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的监督执法程序对吗?
1、前几天卫生监督所电话通知我一小时后来我院进行检查。2、1小时后到达我院,开始对病房及重点科室进行检查。
3、对发现的问题下达了监督意见书、当场处罚决定书,限15日内交罚款。
请问:没有整改直接进行处罚这样程序对吗?谢谢! 首次吗?与卫监所的哪里出问题了吧 好象第一次听说这样的事.如认为不妥,我觉得可以静下来,和他们再好好交流、沟通、协调下,就是不知卫监所的人是怎样理解了.{:1_7:} 近两年监督所执法检查较多,一般情况是提前通知,然后现场检查,下监督意见书,处罚是回去后针对比较突出问题另外进行的,没有遇到过这种情况,如2楼版主所说:哪里出了问题? 我们监督所只是进行监督检查,未罚过款,按道理应该是整改不力才会罚款的呀,可以请教他们,他们是按哪个相关的法律法规或制度执行的。 是否卫监所查出了比较严重的问题而当场开了罚单啊?一般情况下是先开具“谈话通知书”,约定时间请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谈话,然后再开罚单。 1、对于检查发现的问题,出具监督意见书,这是没有问题的。
2、当场处罚决定书,限15日内交罚款。这个应该慎重。
对于法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罚额度在1000元以内,可以适用简易处罚程序,即出具当场处罚决定书。对于个人罚款50以下的,也可以按照这个程序。(这个交警用的最多了)
3、当事人对此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个人观点:卫监和医院其实都是卫生局的儿子,是卫生系统人,是一家人。真的要处罚,也是走一般程序好,其中还有个处罚事先告知及称述声辩的过程,有个缓冲过程,当事单位有个行政救济的过程。称述声辩后再处罚,也要比一上来就直接处罚要缓和的多,不是一上来就是一枪,这不和谐。这种处罚搞的好像你死我活一样。{:1_10:} 我们医院还没遇见过这种情况,一般只是当场开监督意见书。 《行政处罚法》对简易处罚程序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第三十四条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应该是回去后针对问题拟定处罚吧, 简易程序是可以当场处罚的 这样是可以的:简易程序是可以当场处罚的,一般程序必须回去后针对问题拟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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