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jllulu 发表于 2011-9-13 16:44

奇怪:当下有2套不同的手卫生标准

      大家知道我国现在的手卫生标准有2套吗?一个是疾控使用的国标(国家1995版),一个是医疗机构使用的手卫生规范(卫生部09版)。换句话说,疾控是不使用(不认可)后者的。
   疾控来我院监测ICU护士卫生手,结果是6和10,他们给出的结论是“不合格”。然后我打电话去问,我说不是有新的手卫生规范,卫生手小于等于10就合格吗?他们的回答令我大开眼界,他说,那是你们医疗机构使用的标准,而不是我们疾控使用的标准。按我们疾控使用的国标,你们的结果是不合格的。{:1_10:}

smuzhousha 发表于 2011-9-13 16:51

没有什么可奇怪的。标准不统一,条块分割,是通病。一般上级部门说什么是什么啦,不用多说,只要不扣钱就行。

边境线 发表于 2011-9-13 16:57

本帖最后由 风雨同舟 于 2011-9-15 08:23 编辑

竟然还有这样的事情,一个国家两个标准!而且医务人员手卫生规范中明确指出:本标准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没有说还可以执行疾控的国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卫 生 部
通    告
卫通〔2009〕10号
   现发布《医院消毒供应中心第1部分:管理规范》等6项卫生行业标准。其编号和名称如下:
   一、强制性卫生行业标准
    (一)WS 310.1-2009医院消毒供应中心第1部分:管理规范;
    (二)WS 310.2-2009医院消毒供应中心第2部分:清洗消毒及灭菌技术操作规范;
    (三)WS 310.3-2009医院消毒供应中心第3部分:清洗消毒及灭菌效果监测标准。
   二、推荐性卫生行业标准
    (一)WS/T 311-2009医院隔离技术规范;
    (二)WS/T 312-2009医院感染监测规范;
    (三)WS/T 313-2009医务人员手卫生规范。
      以上标准于2009年12月1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二〇〇九年四月一日
难道卫生部不管疾控中心?

黑旋风 发表于 2011-9-13 17:19

见怪不怪!这是我国行政部门不作为,不与时俱进的结果!

人间仙草 发表于 2011-9-13 17:35

应执行卫生部的标准,CDC也属卫生部管辖,我省的CDC来我院检查时,都是抽的是底下CDC的工作人员,采样非常不规范,只管收钱。

wangl7810 发表于 2011-9-13 17:53

应该执行卫生部的标准,只要是医疗卫生机构都归属于卫生部的管辖,检查标注执行的不统一,那就是检查人员对标准的掌握理解问题。

五角星 发表于 2011-9-14 17:59

WS/T 313-2009医务人员手卫生规范属于推荐性标准,其效力低于《医院消毒卫生标准》,不存在与不与时俱进的问题,这就如同不能执行违反《刑法》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一样,强制性标准是必须执行,推荐性标准是参考执行,换句话说,执不执行均可。

wjllulu 发表于 2011-9-15 08:42

本帖最后由 wjllulu 于 2011-9-15 08:43 编辑

五角星 发表于 2011-9-14 17:59 http://bbs.sific.com.cn/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WS/T 313-2009医务人员手卫生规范属于推荐性标准,其效力低于《医院消毒卫生标准》,不存在与不与时俱进的 ...

又长见识了,再说,特殊法应该优于普通法吧?对医务人员手的标准有这个专门的规范都要服从于普通大法???再再说,那个国标也有不科学的地方,用同样的方法洗手,其结果可以相差3倍,真是大笑话啊!!

五角星 发表于 2011-9-15 08:56

wjllulu 发表于 2011-9-15 08:42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又长见识了,再说,特殊法应该优于普通法吧?对医务人员手的标准有这个专门的规范都要服从于普通大法? ...

不存在特殊法与普通法的区别,因为推荐性标准没有强制性,本身就和法不在一个层次上,不是必须遵守的,对于政府部门来说不是执行依据。
国家正在修订《医院消毒卫生标准》,相信会更正不足的。
其实当初在制定《医务人员手卫生规范》时我们有些专家的概念可能就不清楚,我听过起草人之一的讲座,他说定推荐性标准的意思是,如果你不执行就必须执行更严格的国外标准。其实在我国的标准法里根本就没有对于推荐性标准作这样的解释,推荐就是可执行可不执行,无强制效力。

wjllulu 发表于 2011-9-15 09:04

五角星 发表于 2011-9-15 08:56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不存在特殊法与普通法的区别,因为推荐性标准没有强制性,本身就和法不在一个层次上,不是必须遵守的,对 ...

    谢谢解惑,{:1_17:}
    但愿感控人少些困惑,其实在感控工作中还有很多问题,不知道找谁咨询,不知道谁更有权威性。

金陵 发表于 2011-9-15 09:15

应该执行卫生部的规范,疾控中心应及时跟进,不该再画地为牢,各自为政.

红豆豆 发表于 2011-9-15 09:26

又是一次学习,感谢老师们的分享!无论是规范还是推荐性的标准,个人觉得只要确实落实好手卫生,减少医院感染的发生就OK了!

吕庆排 发表于 2011-9-15 09:31

这个不光时我们卫生系统了,应该是全国都有这样的问题,这就是中国的现状1

耳东 发表于 2011-9-15 09:39

"无论是规范还是推荐性的标准,个人觉得只要确实落实好手卫生,减少医院感染的发生就OK了!"
同意12楼老师观点。

初学之人 发表于 2011-9-15 09:53

对呀,疾控中心也是卫生部门管呀,新的手卫生标准应该适用于所有的卫生行业,理应按照新的标准执行。

pzyingying 发表于 2011-9-15 20:26

还是在小地方好,只要本院说你不超标就 可以了.

鬼才 发表于 2011-10-5 00:40

这是我国许多制度和法规政出多门的原因造成的。这也是造成在许多基层医院有关感控SOP难以执行到位的原因。

蓝鱼o_0 发表于 2011-10-5 00:49

这个是沟通的问题,我们省包括各个市CDC的培训早已使用WS2009的手卫生规范了。

toto 发表于 2011-10-5 00:54

本帖最后由 toto 于 2011-10-5 00:55 编辑

第一次听说啊,看样子疾控和医院感染的“脱轨”已经出现了极端的例子了,这就要求疾控部门也要与时俱进啊。竟然还在使用95年得国标!!!!!!!!!!11实在是让人汗颜啊!!!

lzz1806 发表于 2011-10-5 01:11

toto 发表于 2011-10-5 00:54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第一次听说啊,看样子疾控和医院感染的“脱轨”已经出现了极端的例子了,这就要求疾控部门也要与时俱进啊。 ...

呵呵,在许多基层地区,由于某种利益冲突,当地的CDC利用“两套” 标准整人的事大有存在。这也是单位之间不合作,互相扯皮的一种表现。{:1_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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