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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晚报的一篇报道病床设在厕所门口一个月后病人死亡
丈夫三年读书百本为妻“申冤 ”
本报讯妻子因患干燥综合症入住某市一家大医院治疗,一个月后却在医院因肺部感染死亡。丈夫认为医院存在医疗过错,为此,64岁的他三年内阅读大量医学和法律书籍,自己担任律师把医院告上法庭。
昨日,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医疗纠纷案件。据其丈夫称,2005年7月27日,妻子因求治干燥综合症住进这家医院风湿科。入院时,妻子其他各项健康检查结果均在正常范围或临界处,生命体征、精神体力正常。但患有肺间质纤维化慢性疾病,在入院时,已将此情告诉医生。接诊医生下达医嘱:一级护理,以预防院内感染,加强呼吸道保健。但因床位紧张,妻子的床位被安排在大病区厕所门口走廊上。风湿科与血液科在同一个大病区内,共用一个厕所,厕所内放置的两个大垃圾桶24小时才运转一次,病人的呕吐物、排泄物、生活垃圾等都在此处理。8月2日,妻子突发高烧,临床诊断为肺部感染,19 日下午妻子处于临死状态,情况危急,由风湿科急转普外科重症监护病房抢救,在普外科送痰培养结果为肺炎克雷伯氏菌。9月2日,抢救无效死亡,死亡诊断为干燥综合症,肺间质纤维化,肺部感染,呼吸衰竭。
为了妻子临终嘱咐,丈夫称自己“看了近百本医学和法律方面的著作,准备了三年才来打官司。”法院受理此案件后,委托上海市司法鉴定科学技术鉴定所对医院在对死者的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行为进行鉴定。
鉴定结论为医院在诊治过程中不存在明显的医疗过失行为, 患者的死亡系其自身病变发展、转归的结果, 与经治医院的医疗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在法庭上, 医院方认为送检的材料是经过封存的, 是合法有效的, 鉴定结果是客观公正的。此案未当庭宣判。
[ 本帖最后由 布衣 于 2008-8-3 00:50 编辑 ] 肺间质纤维化这种疾病是很麻烦的一个病种,转归致死的可能性是非常高的.原则上说来与医疗行为不当的关联性值得推究. “接诊医生下达医嘱:一级护理,以预防院内感染,加强呼吸道保健。”说明医师已经有了预防感染的意识,这很好。就算医院采取了目前最完美的预防措施,医院感染也不一定能避免。实际上很多防控感染的措施或指南并没有成为正式的条例、办法、规范、原则、规定或者正式出版物,所以在司法诉讼中部被采信的机会不大,也难以成为当前“举证倒置”的必须,再说医院就这个条件,选择医院和医生都是自愿的,所以患者想赢官司很难。估计最终的结果是法院同情弱者,让医院出点血安抚家属并承担诉讼费。 此案值得推究.:look 社会在进步,人们的自我防护意识在不断加强,以后有关院感方面的纠纷会越来越多。:handshake 希望这样的纠纷在一定范围内会越来越多,越多越好,看他们领导还拿我们当摆设。 此个案值得推敲,商榷。
1.本案涉及医院感染的情况;
2.此案涉及医疗赔偿问题;
3.肺间质纤维化这种疾病是很麻烦的一个病种,转归的结果不好确定;
4.目前我们的医疗体制的现状,医院作为非营利单位,上级补偿又不到位。
5.医院的条件;
...... ... ...
好多不确定因素,决定此案的难度。 医院感染的风险应该引起高度重视!不然官司会很多的,新农合使很多看不起的病有机会到大医院诊治,随之而来的纠纷多起来了?
医学信息不对称,患者家属学三年看了近百本医学和法律方面的著作来打官司!可见医学带来的伤害影响之大!! 中国百姓的无奈,包括医务人员,当然也包括我们感控工作者......:( :(
都是医院相关的工作人员,关起门来讲话!
医院的安全管理,我认为当然有过错,为了多收病人,多创收入,不惜一切代价。走廊加床,本身就是医院感染的过错行为,这里涉及到呼吸道疾病的传播控制问题、消毒隔离管理问题、急救处理问题等等。因此,医院没有任何理由推断“呼吸道感染不是由于病人排泄物传播造成”。北京上海几家大型医院有部分专家的门诊就是每天看多少号,都是一个确定的数。这样本身就是对患者负责。试想如果医院在露天草坪上加床,不是也可以吗?想收多少就收多少病人!然而,加床的问题是每个医院都存在的问题,谁能够阻止这种铺天盖地的“问题”呢? 1、2005年7月27日医院在病人入院时没有对其呼吸道采集细菌培养标本。8月19 日普外科送痰培养结果为肺炎克雷伯氏菌。
2、床位被安排在大病区厕所门口走廊上,厕所内放置的两个大垃圾桶24小时才运转一次,病人的呕吐物、排泄物、生活垃圾等都在此处理。不能否认病人所处的环境绝对污染!
3、病人患有肺间质纤维化慢性疾病,污染的环境引起患者呼吸道感染!
4、医嘱:一级护理,以预防院内感染,加强呼吸道保健。将病人安排在这样的环境合适吗?
此案......!!! {:1_10:}{:1_10:}{:1_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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