俺草拟的“胎婴儿尸体管理、截肢、胎盘管理等规定
本帖最后由 细雨润竹 于 2012-9-18 05:43 编辑借卫生部医疗专项检查东风,对本院医疗管理做了进一步规范,简化了原胎、婴、幼儿尸体管理中太多的繁复细节,增补了相应的一些知情同意书和登记项目等,现上挂分享,期待您来参与完善{:1_17:}××医院胎、婴、幼儿尸体管理制度 为维护生命尊严和社会公德,规范医院内婴幼儿尸体管理,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山东省济宁医学院附属医院丢弃婴儿遗体事件的通报”,特做如下规定:一、将胎、婴、幼儿尸体纳入遗体管理,各临床科室应依照国家《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及时将胎、婴、幼儿尸体移交太平间并完善必要的交接登记工作,太平间工作人员应适时将婴幼儿遗体送火葬厂火化,并做好相应的交接登记工作。严禁将婴幼儿遗体按医疗废物实施处置,不得深埋。二、根据《尸体出入境和尸体处理的管理规定》,严禁医院工作人员从事胎、婴、幼儿尸体买卖和各种营利性活动。三、医院重点部门如太平间、妇产科、儿童医院、手术室等部门应强化责任意识,落实婴幼儿遗体的登记、交接、转运、存放、处理等各环节的工作,确保婴幼儿遗体的规范管理。四、医教部负责监管临床科室胎、婴、幼儿尸体规范处置工作,保卫科负责监管太平间胎、婴、幼儿尸体规范处置工作。 本帖最后由 细雨润竹 于 2012-9-12 14:48 编辑
上挂制度以及二份相应的登记表
卫生部发言人不懂法,你莫要跟的太急;
首先要明确的是胎儿不是民事主体,没有人权,人的权力始于出生,止于死亡,胎儿没有出生,何来遗体 卫生部的批复早明确胎儿为“母体”的特殊器官;离体的器官属于什么??你懂得 我认为死胎、死婴的概念应严格区分清楚,在母亲体内已死亡的称为死胎,出生后应按病理性医疗废物处理,而出生后死亡的称为死婴,应该按照遗体处理交太平间。 zzlg 发表于 2012-9-12 15:11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卫生部发言人不懂法,你莫要跟的太急;
首先要明确的是胎儿不是民事主体,没有人权,人的权力始于出生,止 ...
卫生部通报济医附院事件想来大伙都应该看到过并记忆犹新吧,试想我们如果不将“胎儿尸体”按国家遗体管理规定进行处置,类似事件又将如何杜绝呢?
人权也好,法治也吧,俺理解关键在:不触人文底线,个人观点,不妥之处请多包涵,也谢谢宝贵建议{:1_17:} 细雨润竹 发表于 2012-9-12 14:47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上挂制度以及二份相应的登记表
谢谢谢谢{:1_14:}{:1_14:} 1、病区如何做到医疗垃圾正确分类投放?考虑人员范围医生、护士、患者、探视者——宣传、教育、督导检查、收集容器用文字标识。
2、如何保证在病区收集医疗垃圾不流失、病区垃圾桶如何投放?——病区医废的管理由护士完成收集、包装、交接。
3、如何保证医疗垃圾转运途中安全,不流失——固定医废收集人员、固定路线、固定专用医废收集桶。
4、如何保证医疗垃圾在暂存点安全——责任到医废收集人员,加锁保管。
5、如何保证医疗垃圾集中处置中心交接、去向安全——医废收集人员负责与医疗垃圾集中处置中心交接,交接双签字。铁路警察,各管一段,保证安全交到处置中心的手上。 谢谢,学习了,对我们很有帮助的,好的东西借鉴了。 已下载学习,谢谢老师。 感谢老师分享,已学习。 非常感谢哈{:1_17:}{:1_14:} 感谢老师分享,下载就是金币用得太多哈。 茉莉花星 发表于 2012-9-26 10:00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1、病区如何做到医疗垃圾正确分类投放?考虑人员范围医生、护士、患者、探视者——宣传、教育、督导检查、收 ...
“铁路警察,各管一段”——院感的大多数工作需要这样的理念,否则即使种专职人员个个都练就不眠不休功夫,活照样也是干不完的,因此我们不仅要学会明确分工,而且还得要尝试不同层级授权,更关键监督落实以保障势力效果{:1_17:} 谢谢,学习了,对我们很有帮助的 已下载学习,谢谢老师 感谢老师分享!下载学习了。{:1_17:} 能够很好地把握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很难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