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54658087 发表于 2012-6-7 09:41

大家认为使用后的输液器有必要毁形吗?

家认为使用后的输液器有必要毁形吗?

ynosmile 发表于 2012-6-7 10:01

规范管理,焚烧处理,认为不毁型也可以!

251286857 发表于 2012-6-7 10:10

以职业防护的角度来说无需毁形,直接弃于利器盒内按规范处理。

毓秀凌波 发表于 2012-6-7 10:10

只要严格把关交医疗废物处置中心统一处理,中间不流失,没有必要再毁型吧?每一根加一个动作,工作量也不少呢。

yiwubu 发表于 2012-6-7 10:11

我本人认为有必要毁形。毁形后再利用的价值大大降低。前几年,曾在大街上看到个别流失出去的针管被小孩用来作水枪玩耍,输液器当做绳子捆东西。

青青从这里来 发表于 2012-6-7 10:15

无须毁型,但必须按感染性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理

魔法师 发表于 2012-6-7 10:24

应该毁形,不是简单的一烧百了 {:5_568:}

美丽心情 发表于 2012-6-7 10:31

最早我们医院也是毁形的,后来不做要求了,在职业防护的角度考虑的。

lajxh 发表于 2012-6-7 10:35

只要把针头剪下便可,不用毁形。

夏日荷香 发表于 2012-6-7 10:38

按照医疗废物处置处置要求,只要将针头剪下按照感染性废物收集即可。

※Y※W※J※ 发表于 2012-6-7 10:38

yiwubu 发表于 2012-6-7 10:11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我本人认为有必要毁形。毁形后再利用的价值大大降低。前几年,曾在大街上看到个别流失出去的针管被小孩用来 ...

这个与毁形不毁形关系不大,关键是要按照医疗废物的处理流程来,处理好了,是不存在这些问题的

1559443150 发表于 2012-6-7 13:22

我觉得在基层医院还是应该毁型,因为基层集中处置毕竟不规范,防止不法人员人用作它途和流失。

西北耗子王 发表于 2012-6-7 23:34

本帖最后由 西北耗子王 于 2012-6-9 10:20 编辑

可以参照《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6号)》相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地区,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自行就地处置其产生的医疗废物。自行处置医疗废物的,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和容易致人损伤的医疗废物应当消毒并作毁形处理;
  (二)能够焚烧的,应当及时焚烧;
  (三)不能焚烧的,应当消毒后集中填埋。

按照该办法的条文来理解,如果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地区,可以不按照该规定约束的情形来执行,即无需毁形,如果不具备集中处置条件,则按照上述条款规定,应该是需要毁形的!

个人对法律条款的理解,请大家积极讨论!拿出自己的理由,规范、科学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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