个月的期限吗
有相同的疑问!记得以前有专家讲课中提到,快速手消毒液在开瓶后有效期市3个月,现在要求有醇的快速手消毒液开瓶后有效期为一个月,估计临床科室在使用中会存在过期现象。我很纳闷,制定有效期为一个月有什么循证依据吗?怎么不可以是2个月或者3个月呢?是否有大量的实验证据来支持一个月有效期呢?请制定标准的专家解读释惑啊! 绿茵场 发表于 2012-10-23 22:31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这个规定显然一下子按要求实施还要有一定的过程,我估计以后得使用小瓶装了,不然浪费大着呢!
有相同的想法!这样规范实施估计有一个过程,可能以后得使用小瓶装了,不然估计会存在浪费现象! 易挥发的醇类产品开瓶后的使用期不超过30天,不易挥发的产品开瓶后的使用期不超过60天。 需要写开瓶日期,否则就不好去判断使用时间和是否在有效期内。
是的,我院也是这么做的 我们也是这样做的
快速手消毒液启用时需要写开瓶日期,有醇的为一个月,无醇的为2个月。 《手消毒剂卫生要求》(GB27950) 快速手消毒液启用时需要写开瓶日期,有醇的为一个月,无醇的为2个月。2012年5月1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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