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 发表于 2011-5-31 15:10

明知是感染性的血液、体液,还是需要经过消毒、灭菌处理后才能排放入污水处理系统。
比如:化验室的阳性标本、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分泌物等等

明月松间照 发表于 2011-5-31 17:46

聆听多方的声音,在讨论中互相进步。而且卫生执法部门人员知识更新慢,也不单是他们自身的原因,不知道国家有没有法规对执法人员每年参加省级或以上的学习学时有没有要求?如果有明确的要求,对他们知识的更新肯定会有好处的。

szfqyyjian 发表于 2011-5-31 20:16

其实很多时候并不知是感染性血液、体液,真的很支持小雨点老师的观点,很多东西理论与实际要紧密结合!

四季如春 发表于 2011-5-31 21:18

我们传染病院是有专门的化粪池对病人的排泄物先进行处理,再进入医院的污水处理系统,且污水排放标准与综合医院不同;对检验科液体类废弃标本消毒后在本科室倒进下水道进入污水处理系统,血、痰标本等有包装类的高压消毒后按感染性废物处置。难管的是病区中胸穿、腹穿等操作留送检标本后剩下的那部分体液,尽管要求要消毒后才能倾倒,但执行到位情况难监管!

幸福 发表于 2011-6-1 00:43

回复 1# hhyytqx

你的做法是正确的,检查人员观念陈旧了,当面反驳检查老师不太好,找合适的时候沟通一下,另外对的坚持做就是了。{:1_17:}

jjf 发表于 2011-6-1 08:10

我认为医政执法检查提出“因患者血液、体液未经消毒直接倒入下水道”进行处罚是对的,比如:化验室的阳性标本、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分泌物 必须要经过消毒、灭菌处理后才能排放入污水处理系统。

小雨点儿 发表于 2011-6-1 15:02

这样的检查对医院的工作有指导意义吗?给我的感觉怎么像是拿着国家的红头文件、规范、规定来罚钱?一次检查下来处罚款丰厚啊....

昊爱无限 发表于 2011-6-1 15:05

回复 48# 幸福


    我前几天在迎接环保局检查中,当面反驳环保局长,最后还是以拿出文件为证据,才将此事了了。否则,他们好像是我把我们医院当做典型处理一样

昊爱无限 发表于 2011-6-1 15:14

本帖最后由 昊love无限 于 2011-6-2 07:03 编辑

回复 4# 五角星


1、《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未按照《条例》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的,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医疗卫生机构内的污水处理系统的,注意是“排入医疗卫生机构内的污水处理系统的”
2、《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中第23条: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污水、传染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人的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
这两条一致吗?
我个人对第二的理解意思是:医院的这些污水及传染病人、疑似传染病人产生的排泄物应该进行消毒,这个消毒可以是在污水处理站的消毒程序中进行。(也就是说未必都要单独进行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理解为污水处理站必须是合格的处理方法,余氯测定符合要求,方可排入城市污水处理系统(而非才可以排入医院的污水处理系统,再次进行污水处理)。
不知我这样理解对不对?

昊爱无限 发表于 2011-6-1 15:25

污水处理系统是不等于污水消毒的
majiarui 发表于 2011-5-30 23:15 http://bbs.sific.com.cn/images/common/back.gif

那也就是说医院有专业的污水处理系统,也要先进行消毒?那污水处理中的消毒作用主要是什么?

幸福 发表于 2011-6-1 15:35

回复 51# 昊love无限


    佩服昊版得勇气和能力,姐姐支持你,就应该这样!{:1_17:}

xjl123 发表于 2011-6-1 17:22

据理力争、把文件拿给他们看,把法律条文找出来,和来检查的人员进行沟通,取得他们的认可,不开罚单。

龙文鞭影 发表于 2011-6-1 19:37

卫生部临床检验标委会等2010年8月颁布的《临床实验室生物安全指南》7.19.16条.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毒种保存液等高危废物,应当首先在产生地点进行压力蒸气灭菌或化学消毒处理,然后按感染性废物收集处理.
7.19.17条隔离的传染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人产生的具有传染性的的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
这些条款都体现了一个原则,就是先消毒后排放(处理).

男丁格尔 发表于 2011-6-1 22:08

本帖最后由 majiarui 于 2011-6-1 22:12 编辑

回复 53# 昊love无限


    您的52楼的理解很正确。事实问题是,有的医院的污水处理系统没有做到您说的“专业”。这是国内的比较普遍的问题,也是国人做事情,世界上最不认可的态度,就是不够专业。不是么?其实,如果什么都做到专业了,做到标准了,很多问题也就不是问题了。其实我倒是觉得,作为医疗机构,按照标准预防的理念,既然是患者的排泄物,那么无聊是否传染性或感染性疾病,都按照标准预防,做消毒无害化处理以后,再排放比较好。SARS时候香港有一宗社区暴发个案就是粪便-抽水马桶的气溶胶传播。我们国家那时候不是做得也很好么?呵呵~

江雪 发表于 2011-6-1 23:00

完全赞同56楼的观点,我院检验科的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病等高危废物,首先进行压力蒸气灭菌,,然后按感染性废物收集处理.

柳莹依 发表于 2011-6-1 23:14

看着这么热闹也来凑两句:乙肝阳性的携带者,她月经期的卫生巾在家怎么办?月经血在家流到厕所怎么办?中国人口中12%的乙肝阳性啊,这些传染性物质可是洪水猛兽!国家啊,快点修改出台民用建筑的新标准吧:要求每个家庭都在卫生间设一个消毒池以便对排泄物进行消毒后再排入下水道,否则社会公民感染一大遍怎么办!

五角星 发表于 2011-6-2 09:08

回复 52# 昊love无限

其实我的理解与您的理解基本一致,但是《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的规定导致在理解上出现了歧义。而且有的地方卫生监督就是基于对《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的理解对医疗卫生机构进行了处罚,我当初回复这个帖子时想表达的意思是:目前这个问题,如果卫生行政部门作出处罚是有法律依据的,而不是平白无故的,法律依据就是《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即便各位认为自己的做法再正确,自己的行为再冤枉,从字面理解,依照《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进行处罚无可厚非,而且此类处罚已不是首例。

作为一个卫生监督员我理解各位所说的情况,而且在我所在地区是不以这条来处罚的,但是国内其他同行如此执法也并没有错误。当然,如果能够听取被监督单位的解释,并进行合理的行政行为就更好了。

目前在医院污水方面是医疗废物处置监督中争议最大的,卫生部监督局传学处的原任领导对医院污水的监督即不鼓励也不禁止,由各地自行决定开展与否,但是法条的争议点太多,目前我所在的地区只检查消毒(或处理)记录,开展较多的是江苏与浙江的部分地区,不知道他们那里是怎样看待这种问题的。另外我想上传几个案例,供大家参考,其中湖南娄底处罚的情况与本案相似。

五角星 发表于 2011-6-2 09:10

本帖最后由 五角星 于 2011-6-2 09:18 编辑

娄底严肃查处一起医院污水违规排放案

    4月19日,娄底市卫生监督所卫生执法人员在位于娄底市娄星区的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四一八队职工医院进行传染病防治和医院污水处理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医院产生的污水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消毒,直接排入污水处理系统。案件受理后,案件承办人员通过进一步的调查核实,该医院自去年5月到案发,一直未对疾病诊疗过程中产生的污水进行消毒处理,存在传染病传播、流行和环境污染事故的隐患。市卫生监督所于去年5月执法检查时,就发现该医院产生的污水未经任何消毒处理,按照相关法规的要求,出具了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该医院必须对医院污水严格消毒处理,且达到国家医院污水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城市污水系统。经过近一年,医院仍未整改。因此,根据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卫生部《医疗卫生机构废物管理办法》和《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的相关规定,市卫生监督所于4月21日立案,5月22日,制作了罚款人民币7000元,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的《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于当日送到该医院,取回了送达回执,该医院于5月23日自觉履行了罚款。

                                                                            娄底市卫生监督所供稿


1 案例简介
2006年7月13日,宁波市卫生局对某医院进行监督检查并采集该院已处理医院污水。检查发现该院存在以下事实:一楼门诊部注射室将使用后的一
次性棉签与废纸、果皮混放;一楼输液室将使用后的一次性针头放置于硬纸盒内;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处未见警示标识、防蝇、防鼠设施。执法人员当场现场检查笔录并下卫生监督意见书,对现场有关证据进行拍摄,并于当日下午立即予以受理立案。2006~ 7月18日该院污水经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结果显示粪大肠菌群>238000MPN/L,未达到《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 8466—2005的排放标准。经进一步对该院分管领导和有关人员调查询问,确认该院存在以下违法事实:将医疗废物混入生活垃圾;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处无警示标识、无防蝇、防鼠设施。根据现场调查、检测结果及获取的相关证据,卫生监督机构经合议认为该院已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条规定。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二)项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五)项规定,给予责令立即改正,警告,罚款11500.00元行政处罚。该院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自动放弃陈述和申辩,并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而予以顺利结案。

愚嘉 发表于 2011-6-2 09:45

本帖最后由 昊love无限 于 2011-6-2 12:43 编辑

在基层医院用硬纸箱代替价格不菲的锐器盒装锐器,每天打包回收。专家们觉得不妥吗?
当然这个是不符合国家规定(龟腚),总比摆个锐器盒做样子强吧。

chenqiong 发表于 2011-6-2 11:01

对:有污水处理系统就可以直接倒入下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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