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候天使 发表于 2011-5-22 23:11

我们是把玻璃安瓿放在利器盒中,输液瓶和药瓶作为生活垃圾处理。

五角星 发表于 2011-5-23 14:39

我是一名卫生监督员,按照卫办医发〔2005〕292号文件继《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的要求,只有输液瓶(袋)及目录外的医院废物按照生活垃圾对待,不能片面扩大292号文件的意思,292号文件针对的就是输液瓶(袋),而不是所有玻璃制品。
另外根据卫办医函〔2004〕338号文件,青霉素及头孢类抗生素的废弃瓶可不按医疗废物对待,目前我所在地区就是按照这样的标准执行的,虽然卫生部下属标委会今年有修订《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的计划,但在新标准下发前,安瓿必须放入利器盒按损伤性废物处置,因为损伤性废物的举例中明确提到了“玻璃安瓿”。

DLL 发表于 2011-5-31 15:49

我的理解是玻璃安瓿未被病人血液 .体液污染不属于医疗垃圾,应放入硬纸箱内.

天一生水 发表于 2011-5-31 18:43

我院是按生活垃圾处理,放入纸箱中,但无人回收,由环卫工人拉走。

hysdyyrlq 发表于 2011-6-3 10:53

回复 8# 幸福


    请问幸福斑竹,关于“卫办医发〔2005〕292号”的时效性还可取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环境保护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加强医疗废物监督管理工作,针对各地在医疗废物分类中存在的理解方面的差异,现对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械属于医疗废物。根据卫生部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联合下发的《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卫医发〔2003〕287号)规定,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械,不论是否剪除针头,是否被病人体液、血液、排泄物污染,均属于医疗废物,均应作为医疗废物进行管理。
二、使用后的输液瓶不属于医疗废物。使用后的各种玻璃(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不属于医疗废物,不必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但这类废物回收利用时不能用于原用途,用于其他用途时应符合不危害人体健康的原则。


玻璃安瓿也没接触血液、体液啊

昊爱无限 发表于 2011-6-3 13:40

回复 23# 五角星


    能给个卫办医函〔2004〕338号文件的链接吗?谢谢!或者将原文件上传让大家学习学习。

五角星 发表于 2011-6-3 13:57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卫 生 部
卫办医函〔2004〕338号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对医院输液容器处理问题的复函

江苏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医院输液容器处理的请示》(苏卫医便〔2004〕30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卫生部、国家环保总局2003年10月颁布的《关于印发〈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的通知》(卫医发〔2003〕287号),对于各种玻璃(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青霉素及头孢类抗生素的废弃瓶,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不属于感染性废物,不必按医疗废物要求处理。

                                                                            卫生部办公厅(章)
                                                                              二○○四年八月四日

hhyytqx 发表于 2011-6-3 14:07

我们是放入废纸盒内,装满后胶带封口。

沧浪之水 发表于 2011-6-3 14:20

回复 1# hxj123456

我院的做法同6楼老师的做法一样:先放入纸箱内,出科室在箱子外面套上黄色专用塑料袋。

妍琦子 发表于 2011-6-3 14:20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玻璃安瓿处理归类的批复 苏卫医〔2010〕78号
南京市卫生局:
  你局转来南京市鼓楼医院《关于玻璃安瓿处理归类的请示》(宁鼓医字〔2010〕80号)收悉。经请示卫生部,现批复如下:
  玻璃安瓿,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按照卫生部《关于明确医疗废物分类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发〔2005〕292号)中的规定,不属于医疗废物,不必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
  此复。
                                          江苏省卫生厅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抄送:省环保厅、其他各市卫生局、无锡市医管中心、厅直属医院。

我们的理解是玻璃安瓿归入生活垃圾,未作为医疗垃圾处置,并未使用黄色垃圾袋或装入利器盒内,有异议吗?

五角星 发表于 2011-6-3 14:29

回复 31# 妍琦子

江苏省的这份文件我也看到过,不过从指导意义上看来说,这份文件只对江苏省内有效,也许卫生部是有这个意思,但是文件未发布,全国其他地区无法执行。

py0215 发表于 2011-6-3 17:25

本帖最后由 昊love无限 于 2011-6-3 20:53 编辑

我院是按照损伤性废物处理。但是没有放入锐器盒中,因为锐器盒太小了,临床(临窗)玻璃安瓿产生量大,放不下。

韦李 发表于 2011-6-3 17:38

本帖最后由 昊love无限 于 2011-6-3 20:53 编辑

我院是按照损伤性废物处理。但是没有放入锐器盒中,因为锐器盒太小了,临床(临窗)玻璃安瓿产生量大,放不下

昊爱无限 发表于 2011-6-3 20:56

回复 32# 五角星

那么从执法者的角度认识,您觉得卫生部对江苏省的批复在全国其他地市是行不通的,对吗?

五角星 发表于 2011-6-6 12:30

回复 36# 昊love无限

是的,因为卫生行政部门隶属于同级人民政府,所以哪里发的只在那里有效。

幸福春晓 发表于 2011-6-6 21:38

我院是按照损伤性废物处理 先放入纸箱内,出科室在箱子外面套上黄色专用塑料袋。

zxl1018 发表于 2011-6-7 10:24

我们医院也是把玻璃安瓿与一般性药物的药瓶、玻璃输液瓶等交给有资质的授权部门回收,用黄色垃圾袋包装。

石榴 发表于 2011-6-7 10:41

回复 32# 五角星


    江苏的这个文件是有依据的,我们有与郭司长的通话请示记录。

五角星 发表于 2011-6-7 14:12

回复 40# 露雪

如果是这样,其实最好请江苏卫生厅向卫生部做出请示,然后卫生部发布批复,很多问题就都迎刃而解了。我很期待这个批复。

石榴 发表于 2011-6-7 17:22

最好是多省联合请示,才能引起卫生部的重视。就像卫办医发〔2005〕292号文件一样,因为有很多省都问这个问题,才有这个批文下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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