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产妇分娩后胎盘处理问题的批复
本帖最后由 老朽 于 2011-3-30 17:16 编辑卫政法发〔2005〕123号
卫生部关于产妇分娩后胎盘处理问题的批复
山东省卫生厅:
青岛市卫生局《关于产妇分娩后医疗机构如何处理胎盘问题的请示》(青卫发2005(22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产妇分娩后胎盘应当归产妇所有。产妇放弃或者捐献胎盘的,可以由医疗机构进行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胎盘。如果胎盘可能造成传染病传播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告知产妇,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消毒处理,并按照医疗废物进行处置
此复
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这是2005年的文件,近来有几个同行咨询,我就发上来给新来的同行提供方便。 就是,某些医院如果产妇要自己的胎盘,还要病人交20元才能得到,太可恶了。 同感!我们也是这样处置的。 是呀,卫生部就该有个正式文件。 这方面在我院是体现了人权,顺民意。 回复 1# 老朽
这是2005年的规定,我们一直是这样处理的。 我们医院是这样要求,告知产妇家属胎盘是否有传染性,尊重家属意见,要带回去并签字;如果不要也要签字,交由医院按病理性废物处理! 这是2005年的规定,我们一直是这样处理的。 我们医院是告知产妇家属,胎盘是否有传染性,尊重家属意见,要带回去并签字;如果不要也要签字,交由医院按病理性废物处理! 我院是按照卫生部2005年的文件执行的。 我们医院也是这样的,如果病人要就给她,签字就行,如果是传染病就告诉病人,不能拿,作为医疗垃圾处理。 我们已经做了这些,就是按照知情同意做的,效果不错。 如果胎盘可能造成传染病传播,我医院强制执行消毒处理。 请问各位老师,贵院对引产后的死胎是如何处理的?谢谢! 回复 15# 高山流水
家属拿走最好,不拿走的,只能存4-5个,由火葬场统一拉走、火化,每次需收取2000元。 回复高山流水
家属拿走最好,不拿走的,只能存4-5个,由火葬场统一拉走、火化,每次需收取2000元。
ygdq702 发表于 2011-4-6 17:17 http://bbs.sific.com.cn/images/common/back.gif
请问:这样的处置方法是正确的,可这2000元有谁支付?是医院付费,还是向家属收取?谢谢!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胎盘。”如果药厂不收,杜绝了源头,那就不会存在买卖。 “家属拿走最好,不拿走的,只能存4-5个,由火葬场统一拉走、火化,每次需收取2000元。”
你们单位好有实力啊! 胎盘处置卫生部就该有个正式文件。 应当规范处理,不能买卖,产妇个人要的,要签字,不要也要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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