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胡 发表于 2011-9-8 14:22

楼主10月4日新版,请继续提出你的建议!

本帖最后由 风雨同舟 于 2011-10-5 09:38 编辑

因为身在疾控,还干过监督,经常被院感的同志们作为疾控、监督的代表“问责”,汗颜!
去年开发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领导,成立了“医疗机构卫生监督执法规程指引”的课题,希望通过编制这样一份指引,来规范全国卫生监督机构对医院消毒隔离的检查,可以让我今后开会的时候少听点这样那样的埋怨。
草稿基本出来了,发上来请大家审阅,不对的地方请大家提出修改意见,毕竟这个文件最后是要通过卫生部下发全国卫生监督机构作为检查依据的。可能的话麻烦把修改意见发我的邮箱hgq0102@163.com。
内容很多,涉及医院所有的重点部门,请你们广泛听取意见,最好在10月15日前把修改意见给我,不胜感激!

国庆节根据大家的修改建议再次完整更新了了监督执法指引,删去了很多记录之类等劳而无功的要求,请大家继续审议吧。




草原星空 发表于 2011-9-8 15:33

已经下载了,一定认真拜读,这是专家给我们感控人员的一次发言机会,大家一定珍惜哟。

cl1961 发表于 2011-9-8 15:58

下载认真学习,谢谢专家给院感人发言机会!{:1_17:}

红豆豆 发表于 2011-9-8 16:01

刚刚下载,一定珍惜这次机会,表达基层院感人的心声!

巧儿 发表于 2011-9-8 16:11

下载了,一定认真拜读,这的确是专家给我们感控人员的一次发言机会,我们更希望这种监测是一种公共事业,能够监测到院感科不能发现的问题,少做甚至不做医院感染管理科常规做的项目,对一、二级医院多一点关注,因为一、二级医院无医院感染管理科,需要得到疾控的更多监测和指导,而且深收他们的欢迎(如使用中的消毒液,他们无条件进行微生物学监测)更好的保证了病人的安全。

luyunzhaoabc 发表于 2011-9-8 16:15

已经下载了,一定会认真看看,如果有什么,一定会慎重提出来的。谢谢!

随风飘尘 发表于 2011-9-8 16:38

已经下载了,刚好有个可以说话的地方,一定珍惜这个机会,谢谢!

浙江胡 发表于 2011-9-8 16:46

因为是监督检查,所有的内容必须是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为依据的,不能加技术性讨论的观点。

wangl7810 发表于 2011-9-8 16:50

已经下载了,要认真学习,珍惜这次机会,可以讲讲心里话,谢谢!

大自然 发表于 2011-9-8 16:56

我粗略地看了一下,感觉这个类似于一个标准操作规程或是一个作业指导书的东东。对监督人员有一定的帮助和指导作用,但我觉得监督人员应首先吃透国家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标准等文件,掌握一定的消毒与感染学知识,否则还会出现说外行话,做出让医院同行不能认同的事情。

玲子02 发表于 2011-9-8 17:11

已经下载了,等认真学习过,一定会慎重提出来的,谢谢!

ynosmile 发表于 2011-9-8 17:29

下载学习,检查的够细的,慢慢学习。

yage 发表于 2011-9-8 17:30

认真拜读,这对感控是个大事情。

yhy8562243 发表于 2011-9-8 18:24

大概扫了一眼,内容非常多,先下载收藏,等有时间再慢慢学习。谢谢提供!

楚楚 发表于 2011-9-8 18:32

胡教授辛苦了!感觉不少内容属于医政管理和传染病管理方面的内容,建议通过卫生行政部门以征求意见稿的形式广泛征集一下建议。抛砖引玉一下,谈谈个人的一些鸡毛蒜皮的建议,不妥之处,请多多包涵!
一、3.2.1 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应不少于2 人,规范着装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检查来意及依据,告知被检查人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有时间执法人员远远多于2人,但现场执法的却少于2人,有没有必要考虑这种情况?
二、院感科:是不是改为“医院感染管理部门”,有不少人认为院感科是一个业务管理部门,称为科不妥,负责人叫科长不合适,叫主任更妥当,我们医院就称为科长,有专家就提出了异议,我还正琢磨着是不是建议领导把院感科改为院感办呢!不知有没有这个必要?
三、8.2.5.2.2 呼吸道(发热)门诊、肠道门诊、肝炎门诊是否完全分隔,空气气流互不相通。
8.2.5.2.3 现场检查是否分设呼吸道发热病人、肠道病人、肝炎病人等专用出入口和医护人员专用通道,
清洁物品和污染物品出入口。污染区、半污染区、清洁区划分明确,有醒目标志。
8.2.5.2.4 是否设置医务人员更衣室,在半污染区与清洁区之间设置第二次更衣区。
设置三个分隔门诊是不是有必要?肝炎要么是消化道传播性肝炎,要么是血源性传染性肝炎,前者可归入肠道门诊,后者标准预防即可。另外,关于二次更衣,呼吸道、肠道门诊都有必要么?要不胡教授先给我们讲讲二次更衣的必要性, 以提高文件正式下发以后的执行力,如何?
另外,为了避免感染性疾病门诊成为摆设,或者导致投入大产出小的结果(所以医院不重视)除了硬件要求以外,是不是在确保呼吸道传染性患者真正在感染性疾病门诊就诊做些工作?一是通过病案室验证呼吸道传染病患者的就诊科室;二是利用行政力量对一个地区进行宏观规划,譬如多少人口设置一个标准的感染性疾病门诊。据说,香港也不是所有医院都有感染性疾病门诊。
四、8.3.4.1.1 医疗机构应按要求实施随时消毒和终末消毒,并记录。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肺炭疽和艾滋病人的终末消毒,应在6 小时之内进行;其他传染病的终末消毒应在24 小时之内进行了消毒。
艾滋病人的终末消毒,是否需要这么要求?是不是仅限于甲类传染病或按甲类传染病管理的传染病?
五、8.3.7 医疗机构疫源地消毒监督检查要点中的“消毒效果的监测”,必要性?由卫生监督部门做,还是医疗机构做?
六、8.4.5.2.4 运送时间、路线是否避免医疗高峰、用餐时间和符合防止院内感染要求。
“符合院内感染要求”,是不是更具体一点?
同时对其中2处提到的“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是否超过48 小时”的要求,是不是放在“8.4.7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检查”这一部分?据我所知,这个时间在很大因素上决定于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而非医疗机构,尤其是小型医疗机构,因为按时转运会增加成本。
七、关于污水处理这一部分,是不是医院有完善的污水处理系统,就不需要传染病人与非传染病人产生的污水分开,同时传染病人产生的污水要先消毒,再排入污水处理系统?“8.4.9.1.5 污水取样与监测”中尤其是“同时收治的感染上同一种肠道致病菌或肠道病毒的甲类传染病病人数超过5 人。。。。”这部分,对医疗机构是不小的挑战,不知道可行性有多大,观望中。。。
八、(3)戊二醛消毒剂可使用戊二醛浓度测试卡进行浓度测定,使用中戊二醛消毒液的含量不应低于1.8%或产品说明书标示的含量。
对于这一点,始终有一个疑问,目前《消毒技术规范》中均提到的是2%戊二醛,而我院却始终买不到2%戊二醛浓度测试卡,因此一直使用1.8%的浓度测试卡,检测是合格的,而卫生监督部门又经常采样,报结果是浓度低于2%,认为不合格,怎么解决这个矛盾?
九、对供应室这部分,始终对于“大修”后要连续进行3次检测,合格以后方可使用的问题有些迷惑。请问什么情况叫“大修”?谢谢解答!
十、对ICU这部分“探视”这一块,“确需探访的,应穿隔离衣,并遵循有关医院感染预防控制的规定。”,“应穿隔离衣”,是不是再斟酌一下?另外“为预防霉菌滋长导致可能的感染,病床附近不宜安装洗手水龙头,洗手设施应安装在病房缓冲间或病区走廊。”是不是与每2床安装一套洗手设施相矛盾?
十一、对于本文中多次提到的要检查“清洁消毒记录”的要求,谈点个人看法,我认为记录不能解决根本问题,很多记录流于形式,我建议对于中高度危险性物品,特殊传染病人,医院感染聚集性事件等,可以要求做一些记录,而对于已经形成常规工作的内容,我建议从制度、从落实责任人的角度来确保清洁消毒工作落实到位,记录有时候可以起到积极作用,而可能更多时间会成为应付差事的负担。对于我认为重要的清洁消毒工作,我会要求护士长制定到制度里面,落实到具体的人或者具体的班次,成为其必须的工作内容,以确保落实到位,这比要求他们补记录效果要好。
十二、对于文中多次提到的环境卫生学监测问题,是不是需要更进一步斟酌?
十三、文中多次重复着一些共性内容,如消毒灭菌工作、手卫生等等,我建议把这些共性的内容拎出来成为独立的章节,如“基本要求”,第一,避免重复,第二,减少专业人员反复比对的负担,如消毒灭菌工作,可以不要求具体的消毒灭菌方法,只要求“中高度危险性物品”应由CSSD集中管理即可。
最后想说,我仅仅粗略地看了一遍,就花去了我将近2个小时的时间,可见胡教授在完成这篇巨制的时候付出了多少心血!!在此再次真诚地道一声:辛苦了!希望这个文件的出台能够达到您和大家期盼的效果!

jcyyhlb 发表于 2011-9-8 19:00

下载了,一定把握机会,好好学习,慎重提出看法。

风雨同舟 发表于 2011-9-9 11:00

胡老师的心血、结晶,大家要珍惜发表意见的机会,以取得更完善的效果。{:1_14:}

望星空 发表于 2011-9-10 00:51

大自然 发表于 2011-9-8 16:56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我粗略地看了一下,感觉这个类似于一个标准操作规程或是一个作业指导书的东东。对监督人员有一定的帮助和指 ...

同感。执法者首先必须理解和吃透国家法律法规的内涵和目的,这样执法起来才有理有据,又能让医院同行信服。

望星空 发表于 2011-9-10 00:55

下载了,非常好的建议和机会,谢谢胡老师。我们会珍惜这医院检查部门的交流机会。

望星空 发表于 2011-9-10 00:58

本帖最后由 风雨同舟 于 2011-9-10 10:04 编辑

zjhu 发表于 2011-9-8 16:46 http://bbs.sific.com.cn/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因为是监督检查,所有的内容必须是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为依据的,不能加技术性讨论的观点。

有时候法律法规以及教科书等真的滞后。如果什么都要等先有法律法规才干,那社会进步会很缓慢。{:1_11:}    纠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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