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特殊工种保健津贴
求助:哪位老师有特殊工种保健津贴的相关文件。 你所说的特殊工种国家没有统一规定,必须由行业主管部门将本行业拟定的特殊工种名录,报劳动部批准后才能执行。有关特殊工种津贴的规定很多,多数为地方或行业标准,你可以根据你所从事的行业或地区查找一下文件:
关于调整农业事业单位有毒有害保健津贴和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标准的通知
(1997年11月12日 人发[1997]107号)
劳动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邮电通信企业外勤人员津贴标准的复函
(1989年5月18日 劳薪字9号)
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甘肃省部分地区建立高原地区临时补贴的复函
(1987年12月14日 劳人薪62号)
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等两市一县部分职工实行地区津贴问题的复函
(1987年4月28日 劳人薪17号)
国家医药管理局、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实行中药老药工技术津贴的通知
(1987年1月9日 国药联人字第18号)
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广播电视天线工岗位津贴问题的批复
(1986年11月29日 劳人薪106号)
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县以下气象台站科技人员实行浮动一级工资问题的复函
(1986年11月24日 劳人薪105号)
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海洋局部分海洋观测、监测人员实行浮动工资制问题的复函
(1986年7月17日 劳人薪71号)
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交通部门部分海岛航标人员实行浮动工资制问题的复函
(1986年7月17日 劳人薪70号)
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适当调整环境卫生津贴问题的复函
(1986年7月14日 劳人薪67号)
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关于渡口市和凉山等地艰苦地区津贴标准、工资区类别问题的复函
(1986年6月25日 劳人薪61号)
国家南极考察委员会、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关于我国赴南极考察人员生活待遇的规定
(1986年6月10日 国南办后(86)045号)
国家科委、劳动人事部、农牧渔业部、林业部、财政部关于县以下农业经营管理技术干部岗位津贴问题的意见
(1986年2月13日 (86)农(人)字第10号)
劳动人事部关于从一九八六年一月起增发工龄津贴、教龄津贴和护士工龄津贴的通知
(1985年12月18日 劳人薪71号)
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关于国家体委运动员、教练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
(1985年9月27日 劳人薪46号)
民政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中国盲人聋哑人协会关于发给聋哑人手语教师和翻译干部15%特教津贴的联合通知
(1984年11月10日 民(1984)协47号)
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地质勘探职工野外工作津贴问题给地质矿产部的复函
(1984年9月12日 劳人薪159号)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提高建筑安装企业职工流动施工津贴标准的通知
(1984年8月25日 (84)城劳字464号)
公安部、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关于看守所、拘役所、行政拘留所干警实行岗位津贴的通知
(1984年7月28日 公发(审)116号)
铁道部关于调整铁路乘务津贴、流动施工津贴和施工津贴标准的通知
(1984年7月16日 (84)铁劳字1020号)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环境保护监测津贴试行办法》的通知
(1984年6月13日 (84)城环字第351号)
广播电视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广播电视播音员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
(1984年5月8日 (84)广发干字330号)
广播电视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实行艰苦广播电视台站津贴的通知
(1984年4月23日 广发干字286号)
外交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试行《外交服务人员补贴的暂行规定》给外交人员服务局的复函
(1984年3月3日 (84)部办字第026号
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职工工资、保健、福利等问题给青海省人民政府的复函
(1983年8月5日 劳人薪359号)
公安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对交通民警试行岗位津贴的通知
(1983年7月21日 公发(治)90号
农牧渔业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颁发“畜牧兽医工作人员医疗卫生津贴试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农垦、水产企、事业单位专职从事有毒、有害工作人员试行保健津贴的通知
(1983年6月10日 (83)农垦字第88号)
关于建立油锯伐木工保健津贴制度的请示的批复
(1983年5月21日 文号:(83)林计劳字60号)
农物渔业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颁发“畜牧兽医工作人员医疗卫生津贴试行办法”的通知
(1983年1月28日 (83)农牧字第10号)
国家气象局、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艰苦气象台站津贴标准的办法
(1983年1月12日 (83)国气人字第009号)
劳动人事部关于“粒状黑药”生产的危险工序实行岗位津贴问题给兵器工业部的复函
(1982年12月30日 劳人薪82号)
农牧渔业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农业单位专职从事有毒、有害工作人员试行保健津贴的通知
(1982年12月23日 (82)农(人)字第37号)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环境卫生津贴发放范围的补充通知
(1982年10月8日 (82)城劳字第378号)
国家劳动总局、地质部关于调整地质野外工作津贴地区类别的复函
(1981年12月25日 (81)劳总薪字149号)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海上干线公用航标人员的津贴等待遇问题给交通部的复函(摘录)
(1981年12月1日 (81)劳总薪字145号)
公安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劳教、劳改工作干部试行岗位补贴的通知
(1981年7月7日 (81)公发(劳)95号)
教育部关于在中等专业学校、盲聋哑学校班主任中试行津贴的通知
(1981年3月17日 (81)教计资字049号)
国家劳动总局、地质部关于调整野外工作津贴地区分类问题给河南、湖北、湖南、贵州省劳动局(厅)、地质局的复函
(1981年2月3日 (81)劳总薪字6号 地劳46号)
地质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调整野外工作津贴地区分类的复函
(1980年11月22日 地劳867号 (80)劳总薪字第201号)
中央气象局关于野外气象科学考察津贴的规定
(1980年10月6日 (80)中气计字第170号)
民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城市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岗位津贴的试行办法
(1980年10月6日 民发66号 (80)劳总薪字186号)
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国家物资总局关于物资部门从事废金属回收工作人员实行岗位津贴的联合通知
(1980年9月19日 (80)劳总薪字179号 (80)财企字492号 (80)物政字571号)
卫生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颁发医疗卫生津贴试行办法的通知
(1979年12月30日 (79)卫政字第1700号 (79)财事字第399号 (79)劳总薪字第185号)
供销合作总社、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对供销合作社系统从事废旧物资工作人员实行岗位津贴的联合通知
(1979年12月26日 (79)供销日联字第768号 (79)劳总薪字第201号 (80)财企字第6号)
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在全国普通中学和小学公办教师中试行班主任津贴的通知
(1979年11月27日 (79)教计字489号 (79)财事字393号 (79)劳总薪字163号)
卫生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卫生防疫人员实行卫生防疫津贴的通知
(1979年10月31日 (79)卫防字第1560号 (79)财事字第336号 (79)劳总薪字第133号)
国务院关于提高主副食品销价后发给职工副食品价格补贴的几项具体规定
(1979年10月17日 国发245号)
教育部、国家计委下发关于评先特级教师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1978年12月17日 (78)教普字1352号)
国家劳动总局、冶金工业部关于对钢铁冶炼企业从事高温繁重劳动的工人实行临时补贴问题的通知
(1977年12月6日 (77)劳薪字178号 (77)冶劳字1208号)
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关于实行建筑安装企业职工流动施工津贴试行办法的通知
(1977年6月24日 (77)建发施字第176号)
国家计划委员会、劳动局关于解决微波、调频、地震和气象台、站职工津贴问题的处理意见
(1975年8月2日 (75)计劳薪字160号)
劳动部关于建筑和勘察设计单位中从事工程地质野外勘察工作的职工实行野外工作津贴的通知
(1964年7月17日 (64)中劳薪字第285号)
国务院关于地质勘探职工野外工作津贴暂行规定
(1964年5月15日 (64)国劳字221号)
劳动部、中央气象局关于艰苦气象台站津贴的暂行规定
(1963年11月25日 (63)中劳薪字第662号 (63)中气计张第162号)
铁道部修订铁路职工出差、助勤、施工、乘务、救援津贴支付办法(摘录)
(1962年10月27日 铁劳资郭字第3341号)
铁道部修订公布铁路基建工程流动施工津贴暂行办法
(1962年9月29日 铁劳资郭字第3065号)
劳动部复吉林省劳动厅关于保健津贴问题
(1961年6月29日 中劳薪字第55号)
劳动部工资局复地质部人事司关于地质科学院建立保健津贴制度问题
(1960年8月18日 中劳薪字77号)
劳动部、卫生部颁发关于夏秋间工矿企业卫生保健工作的指示
(1951年7月17日 中劳护字第1586号)
http://wenwen.soso.com/z/q289228470.htm 医药行业 范 围 表
关于印发试行《医药行业有毒有害作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的通知
颁布日期:1986-6-12执行日期:1986-6-12文号:国药人字第271号
关于工作人员解放后在联合诊所、私立医院工作的时间能否计算工龄等问题的复函
颁布日期:1966-1-19执行日期:1966-1-19文号:(66)内人工字第10号、(66)卫干字第21号
关于卫生系统X光医师、放射性人员应按有害身体健康工种退休问题(摘录)
颁布日期:1966-1-19执行日期:1966-1-19文号:(66)内人工字第10号
http://www.labournet.com.cn/other/teshugongzhong/search.asp?classs=ts1013 老朽 发表于 2012-1-17 12:15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医药行业 范 围 表
谢谢老师的提供,收藏了{:1_17:} 《关于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的通知》
(国人部发27号)
人事部、财政部、卫生部《关于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的通知》
国人部发〔2004〕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财政厅(局)、卫生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
经报国务院批准,决定从2004年1月1日起,适当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卫生防疫津贴由按月发放改为按工作日发放,标准分别为:一类每人每工作日9元,二类每人每工作日7元,三类每人每工作日5元,四类每人每工作日3元。
二、在麻风病院及专职从事传染病、结核病、血吸虫等寄生虫病防治的卫生工作人员,执行卫生 防疫津贴。
三、对医疗卫生津贴标准国家不再统一调整。各医疗卫生单位可按照中组部、人事部、卫生部《关于深化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人发〔2000〕31号)精神,通过深化内部收入分配改革,对专职从事或接触有毒、有害、有传染危险的人员制定适当的倾斜政策。
四、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所需经费,按原渠道筹集。
本通知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二○○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有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卫生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颁发医疗卫生津贴试行办法的通知
【文 件 号】(79)卫政字第1780号(79)财事字第399号(79)劳总薪字第185号
【颁布部门】卫生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
【颁布日期】1979年12月30日
【实施日期】1979年12月30日
卫生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颁发医疗卫生津贴试行办法的通知
经前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文化教育委员会(53)文教计财字第789号文批准卫生部颁发的《疫区传染病、麻风病、结核病防治院所及放射科工作人员临时津贴试行办法》,对从事这些工作职工的身体健康,鼓励他们热爱本职工作,更好地完成防病治病任务,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二十多年来,情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有些传染病需要大力加强防治;医学科学的发展,新技术和新设备的应用;有害职工身体健康物质的增多以及加强工业卫生工作等都带来了新的问题。与此同时,现行的办法,也不够明确具体,各地理解不一,执行很不一样,互有影响。所有这些都说明现行的办法,无论在内容上、范围上,已不能适应新的情况。为此,我们经过反复调查研究,征求了省、市、自治区卫生局的意见,修改制订了本试行办法,现发给你们,从一九八○年一月一日起试行。各省、市、自治区可根据本通知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卫生部备案。
附:医疗卫生津贴试行办法
为了切实做好医疗卫生人员的保健工作,更好地完成疾病治疗、医学科研等任务,为实现四个现代化做出贡献,对医疗卫生工作单位专职从事或直接接触有毒、有害、有传染危险的人员试行医疗卫生津贴办法,现规定如下:
一、发放范围和标准
凡从事下列工作而影响身体健康的职工,均应根据工作量大小、时间长短、条件好坏、防护维易以及危害身体健康程度等情况,分别享受一、二、三、四类医疗卫生津贴。
一类:每人每月十三元至十五元
专职从事强致癌物质研究工作的;
专职从事麻风病防治和科研工作的;
专职从事烈性传染病诊治和科研工作的;
在传染病院、结核病院(所)专职从事太平间工作和病理解剖工作的。
二类:每人每月十元至十二元
在传染病医院、精神病院、结核病防治院(站、所)以及综合医院、疗养院(所)专设的传染病科、精神病科、结核病科工作的;以及专设的肝炎门诊、胃肠道传染病门诊工作的;
专职从事放射性物质保管、监测工作的;
专职从事放射线和同位素诊断、治疗和科研工作的(包括肿瘤病院、科的放疗人员);
在职业病防治、药品检验分析、生物制品等单位中专门在强毒、强菌室内工作的;
在一般医疗机构的太平间从事专职工作以及医学院校(专业)专职从事尸体保管、解剖等工作的。
三类:每人每月七元至九元
专职从事血吸虫等寄生虫病、地方病防治工作的;
专职从事超声波、激光、高压氧仓诊治工作以及口腔科接触汞等有毒物质的;
专职在医院病区直接处理污水污物及洗涤病人污染衣物工作的。
四类:每人每月四元至六元
专职从事实验动物饲养工作的;
专职从事急诊抢救室、急救站、化验科(室)、病理科(室)工作的;
专职从事中药加工和专职从事劳动卫生接触粉尘严重的。
直接参加手术的工作人员,每次超过三小时以上,可区别情况分别补助五角至一元。
除上列专职人员外,其他临时参加上述现场工作的人员,也可以分别享受各类医疗卫生津贴。
二、发放办法
凡兼做两种类别以上可享受医疗卫生津贴的工作时,只享受一种津贴,不能同时享受两种津贴。
发放上述津贴的标准,除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按月发给外,其余人员均按实际接触天数发给(参加手术人员按次数给)。
专职人员调离本岗位后,应即取消其津贴。
享受医疗卫生津贴的职工,由所在单位填报名册,报上级卫生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
实习、进修和协作的职工,其医疗卫生津贴由原单位支付。
三、享受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保健、医药科研、药品检验以及医学生物制品等单位。
集体所有制的医疗单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四、实行时间
本办法从一九八○年一月一日起试行。原卫生部〔53〕卫人字第814号《关于疫区烈性传染病、麻风病、结核病防治院、所及放射科技术人员临时津贴试行办法》即行废止。
本办法的实施细则,由各省、市、自治区卫生、财政、劳动部门共同研究制定,并报卫生部备案。卫生部在各地的直属及双重领导的单位,统一按所在地有关部门规定的实施细则执行。
谢谢各位老师,这样我就有理由为我们一线的工作人员争取国家的保障。 谢谢,学习了,才知道有这个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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