玻璃安瓿(没有与病人接触)可否当生活垃圾处理。
院玻璃安瓿(没有与病人接触)按医疗废物处理,玻璃安瓶按生活垃圾处理。再学习一下《医疗废物分类目录》,损失性医疗废物:能够刺伤或者割伤人体的废弃的医用锐器,其中包括玻璃试管、玻璃安瓿等,所以,玻璃安瓿应该按照损伤性医疗废物管理。 不可以作为生活垃圾处理 玻璃安培属于损伤性医疗废物。 我们一直也是按照损伤性废物管理的 卫生部办公厅、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
关于明确医疗废物分类有关问题的通知
卫办医发〔2005〕2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环境保护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加强医疗废物监督管理工作,针对各地在医疗废物分类中存在的理解方面的差异,现对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械属于医疗废物。根据卫生部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联合下发的《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卫医发〔2003〕287号)规定,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械,不论是否剪除针头,是否被病人体液、血液、排泄物污染,均属于医疗废物,均应作为医疗废物进行管理。
二、使用后的输液瓶不属于医疗废物。使用后的各种玻璃(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不属于医疗废物,不必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但这类废物回收利用时不能用于原用途,用于其他用途时应符合不危害人体健康的原则。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关于玻璃安瓿处理归类的批复(苏卫医〔2010〕78号) 省卫生厅关于玻璃安瓿处理归类的批复 苏卫医〔2010〕78号
南京市卫生局:
你局转来南京市鼓楼医院《关于玻璃安瓿处理归类的请示》(宁鼓医字〔2010〕80号)收悉。经请示卫生部,现批复如下:
玻璃安瓿,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按照卫生部《关于明确医疗废物分类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发〔2005〕292号)中的规定,不属于医疗废物,不必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
此复。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抄送:省环保厅、其他各市卫生局、无锡市医管中心、厅直属医院。
补充一个2004年的卫生部批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卫办医函〔2004〕338号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对医院输液容器处理问题的复函
江苏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对医院输液容器处理的请示》(苏办医便〔2004〕30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卫生部、国家环保总局2003年10月颁布的《关于印发〈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的通知》(卫医发〔2003〕287号),对于各种玻璃(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青霉素及头孢类抗生素的废弃瓶,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不属于感染性废物,不必按医疗废物要求处理。
二00四年八月四日
我们一直也是按照损伤性医疗废物管理的 什么是玻璃安瓶?是大输液瓶吗?这个卫生部规定是不属于医疗废物的,可以由当地的指定部门统一回收,不能用于生活用品。 打开后的曲颈安瓿属于损伤性废弃物啊! 阿女 发表于 2012-8-29 11:01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卫生部办公厅、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
关于明确医疗废物分类有关问题的通知
卫办医发〔200 ...
谢谢楼主的分享。{:1_17:} 文件中指出可以不按照医疗废物处理。 玻璃安瓿一般不会与病人接触到,基本上是医务人员在治疗中使用,应当按医疗废物中锐器进行处置。 玻璃安瓿在《医疗废物分类目录》中属于损伤性废物,自然要按照医疗废物处理,不是生活垃圾啊! 我们医院对未被病人的血液体液污染的玻璃安瓶按生活垃圾处理。 玻璃安瓿(没有与病人接触)也按医疗废物处理,属损伤性废物。 玻璃安培属于损伤性医疗废物,应该放入利器盒中。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机构废弃药品包装处置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办医政函〔2012〕681号
也有明确规定 这还有疑问吗?损伤性废物置于锐气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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