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女 发表于 2011-3-6 14:51

各位老师:医疗废物分类什么时候能修改呀?

医疗废物分类是不是需要修改了呀,我们监督所下来检查总是让玻璃瓶类放在损伤性废物利器盒内……可卫生部输液瓶未被污染的都不算医疗废物了呀!困惑……

haf123 发表于 2011-3-6 18:03

我们把安瓿各小的玻璃瓶放在双黄袋里,大的玻璃输液瓶就放在大桶里每天由后勤部回收。

沧海一粟 发表于 2011-3-6 19:25

回复 1# 阿女

这个问题在论坛早就讨论过了,卫生部早有文件说明一般情况下玻璃瓶不属于医疗废物。卫生监督所这样要求,你可以请他告诉你依据何在?

顺其自然 发表于 2011-3-6 20:56

楼主说的“玻璃瓶类”是不是用后的安瓿,如果是,应放入利器盒,如果是青霉素瓶之类的按生活垃圾处理。监督所某些人的话有时也不一定正确。

老朽 发表于 2011-3-6 22:29

1、安瓿不等于玻璃瓶;
2、不是标准修改的问题,而是有的检查者不学文件,
3、卫生部早有文件说明一般情况下玻璃瓶不属于医疗废物。

gaoxd5 发表于 2011-3-7 07:50

卫生部从2009年起就启动了项目,可能近期要修改医疗废物分类目录,但是没有出台前大家还是要按照老的办法。

psbcll 发表于 2011-3-7 11:04

回复 1# 阿女

玻璃瓶不属于医疗废物的,可以回收的,只有安瓿才算损伤性废物,有没有搞错啊?晕哪!

四季如歌 发表于 2011-3-7 13:48

安瓿是损伤性,应放入利器盒,玻璃小瓶是生活垃圾。干自己的活,让不懂得“专家”说去吧。千万别郁闷

jjf 发表于 2011-3-7 16:03

我们浙江省环保厅、省卫生厅等4部门已于2009年7月1日将医疗过程中使用后的输液瓶(袋)(以下简称废输液瓶(袋))列为浙江省有害废物名录(编号为y/H03),为了消除传染风险,要求参照危险废物管理制度执行。如是浙江省的卫生监督机构提出这样要求是有依据的,请执行。。。。。。

宿州 发表于 2011-9-22 11:06

卫生部2005卫医办292号文件,早有说明一般情况下玻璃瓶不属于医疗废物。

宿州 发表于 2011-10-12 11:00

卫生部2005卫医办292号文件,早有说明一般情况下玻璃瓶输液袋不属于医疗废物。

宿州 发表于 2011-10-12 11:02

卫生部2005卫医办292号文件,早有说明一般情况下玻璃瓶不属于医疗废物。

hxj123456 发表于 2011-10-12 11:04

有时监督所的人也不太清楚,你把卫生部的补充文件拿出来让他们看,薄壁安勏是损伤性,厚壁带盖的,无论大小是生活垃圾。

lvdongqin1963 发表于 2013-7-29 11:12

谢谢大家的观点,谢谢!

bdfygrb 发表于 2013-7-29 11:38

卫生部2005卫医办292号文件指出:一般情况下玻璃瓶不属于医疗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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