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注册

微信登录,快人一步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查看: 12736|回复: 93

上午卫生部视频会议,王羽司长最后说的两个文件,您看过么?

 火...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2-5-15 14: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马上注册登录,享用更多感控资源,助你轻松入门。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注册 |

×
本帖最后由 mache 于 2012-5-15 22:06 编辑

今天上午十点,卫生部召开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整治视频会议。马部长讲话之后王羽司长强调了一个事,就是关于产妇胎盘和死婴尸体处置的问题,要求各地加大管理力度。各地要严格按照卫生部的两个文件开展工作。分别是2005年卫政法发123号文件和2010年卫办医政发60号文件。我想,如果哪位老师没有看到过这个文件,应该及时找出来学习一下

点评

谢谢提醒,是该好好复习文件,认真抓落实!  发表于 2012-5-18 00:09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2-5-15 14:13 | 显示全部楼层
提醒的好,2005年的文件不提醒就以为过期了呢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2-5-15 14:1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刚开会回来,上网查查看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2-5-15 14:13 | 显示全部楼层
及时的信息,找这2个“2005年卫政法发123号文件和2010年卫办医政发60号文件。”学习。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2-5-15 14:14 | 显示全部楼层
真没见过!翻翻抽屉也没找到。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2-5-15 14:17 | 显示全部楼层
卫生部关于产妇分娩后胎盘处理问题的批复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2-5-15 14:18 | 显示全部楼层
多谢老师提醒,我立即查看相关文件内容!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2-5-15 14:18 | 显示全部楼层
卫政法发〔2005〕123号
卫生部关于产妇分娩后胎盘处理问题的批复

山东省卫生厅:
青岛市卫生局《关于产妇分娩后医疗机构如何处理胎盘问题的请示》(青卫发〔2005〕22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产妇分娩后胎盘应当归产妇所有。产妇放弃或者捐献胎盘的,可以由医疗机构进行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胎盘。如果胎盘可能造成传染病传播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告知产妇,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消毒处理,并按照医疗废物进行处置。
此复。

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评分

参与人数 1 +6 收起 理由
老朽 + 6 送人玫瑰,手留余香!

查看全部评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2-5-15 14:20 | 显示全部楼层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山东省济宁医学院附属医院丢弃婴儿遗体事件的通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www.moh.gov.cn                         2010-04-20   19:45:51  

--------------------------------------------------------------------------------

卫办医政发〔2010〕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近期,山东省济宁医学院附属医院发生婴儿遗体被太平间工作人员丢弃的事件。该事件暴露出医院管理存在的漏洞,教训深刻,社会影响极坏,必须引起高度重视。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事件发生情况及处理结果

2010年3月29日,山东省济宁市洸府河发现21具被丢弃的婴儿遗体。接到市民举报后,济宁市委、市政府立即要求济宁市卫生局、公安局等相关部门成立联合调查组,开展调查工作。山东省卫生厅指导该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经查实,济宁医学院附属医院太平间工作人员与死亡婴儿的家长私自达成处置遗体的口头协议,并收取费用。当太平间冰柜储存婴儿遗体达到一定数量后,太平间工作人员雇佣社会人员将婴儿遗体运送到济宁市洸府河附近进行处置。该事件性质恶劣,影响极坏。

根据调查结果,济宁市委、市政府责成济宁市卫生局向社会道歉,济宁医学院附属医院对有关责任人作出处理,免去该院分管副院长职务;撤销后勤处处长、副处长职务;对医院太平间2名工作人员予以开除,济宁市公安局依法对该2人实施了治安拘留。山东省卫生厅已将该事件通报全省。

二、举一反三,引以为戒,杜绝发生此类事件

济宁医学院附属医院发生丢弃婴儿遗体事件,反映出该院日常管理存在漏洞,医院相关工作人员漠视生命尊严,缺失社会公德。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引以为戒,汲取教训,加强管理,落实责任,杜绝类似事件的发生。

(一)依法妥善处置,实施责任追究。医疗机构必须将胎儿遗体、婴儿遗体纳入遗体管理,依照《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妥善处置。严禁将胎儿遗体、婴儿遗体按医疗废物实施处置。根据《尸体出入境和尸体处理的管理规定》,严禁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从事患者尸体买卖和各种营利性活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违反规定的医疗机构和工作人员要进行严肃查处。

(二)加强内部管理,规范尸体处置。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必须高度重视患者尸体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太平间工作制度,完善患者尸体的登记、交接、转运、存放、处理等各环节的工作规则,明确工作人员职责,落实岗位责任,确保患者尸体的规范管理。

(三)组织全面检查,堵塞薄弱环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立即进行自查自纠,以胎儿、婴儿尸体处置为重点,对太平间、妇产科、儿科、手术室等重点部门进行全面检查,健全规章制度,强化责任意识,落实管理措施。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的检查和监管,及时发现问题,坚决予以纠正;对发生类似事件的医疗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必须严肃追究责任。

(四)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提升人文素养。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全员性职业道德教育,牢固树立“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奉行关爱生命的人道主义精神,尊重生命,维护生命尊严,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人文素养。医疗机构要将职业道德教育纳入工作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中,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职业素养。

    请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将医疗机构自查和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情况于2010年6月30日前报我部医政司。

联系人:医政司护理管理处孟莉、郭燕红

联系电话:010-68792208

传真:010-68792513

电子信箱:yzshulichu@yahoo.com.cn







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2-5-15 14:20 | 显示全部楼层
认真学习,加强管理。感觉胎盘较难监管。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2-5-15 14:3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领导去开会,我们还没有看到,估计明天会全院学习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2-5-15 14:35 | 显示全部楼层
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告知产妇,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消毒处理,并按照医疗废物进行处置。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2-5-15 14:48 | 显示全部楼层
马上下载下来学习学习!我还不知道呢!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2-5-15 14:51 | 显示全部楼层
上午参加了卫生部视频会议,一是抗菌药物的专项整治的进一步推进,联系到我院比以前是有所下降,但要达标还有距离。还是得下功夫加强培训考核处罚,最终达标,管理措施中究竟由谁来主抓,需要责任明确,院长主抓,我们院感人下很心参与抗菌药物监测考核正好与经济挂钩依据充分。另外的找这2个“2005年卫政法发123号文件和2010年卫办医政发60号文件。”学习。在强化我院的不规范行为。工作比较艰难。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2-5-15 14:51 | 显示全部楼层
版主老师亲临现场了,我们医院是主管院长和医务科长去了,没叫院感科,不知道是应该高兴呢还是应该悲伤?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2-5-15 14:53 | 显示全部楼层
上午的视频会议那些医院的院感专职人员去了呢?大家举个手吧!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2-5-15 14:55 | 显示全部楼层
去了,视频太差,一会儿声音向天外来客,过了一会儿全市黑屏,等于没开这个会。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2-5-15 14:57 | 显示全部楼层
医疗机构必须将胎儿遗体、婴儿遗体纳入遗体管理,依照《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妥善处置。严禁将胎儿遗体、婴儿遗体按医疗废物实施处置。但是,管理起来确实很不容易,还要得到家属的支持!全社会的关注。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2-5-15 14:58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2-5-15 15:00 | 显示全部楼层
围绕05年的文件,论坛上已多次讨论。10年的60号文件知道的比较少,需重点关注。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

本版积分规则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