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fihu 发表于 2008-6-17 08:17

湖南省临床用药质量控制与评价标准

湖南省临床用药质量控制与评价标准

为加强全省各级医疗机构临床用药管理工作,促进临床合理用药,保障人民群众用药的安全性、经济性、有效性,避免和减少药物不良反应与细菌耐药性的产生,全面提高医疗质量,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湖南省临床用药质量控制与评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标准》包括了三个部分内容。
第一部分   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标准
   为促进我省抗菌药物合理使用,保证临床用药安全、有效、经济,根据卫生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制定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标准。

楚楚 发表于 2008-6-17 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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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天参加了辉瑞公司赞助的抗感染学术论坛会议,邀请了二位专家讲课,一位是浙大附二院的刘进教授,另一位是华中科技大学附属同济医院检验科简翠老师。讲座中谈到舒普深(头孢哌酮舒巴坦,不用说是某某生产的啦),因为疗效好,卫生部对其分级管理进行了调整,已从特殊类撤下来了。:wgfbf 卫生部有抗菌药物分级用药目录?大家有没有见过?

三剑客 发表于 2008-6-17 0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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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有抗菌药物分级用药目录?没见过!不过头孢哌酮书巴坦钠在2006-2007细菌耐药检测项目里对G-的确表现不俗!这类产品目前已经在国内抗菌药物用药量领先三年了,需要警惕呀!

三剑客 发表于 2008-6-17 0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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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早刚打开电脑就看到一个好贴,爽阿!看来今天一整天心情不错!非常感谢!:P

海内知己 发表于 2008-6-17 10:14

:ok 不错的东东,下载学习啦,谢谢!!!:ok :run

海内知己 发表于 2008-6-17 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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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已经学习了,非常美味可口的"佳肴",再次感谢柳版的大餐!!!:handshake :ok :handshake :ok :handshake :ok

幸福 发表于 2008-6-17 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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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说谢谢柳版了,辛苦了:handshake

玉玲珑 发表于 2008-6-17 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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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柳版提供的好资料,下载学习了!

玉玲珑 发表于 2008-6-17 11:36

回复 #2 楚楚 的帖子

卫生部抗菌药物分级用药目录,我也没见过。
关于专家讲座中谈到的“卫生部对其分级管理进行了调整,已从特殊类撤下来了。”我想出处是否为《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通知》呢?在通知中,“三、严格按照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规定,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管理”指出:作为“特殊使用”进行管理的抗菌药物共列举了19个药物,其中不包括头孢哌酮舒巴坦,是否因此该专家才有此言论呢?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控制感染 发表于 2008-6-17 1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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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学习啦,谢谢!!!:handshake

星火 发表于 2008-6-17 14:01

谢谢分享:handshake 学习湖南省制定的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标准,受益匪浅:victory:

三剑客 发表于 2008-6-17 14:15

现在所知的抗菌药物分级的省份有浙江、上海、江苏、湖北、湖南、北京军区。。。。。还有哪些呢?期望中。。。。:handshake

三剑客 发表于 2008-6-17 14:20

原帖由 yinganna 于 2008-6-17 11:36 发表 http://bbs.sific.com.cn/images/common/back.gif
卫生部抗菌药物分级用药目录,我也没见过。
关于专家讲座中谈到的“卫生部对其分级管理进行了调整,已从特殊类撤下来了。”我想出处是否为《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通知》呢?在通知 ...

这个说法和关于医疗废物分类的规定如出一辙,很佩服文字语言的逻辑和暗示,让下面的人琢磨不透!!

楚楚 发表于 2008-6-17 15:12

原帖由 yinganna 于 2008-6-17 11:36 发表 http://bbs.sific.com.cn/images/common/back.gif
卫生部抗菌药物分级用药目录,我也没见过。
关于专家讲座中谈到的“卫生部对其分级管理进行了调整,已从特殊类撤下来了。”我想出处是否为《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通知》呢?在通知 ...
好像有一定道理!但如果以后卫生部没有新的文件更新这个特殊类抗菌药物,以后开发出什么新、特、贵的药物,会不会有人利用这个文件钻空子呢?另外夫西地酸不属于特殊类抗菌药物?三剑客说得很有道理,也很有深意!

婉若秋水 发表于 2008-6-17 2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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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天都有收获,感谢您带来的资讯,学习了.

桂花香 发表于 2008-6-18 00:04

下载学习,谢谢啦

缭绕 发表于 2008-6-18 00:10

原帖由 楚楚 于 2008-6-17 08:29 发表 http://bbs.sific.com.cn/images/common/back.gif
星期天参加了辉瑞公司赞助的抗感染学术论坛会议,邀请了二位专家讲课,一位是浙大附二院的刘进教授,另一位是华中科技大学附属同济医院检验科简翠老师。讲座中谈到舒普深(头孢哌酮舒巴坦,不用说是某某生产的啦 ...
是不是这个文件,在健康报上头版头条登过?
卫生部通知:进一步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管理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8年04月15日   来源:卫生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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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ail推荐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通知
卫办医发〔2008〕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发布以来,经过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和广大医务人员的共同努力,我国抗菌药物使用率、抗菌药物使用强度逐年下降,临床应用水平不断提高。但是,全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和细菌耐药监测显示,我国个别地区和部分医疗机构不同程度地存在抗菌药物不合理应用的现象,影响了医疗效果,加重了细菌耐药程度。根据卫生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专家委员会和细菌耐药监测专家委员会建议,现就进一步加强外科围手术期的抗菌药物预防应用和氟喹诺酮类等药物的管理,逐步建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预警机制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围手术期抗菌药物预防应用的管理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中关于预防用药指导原则的有关规定,纠正当前过度依赖抗菌药物预防手术感染的现象,加强围手术期抗菌药物预防应用的管理,对具有预防使用抗菌药物指征的常见手术,要参照《常见手术预防用抗菌药物表》(附件1)选择抗菌药物。

    二、加强对氟喹诺酮类药物临床应用的管理

    氟喹诺酮类药物在我国临床应用普遍,使用量大,细菌耐药率高,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掌握氟喹诺酮类药物的临床应用指征,加强管理。应参照药敏试验结果,应用于消化和泌尿系统外的其他系统感染;除泌尿系统外,不得作为其他系统的外科围手术期预防用药。

    三、严格按照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规定,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管理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委员会应切实履行指导本机构合理用药的工作职能,开展以合理用药为核心的临床药学工作,加强对医务人员的抗菌药物合理应用教育、培训和监督工作,按“非限制使用”、“限制使用”和“特殊使用”分级管理规定,建立健全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明确医师使用抗菌药物的处方权限,预防和纠正不合理应用抗菌药物的现象。

    根据当前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实际情况,决定将以下抗菌药物作为“特殊使用”的抗菌药物进行管理,医疗机构在使用时应严格掌握临床应用指征,经抗感染或有关专家会诊同意,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开具处方。

    (一)第四代头孢菌素:头孢吡肟、头孢匹罗、头孢噻利;

    (二)碳青霉烯类抗菌药物:亚安培南/西司他丁、美洛培南、帕尼培南/倍他米隆、比阿培南、朵利培南;

    (三)甘酰胺类抗菌药物:替加环素;

    (四)糖肽类与噁唑酮类抗菌药物:万古霉素、去甲基万古霉素、替考拉宁、多粘菌素、利奈唑烷;

    (五)抗真菌药物:卡泊芬净,米卡芬净,伊曲康唑(口服剂、注射剂),伏利康唑(口服剂、注射剂),两性霉素B含脂制剂。
    四、加强对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指导和监管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辖区内细菌耐药监测情况,严格执行抗菌药物分级管理规定,根据《卫生部全国细菌耐药监测2006-2007年度报告》(附件2)的监测结果,结合本地实际情况,逐步建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预警机制,采取相应的干预措施:

    (一)对细菌耐药率超过30%的抗菌药物,应将预警信息及时通报有关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

    (二)对细菌耐药率超过40%的抗菌药物,应该慎重经验用药。

    (三)对细菌耐药率超过50%的抗菌药物,应该参照药敏试验结果用药。

    (四)对细菌耐药率超过75%的抗菌药物,应该暂停该类抗菌药物的临床应用,根据细菌耐药监测结果再决定是否恢复临床应用。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辖区内医疗机构细菌耐药监测管理工作,落实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指导、评价和监督检查的管理职责,对未按规定执行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的医疗机构和违反规定使用抗菌药物的医师应严肃处理。

    附件:1.常见手术预防用抗菌药物表

          2.卫生部全国细菌耐药监测2006-2007年度报告

二○○八年三月十九日

    附件1

常见手术预防用抗菌药物表

手术部位
抗菌药物选择

头颈外科手术
第一代头孢菌素

经口咽部粘膜切口的大手术
第一代头孢菌素+甲硝唑

心脏手术
第一、二代头孢菌素

神经外科手术
第一、二代头孢菌素,头孢曲松

血管外科手术                  
第一代头孢菌素

乳房手术                     
第一代头孢菌素

腹外疝手术                  
第一代头孢菌素

应用植入物或假体的手术      
第一、二代头孢菌素

骨科手术(包括用螺钉、钢板、 金属、关节置换)
第一、二代头孢菌素

胸外科手术(食管、肺)         
第一、二代头孢菌素;头孢曲松

胃十二指肠手术               
第二代头孢菌素

胆道手术                     
第二代头孢菌素,有反复感染史者可选头孢曲松,头孢哌酮,头孢哌酮/舒巴坦

阑尾手术                     
第二代头孢菌素或头孢噻肟;+甲硝唑

结、直肠手术                  
第二代头孢菌素或头孢曲松或头孢噻肟;+甲硝唑

泌尿外科手术                  
第二代头孢菌素;环丙沙星

妇产科手术                  
第二代头孢菌素或头孢曲松或头孢噻肟;+甲硝唑


    注意:对β-内酰胺类抗菌药物过敏者,可选用克林霉素;耐甲氧西林葡萄球菌发生率高的医疗机构,如果进行异物植入手术(如人工心瓣膜植入、永久性心脏起搏器放置、人工关节置换等),可选用万古霉素预防感染。

柳莹依 发表于 2008-6-18 22:49

卫生部原来的抗菌药物分线级目录好象没谁见过,这个通知中又没有将该药列在特殊管理中.怎又从特殊管理中撤出来?看来就得看各省卫生厅的线级目录怎定了.

楚楚 发表于 2008-6-18 23:01

回复 #17 缭绕 的帖子

根据当前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实际情况,决定将以下抗菌药物作为“特殊使用”的抗菌药物进行管理,
确如三剑客所言,“文字的逻辑和暗示”令人琢磨不透,就像是一团泥巴在不同人的手里会捏出不同的形象。那么我也可以这样认为,决定将以下抗菌药物作为“特殊使用”的抗菌药物进行管理,但也并没有说不将“头孢哌酮舒巴坦”作为“特殊使用”的抗菌药物进行管理。

xzz100 发表于 2012-1-1 17:31

谢谢了,下载来,以后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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