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该做的事,掌握政策,积极配合检查,有问题沟通很重要。{:1_17:}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条对卫生和环保部门的监管权限作了规定,但具体职责并不明确。环保部门有权检查医疗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医疗机构应该配合,但是,他们检查的内容是有范围的,具体可以看《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检查培训等,是不妥当的,可以提出来。
我稍微理了一下环保部门的权限,有这几方面:
1、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卫生机构外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第九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和依照《条例》自行建有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医疗卫生机构,有《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对医疗废物的处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规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第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的;
(二)将医疗废物交给或委托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的。
4、第十三条 有《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有关疾病防治的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未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关环境污染防治的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5、有《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情形,........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由原发证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
6、以及《条例》第五十三条的内容。 他们环保部门不是什么都可以检查的。但是,和他们交流时,应该理性、委婉,毕竟除了医疗废物,他们还有检查医院污水、放射等方面的权限,关系不宜弄僵。
也可以通过卫生主管部门和他们说。环保部门检查医院一般都通知我们卫生主管部门,然后一起联合检查的。他们乱查,我私下里要批他们的(当然,我们关系不错的)。哈哈 环保主要查医院环境包括各种医院垃圾和污水处理是否符合环保要求,尤其是有无异味气体对周围居民的影响,记得很久很久以前,那时候还没有医疗废物处置中心,医疗垃圾都是自己的焚烧炉焚烧,周围居民就投诉到环保局。环保局就发通知不让焚烧呢! 本帖最后由 风雨同舟 于 2012-8-12 16:50 编辑
16楼马车老师说的有理。我们这里是院内卫监管,出了医院归环保管。 现在干什么都有部门管你,别找什么环保局检查还是其他地方检查,来了你就马骝的招待,废话别说,{:1_3:} 环保主要是医院的污水处置和医疗废物运至院外的处置工作吧。 我们医院是环保局每年要查两次的,主要是污水处理和废物处理(包括医疗废物和生活废物) 贵院自行处置医疗废物吗?如不是,他们查的那些内容没有法律依据,可明确拒绝或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当然,污水的处理是环保的监管范围——你可以仔细看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以及《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对职责有明确分工。 叮叮1990 发表于 2012-7-4 19:07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六章,第四十七条……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将医疗废物混入 ...
在医院内是卫生行政部门的职责(权限),医院外是环保的职责(权限)——别忘了该法条中的“根据职责”。所以,我认为你的依据是错误的。
请原谅我的不礼貌。 环保局主要查医疗废物管理和医院污水排放。每年都会来查。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第三条 卫生部对全国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实施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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