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沧海一粟 于 2012-7-8 14:47 编辑
医务人员职业安全监测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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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做了一个,不知道是否对不对。大家一起讨论分享。
医务人员职业安全监测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维护医院工作人员的职业安全,有效预防医院工作人员中出现职业危害,保护劳动者的健康,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职业危害指医院工作人员在职业活动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引起的伤害。 第三条 医院工作人员包括医疗、护理、医技、药技、行政、后勤等所有工作人员。 第四条 对职业危害的预防,医院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为主进行预防。 第五条 各科室、部门应积极主动掌握工作环境、性质下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防护措施,建立健全有科室特色和针对性的防护制度,严格操作规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第六条 对工作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险因素、危害程度及时告知员工,让职工知晓职业危害有关情况。 第七条 各科室、部门应提供符合防治职业危害的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防护用品。 第八条 加强工作人员对医疗环境中职业安全防护教育。上岗前对职工进行医院感染、职工防护、安全工作技术和方法等岗前培训。医院不定期进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对员工进行有关知识培训。 第九条 医院为职工提供员工健康体检,并建立职工健康档案,及时发现潜在问题,让职工享受到有关的健康服务。 第十条 要求职工本人加强防护,增强自身防护意识,培养良好的工作习惯,凡违规操作,责任自负。 第十一条 职业安全监测主要由各科室报告,如针刺伤。院感科和预防保健科为发生针刺伤的医务人员进行职业暴露的评估、心理咨询、预防用药和跟踪病情。院感科应根据重庆市医院感染质控中心的要求对职业暴露进行目标性监测,以期找出职业暴露的高危因素并提出持续改进的措施。 第十二条 特殊职业防护,如放射防护,由预防保健科进行管理。医院每季度对放射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每二年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并建立个人健康监护档案。预防保健科对监测结果进行分析,如发现异常,立即报告医院,如为辐射事故应立即启动《重庆市大足区人民医院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并报告卫生和环保行政部门。 第十三条 事件发生后相关部门应及时调查事件的发生原因和事件性质,估算事件的危害波及范围和危险程度,查明人员伤害情况,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四条 对已受损害的接触者可视情况调整工作岗位,并予以合理的治疗,促进职工康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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