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渡无人 发表于 2007-12-27 00:04

一个医生的呐喊

一个医生的呐喊


近年医疗服务质量一直是社会和媒体关注的话题,今年更是在央视的3.15调查中被排在第一位。而社会和媒体基本一致认为是医疗从业人员出了问题,真是这样吗? 错! 现在医务界出现的问题,主要责任正是政府和媒体和老百姓自己。

谈谈政府的责任
  我们现在的非赢利医院都是“政府医院”,可政府的投入有多少?中国人口占世界22.5%,国家卫生费用投入只占世界卫生总支出的2%。据我所知(于广州卫生局的一位领导),如果广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作为一所完完全全的非赢利医院的话,广州市的卫生经费全部投入该院都难以维持该院的运作。在这样的医疗投入下,患者能够享受到怎样的医疗服务?政府给医院的投入平均摊到每家医院只能满足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工资,为此,政府为了不增加投入又能让医院运作起来,就制定了让医院以药养医的政策。明白人应该清楚“以药养医”是个利益驱动机制。每次公务员加薪,医院都要自行解决,没有财政拨款,请问这钱从那来?唯一的办法就是充分利用这一机制,可医院用这个机制收到钱大部分并没有发到医护人员手上,而是用在医院建设上,比如购买新设备、研究新技术、建门诊及住院大楼等。政府不给医院做大的投入但医院依然是政府所有,医院的收入实际上就是政府收入,但绝大部分患者认为现在医疗费很昂贵,医院从病人身上赚的钱都发到医护人员身上了,所以患者负担重,对此政府从不予以澄清。在政府意识到“以药养医”这个利益驱动机制的弊端时,又采取了什么举措呢?一是用政府行为降低药价(这一政府行为已经实施3年有余),同时政府也承诺提高医疗技术收入水平,可这一承诺至今未见踪影!二是利用媒体不客观地报道目前存在的医疗问题,以此平抑社会对医疗界的不满。5年前的医疗服务态度好还是现在的好,我想多数患者应该有体会,我可以说现在的医疗服务态度要比5年前好很多,可为什么媒体的批评增加了? 如果不进行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患者看病依然实报实销,患者还有今天的意见吗?

  现在老百姓看病的负担重了,主要问题在那里?我承认这与医疗收费升高有关(原因见上),但如果不取消或限制公费医疗,这问题还存在吗?为了抛掉医疗费用这一沉重包袱,这几年进行了社会医疗保险制度这个重大医疗制度改革,这一制度的根本原则是“低水平、广覆盖”,但政府这一“低水平”的原则给社会做了什么样的解释呢?现实是每一个患者到了医院都想得到高水平的医疗服务,为此媒体不断地推波助澜。而且现在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存在很大的弊端,一是这一制度是以县、市为单位,患者有病不论病情多重都只能在当地治疗,若要转到省级医院治疗就须自费,除非得到当地社保局和医院的同意,但费用由当地转出的医院负担(深圳就是如此),这样患者有多大机会可以成功享受社保转院,患者对此能没有怨气吗?可他们的怨气却往往撒到医务人员的头上。二是企业没有权利选择不参加社会医疗保险,一些经济效益较好的单位是不愿意参加医保的,因为以他们的效益可以享受较高水平的医疗服务,一旦进入医保只能得到“低水平”医疗保障,这部分患者又如何没有怨言?!要解决这些问题靠什么?除了适当提高社会医疗保险的保险水平,解决其中的一些弊端,另外就是要靠商业医疗保险了。对此我们的政府和媒体做了哪些宣传工作?近期我们在媒体所看到的无非是医院收费贵、医疗事故多,医院应该多买商业医疗责任保险,并提高保险赔付水平的报道。这无非是暗示读者去给医院找岔,然后要求赔钱,反正医院买了保险。

  医生拿回扣虽然不是媒体渲染的那样离谱,但确实不是少见的现象,对此政府也难逃其责。药品的回扣差价从哪里来,如果药品定价的管理者不虚高定价,如果药厂、医药代表不给医生送出第一笔回扣,会有今天的局面吗?90年代初期医生不存在拿医药回扣的事,当医生第一次接触这东西的时候,绝大部分是不肯收下的,是谁反复左塞右送的。当媒体第一次对药品回扣暴光的时候(大概是在95年),管理部门做了什么实际的工作?如果真正地提高医生的待遇,让医生面对回扣的时候多想想是长期的饭碗重要还是临时的回扣重要,这样药品回扣自然会少很多。

  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在制定有关政策时有意无意对立医患关系。为什么这样说?在这个问题上卫生部有曾有明确的说法:为了社会的稳定—平抑13亿人民群众对医疗支出的不满,牺牲全国几百万医务人员的利益是必要的。我对此糊涂了,医务人员不属于人民群众的范畴,那属于什么?卫生部张文康部长曾经说过:“在出现医疗纠纷时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将坚决站在患者一边!”对此我有了答案:医务人员是人民群众的敌人?!而且这次衡阳事件就是最好的验证!看看衡阳市一位副秘书长的第一反应就是“医院对患者抢救不彻底,负有责任,应该赔礼道歉”,他调查过吗?有什么理由因政府行为造成的怨气要从业者承担?!

  再看今年4月广州信息时报二则消息:
  1、去年广东省医疗逃帐总额1.2亿元,这个帐由谁负担的?当然是所有的医务工作者。
  2、广东省卫生厅为响应省政府的号召决定:今后各医院对特困群众急重就诊不能因患者没有钱拒收,发生的欠费在事后向相关渠道解决。至于什么渠道确是个未知数?如果相关渠道不能解决的部分不是医院负担,还能有谁?照顾特困群众就医的观点我不反对,但解决特困群众就医发生的费用困难除了政府的责任,有什么理由就摊到医务人员这个单一群体上,这合理吗?

  政府不给医务人员改善收入的理由是什么?无非是我国的经济条件有限。既然经济条件有限又如何能要求他们为患者提供高品质的医疗服务?而且医务人员待遇的改善也不一定全靠国家财政,他们完全可以靠自己的脑袋和双手,只要政府给政策。就是明确规定医务工作者在业余时间可以行医,也就是开私人诊所,这样既方便患者,也有利于医务人员收入的提高。国外大部分国家都有这样的政策,而在我们国家为何不行?这也正说明我们的政府对医务工作者根本不当回事!

谈谈“医疗纠纷举措倒置”的司法解释和新的《医疗纠纷处理条例》:

  首先,在世界的其他国家没有这样的司法解释,当美国医院协会主席到中国访问得知这消息,唯一的反应是不可理解。

  其次,做出这一解释的人对临床医学完全无知。在临床工作中所有对患者的诊治措施都有有益的一面和造成损害的一面,做为医生只能在两者之间做个利弊平衡,但当面对急、重病人的抢救时在短时间内做出的决定就可能不可避免地出现一些误差。就象有网友说到让一个人在5分钟内数数从1到300,就算集中精力都难保不出错,更何况医生的判断和处理还需要经过医学逻辑的推理,期间还可能受到患者家属的干扰(如不断地催促、不断地提问),如此这般如何能保证100%的准确?!

  第三,“医疗纠纷举证倒置”真能保护医生的权益吗?那给大家分析一些事例:

案例一:一小儿在出生半个月时出现感染性腹泻,需要使用抗菌素,医生选择了丁胺卡那霉素肌肉注射,用药三天后病情好转停药并于一周后出院。当小孩1岁多时父母发现小孩耳聋,经过咨询他们得知卡那霉素有耳神经毒性可能会引起神经性耳聋,于是他们将医院告上法庭,于是法庭要求医院举证小孩的耳聋不是由卡那霉素引起的。那我们看看引起小孩的耳聋的原因还可能有那些,一是先天性的;这种情况多在孩子1~2岁时才能发现。二是其他药物引起的;在孩子出院时(约一个月大)到发现耳聋的时候有近一年半的时间,在这个时期孩子完全有可能接触其他可能引起耳聋的药物。可是对这两个方面医院是不可能找得到证据的,对此法院判医院败诉,这合理吗?公平吗?保护了医生的利益吗?!回头在看看医生当时还能选择什么药物?1、口服其他抗菌素:药物不是人奶或牛奶,半个月大的新生儿怎能吃的下?2、其他肌肉或静脉注射的抗菌素:青霉素类,优点和卡那霉素一样—便宜,但效果比卡那霉素差一点,另外是过敏反应的发生率高,一旦出现过敏性休克对新生儿来说死亡率可能100%。头孢霉素类,有效的是第二、三代头孢霉素类,优点是效果好,但价格贵,还会引起二重感染(如真菌性肠炎,一样会致死的感染),用此类药物治疗一般的感染性腹泻犹如用大炮打蚊子,蚊子是死了,但家可能也毁了。其他四环素、土霉素,喹诺酮类的药物在新生儿基本是相对禁止使用的(只有在挽救生命,而其他药物又没有效时才会考虑)。而卡那霉素是一种便宜有效的药物,它虽有一定的肾毒性和耳神经毒性,但发生率不高,对小儿需慎用(但不是禁止使用)。如果读者你是医生你如何选择?医生在做选择的时候还不能单靠书本知识,还需要根据患儿当时的具体情况,充分利用自己的临床经验做出判断。或许有人会说,医生应该把这些分析告诉家属,让家属选择、决定(在广州已经有人大代表提出这样的建议,而且不久的将来医生为了保护自己可能就这样做了),可如果你是小孩的家长,医生告诉你这些,你懂得如何选择吗?可能你会想三天三夜也拿不定注意(因为你不懂医学,更没有临床经验,你不可能去推理和平衡利弊),等到你同意时,孩子的病情会变成什么样了?其结果会是家长希望看到的吗?

案例二:江西一患者因结核病需服用抗结核药物。常规治疗是采用利福平、链霉素等四种药物联合治疗,结果初次治疗出现药物过敏(四种药均有可能,凡是药物都有引起过敏的可能),医生决定让患者逐个重新试用(医生已向患者及家属说明治疗的必要性),不幸是患者在试用第一个药物利福平(抗结核最为有效而又廉价的药物)的时候出现过敏,因反应严重而死亡(发生率为百万分之一)。结果家属认为是医疗事故提起诉讼,而法官的判决是医生过失杀人予以拘捕。理由是,一位著名的法医做出鉴定认为医生知道有百万分之一药物致死的可能还给患者服药就是杀人。可如果医生不给患者治疗,患者因病的死亡率将达到50%,如果这样,医生该怎么做?谁能给答案?!

“医疗纠纷举证倒置”的司法解释还规定:今后的医疗事故鉴定应有法医参与。请问有多少法医懂得临床医学的专业知识?法医只能对医疗事故是否牵涉刑事责任具有发言权,对医疗技术性的问题,他们的知识连井底之蛙的水平都达不到,又如何能做出正确的判定?!

今年9月1日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患者有权复印病历(包括病情记录),我怀疑制定这一规定的专家根本不清楚我们的病情记录的具体内容包括哪些?除了患者的自述外,还包括医生对病情的分析与讨论。对一个病例每个医生有自己的经验和看法不是奇怪的事吧,记录在案是为了对病情有更理性的分析和今后的提高,这一部分给患者及家属看能起什么作用,一个没有专业知识的人如何能判断医生的观点谁对谁错?因此其唯一的作用就是引起医疗纠纷。规定在患者及家属对病情知情权方面有这样的叙述:患者及对病情与治疗必须有详细的知情和了解,但这个知情又不能对患者造成损害。可对病情和治疗知情与了解的程度由医生决定还是病人及家属决定却没有定论。对此医生在对危重病患者的解释工作中极有可能说也是错,不说也是错。大家看个例证:一位晚期肝癌的患者到医院住院,医生该不该告诉患者真实病情呢?现在的医生只会告诉家属而对病人隐瞒,这样对病人的隐瞒既违反这个条例也符合这个条例。但是患者是疾病的主体,更是法律的自然人,条例规定他有权知道自己的病情,更有权选择今后的治疗方式,医生的治疗只有他的认可才真正具有法律效力,因此不告诉他即违法。可如果告诉患者,这必然对患者造成影响,他选择了放弃治疗或自杀,家属多数也会将医生告上法庭。结果医生说也是错,不说也是错,这样医生怎么当?

规定还要求医疗事故鉴定中涉及主要相关专业的专家不能低于50%。50%,天啊!这个比例的依据是什么?请问一个消化内科的专家如何去鉴定心脏外科的医疗事故?这样的医疗事故鉴定能保障谁的利益?难道同等专业的专家就这么不可信赖?!请问当你的空调坏了,叫人修理,结果不满意,那你是再找一个空调维修师傅还是去找个修电视的?同等的道理怎么到了医疗纠纷的鉴定时就变了?!

谈谈媒体的责任

  媒体对医疗界的批评(特别是对医疗纠纷)有80%是不客观的,他们用很片面的观点去阐述问题。

  试分析一下广州一份媒体在今年4、5月份对医疗问题系列相关报道吧!
  报道一:深圳南山区计划生育治疗中心对性病诊治的欺诈行为。从报道看,那里的医生简直心黑如墨,对患者的意见充满同情和悲愤,对医生的解释不屑一顾。如果那里的医生对每个患者都能诊断出3、4种性病,那肯定有水分,但到那里看病患者有几个人没有嫖妓史(如果没有,有几个傻瓜还会去看性病?!)。性病即过去所说的“花柳病”,“花柳病”一词至少几百年的历史,那几百年前是如何诊断性病的呢,无非是两个依据:一是有上青楼、逛妓院的行为,二是有相应器官的不适。而现今相应的检验措施主要是判定是那一种性病(为选择药物提供依据),以及判断治疗效果。到该治疗中心就诊的患者有多少人没有上述两点?就是该报记者暗访也是以这两点去见医生的(报纸上还做了特别的强调)。可以这样说,如果有上述两点80%人患有性病,对此该报没有一个字的分析,只是单一强调患者被欺诈,该报是否有为某些嫖客、妓女摇旗呐喊之嫌?!

报道二:有关广州医院收费的系列报道。“大学生钱少难治胃病”。做个胃镜三百元,学生嫌贵,不愿意做,记者对此同情不已。但对“胃病”做胃镜到底值不值,记者却未做调查与记载。胃病有多少种呢,有浅表性胃炎、充血性胃炎、出血性胃炎、胆汁返流性胃炎、糜烂性胃炎、萎缩性胃炎和消化性溃疡(包括胃溃疡和十二指肠溃疡,溃疡还包括单发与多发之分)以及胃肠肿瘤。其他可以引起有“胃病”相似症状的疾病还包括:各种类型的食管炎、慢性胆囊炎以及少见的心脏疾病。做胃镜有90%的机会确诊胃与食道的疾病,作为医生坚持让患者做胃镜是对谁负责呢?如果患者不同意做胃镜,有那么多原因,每个医生判断自然不同,所开的处方当然不一样,价格自然也不同,这值得奇怪吗?如果作了胃镜确诊为消化性溃疡且HP(幽门螺杆菌)检查阳性,对患者来说有很大的治愈机会,目前最好的治疗组合是洛赛克(制酸药,每天两粒、每粒约15元),胃粘膜保护剂(每个医生会依据经验开不同的药,如我喜欢用德诺,因为效果明确,但略为贵点,具体价格不清),羟氨苄青霉素和灭滴灵(杀灭幽门螺杆菌,两个药都比较便宜,也可以只选其中一种,但效果略差),疗程3-4周,药价共约700-1000元之间(依用药时间长短而定),如果洛赛克与德诺换用其他便宜的药物,价格会大为降低,疗效自然也会下降。如果你是患者你会如何选择?如果是医生又该如何选择?该学生去了三家医院,第一家嫌做胃镜贵走了。到第二家医院记者说医生不确诊就开药,不能确诊的责任在谁?记者却不提!如果医生拒绝开药,这位记者一定会说医生心黑,没有同情心!到第三家医院,医生开了三种药共150元,但患者依然嫌贵而没有取药。结果记者的结论是:“跑了三家医院,大学生胃病没治成,却添了心病”。请问这心病是谁添的?医生吗?有理性的人应该知道不是!正是学生本人和有“良心”的记者!前者不信任医生,后者则不懂装懂,有意树立医患的敌对关系! 另外还有几个同时报道的案例,由于篇幅所限,不再讨论。在这些报道中对患者的体验充满同情,而对医务界的解释轻描淡写,甚至使用“另类说法”这样鄙视的文字。

5月11日中央电视台借一件医疗纠纷讨论“医疗举证倒置的司法解释”,其最后的结论是该解释的实施有利于保护医患双方的利益,对医方利益保障的结论从何而来,对此有在全国的医务人员中作过调查吗?没有做调查就下结论难道不是一种误导?!当医务人员每每看到这样的报道,会有什么样的反应呢?如果一个人不断受到流言的困绕,又得不到其他人的理解,而且还不能申述,甚至要求你在别人打你的左脸时,再把右脸送过去!他会怎么办?谁能回答?!

在媒体的相关报道中我们能看到多少有关下面几个方面的调查:
  1、医学科学发展的有限性。医院是治病的地方同时也是死人的地方,不然医院要太平间来干啥,若人人都病而不死,那人类不是要万岁、万岁、万万岁了!更何况我国的经济水平在世界上只是发展中国家的水平,而我国新生儿的存活率,产妇平安出院率以及人的期望平均寿命都达到了世界发达国家的水平,这里边不是医务工作者的主要功劳吗?如果真象大部分非学医的人所说那样,“医院最黑、医生最狠、他们会把小病整成大病,然后慢慢整死你”,那么我国的人平均期望寿命只有40岁以下了!

  2、医务工作者工作的难处。他们的付出与待遇的差距,我国的人平均期望寿命是世界发达国家的水平,而他们的待遇与发达国家同业人员的差距又有多大?有多少媒体对此为医生说话?

  3、医疗收费的合理性。我们的药品费用所占比例的确较大,但其中重要因素有二:一是药品虚高定价,二是医疗技术服务的收费太低。对此媒体所做的只是单一强调医疗费用高,而对深层次的原因不做调查研究。

  4、医疗消费与普通消费的区别。世界上发达国家正力求社会各界把医疗消费与普通消费区分清楚,而我们的国家正反其道而行之,为此媒体大肆渲染、摇旗呐喊以及推波助澜。医疗消费与普通消费真的能同等吗?有哪位患者能以买电视机的心态去医院看病,买电视机可以有“包修、包换、包退的三包政策”,看病可以吗?就算医生能做到患者死后克隆一个还给他的家属,可克隆人还是原来的“他”吗?!可在媒体的鼓动下,有多少非医务工作者对医疗消费应与普通消费同等的观点举“双脚”赞同!但他们这种同等的观点和普通消费是有区别的,既出现问题时要求赔偿的原则二者相同(即遵循市场经济规则),但医疗消费的收费政策不能与普通消费一样按市场规律办!这是什么逻辑?!

  5、对疾病的认识。在出现医疗纠纷的时候,有相当部分的原因是患者及家属对疾病的认识不足,为此,媒体的报道也多数指责医务人员。

那么媒体有没有为医患双方做点实实在在的好事呢?采访医学专家,对该病种在报纸上做个详细的介绍。媒体会这样做吗?当然不会。为什么不会呢,因为他们不会成为卖点,只有医务工作者关心这些,这些人能占多大比例?靠他们能买多少份报纸啊!说白了,媒体真正关心的不过是关心报纸的卖点,有卖点才能多卖报纸,才能多有广告收益,编辑、记者的收入才能增加,这样做不过也是利益的驱动罢了,他们早把媒体“公平与公正”的原则抛到了九霄云外!在有关医疗问题的报道中,与医学无关的媒体只有《南方周末》的报道比较客观,但对医务人员困境与难处的报道依然不多。就是这样比较客观的报纸其编辑不知被更换了N次。

非医务人员对医务工作者劳动价值认识的偏差

如果没有医疗工作者的辛勤劳动,中国人的平均寿命可以从49年的36岁延长到目前的70岁吗?医生针对的是人的生命,生命虽是无价的,但却是至高无上的。面对人的生命而劳作的医务工作者的劳动价值是否也应该无价啊?! 对于医生劳动价值,许多医生已经发了相关的帖子,我不再累述。

  每当医务工作者对待遇和收入有不满时,就会有许多人说“你们怎么不想想工人、农民和下岗工人啊?工人、农民的劳动就没有价值吗?他们的劳动价值就应该比你们低吗?”要是医生看病真能象工人开机器、农民种地一样?只怕那时会翻天!我们从来没有否认别人的劳动价值,每个人的劳动都有相应的价值,劳动者对社会贡献应该由社会回报,如果你病了,其花费应该由你和你的顾主共同承担(为政府工作就由政府承担),让医生回报你,可医生能代表企业、能代表政府吗?医生的劳动应该由谁回报?正应该由政府和医务人员服务的对象回报。有人会说我们看病时是交了钱的!我承认这是回报,但门诊4元挂号费、住院每天3元诊金能体现医务人员的技术劳动价值吗?“认为医务人员的劳动价值与应该与其他行业持平?!”怎么不把“医务人员他们的劳动过程看成和养猪一样?同时把他们的价值看成和律师或电信从业人员一样!”。每个人的劳动都有价值?不同的劳动其价值肯定不一样,认为“社会只有分工不同没有高低贵贱之分”这句话行的通吗?按这样的说法搞导弹的和扫垃圾大家都是在讨生活,都在为社会做贡献,他们的劳动价值应该一样高,如果这样导弹工程师们设计的导弹会落在你的家门口!

  还有人认为“医生能在干干净净,没有风吹雨淋地在室内工作,还有份也算过的去的薪水,应该满足了,每个工作都有自己的难处,医生不应该过于强调自己的难处”。可没有做过医生,怎么会有体验呢。医疗界形容医生的工作有一句话“如临深渊,如履薄冰”。工人做错工作,可以重来,最多扣奖金。农民今年种不了谷子可以改种菜。可医疗出现错误的时候有多少机会可以重来。你是希望医生每天上班的时候以高度的责任心和紧张度对待每一个病例,还是希望他们分心到家务、孩子读书?你是希望医生们在休息的时候可以的放松,为第二天的工作养足精神,还是继续为日常生活分心?如果想医生不为日常生活分心,那他们应该有能力请一个全职的保姆。如果希望医生们在休息的时候可以的放松,为第二天的工作养足精神,就应该让他们在休息时间除了看书外,能够轻松地出去郊游,运动放松身心。这些都需要有相当的经济实力才能完成的!国外给医生高薪的出发点正是以此为基础的。在我国就算最黑的医生其收入也不及一个职业律师的一半,而在国外医生的收入和律师是同一档次的,可国内有多少人(包括媒体)对律师的高收入提出过意义?反而对低收入高付出的医务工作者忘加指责,却不为他们的忍辱负重奔走呼吁?!

  在我国有多少先进、优质的药品和医疗设备是国内开发的?在国外从事从药品和医疗设备开发的科研人员的收入是多少你们知道吗?可他们的平均收入依然低于医生。建国以来我国自行研究开发的一类新药不足十种,完全具有自己知识产权的高科技医疗设备没有一种,这种状况有多少人清楚?是什么原因?就是对知识劳动价值的蔑视!

  是不是每个患者都尊重医生的劳动呢?在门诊相当一部分看病不挂号?让他先去挂号他会说“我就问一问嘛,问一问也要挂号?或者说你说有病我就去挂,没病就不挂了,你们医生就知道钱?”医生的解答不算劳动吗?这种病人虽不占很大比例,但也不少见。对此医生们有意见不是那4块钱挂号费,而是病人对医生劳动的尊重。而且现在对医疗纠纷有80%的意见是迁怒与医疗服务态度,认为医生态度不好,就认为医生没有尽责任治病,自己不懂又不信任医生。就算挂了号,就自负“我交了钱,你就必须全心全意为我服务”,作为患者有多少人看病时考虑过医生在为你看病的时候还有许多人等着他们的服务,他们也要尽可能准时下班,不然孩子又要吃方便面过日子。
转自《丁香园》

二进制 发表于 2007-12-27 07:38

言之有理,说出了广大医务工作者心声!!!:handshake :handshake :handshake

叹息之墙 发表于 2007-12-27 14:54

政府的问题啊!

依依 发表于 2007-12-27 17:06

你说的非常在理,因此说解决患者看病难、看病贵需要从深层次上解决问题,而不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

safihu 发表于 2007-12-27 17:49

说的太好了,急着回家,晚上继续看!:victory:

会唱歌的鱼 发表于 2007-12-27 18:11

说的真好,有感而发!!感到更加:'(

寂寞的雨 发表于 2007-12-29 20:16

道出了医务人员的心声,谢谢!反映现状,很现实的问题,不知道政府部门作何感想?记者们会遇到无钱看病的病人一直给予经济支持吗?

绿谷 发表于 2007-12-29 23:36

太感人了!道出了有良知医生的心声。

最爱笑的人 发表于 2007-12-30 20:57

说的太好了,急切的盼望医疗体制改革

让医生和百姓都可以各归其位

红梅伊人 发表于 2008-1-1 11:08

看病贵、看病难是全社会都关注的。
医务人员的许多无奈、许多委屈又有几人知呢?

鱼禾草 发表于 2008-1-1 11:39

写的太精辟了,是呀,媒体真正关心的不过是关心报纸的卖点,有卖点才能多卖报纸,才能多有广告收益,编辑、记者的收入才能增加,这样做不过也是利益的驱动罢了,他们早把媒体“公平与公正”的原则抛到了九霄云外!

鱼禾草 发表于 2008-1-1 11:40

回复 #1 野渡无人 的帖子

这篇大作应该让那些坐在中南海的"高官"们读到就好了:lol :lol :lol

xiaolongnv 发表于 2008-1-1 12:55

不置身其中,谁又会有如此深切的感受呢!

问问我们的孩子,又有几个愿意从医?

我女儿还很小的时候曾经说过这样一句话:我要是妈妈病房的病人就好了,那样就可以天天见到妈妈了。每每想起这句话,鼻子总会泛酸……

记得“非典”的时候,我们做了一次和平年代的“最可爱的人”。而谁曾想就在“非典”过后不久,我亲历这一幕:一位病人指着医生的鼻子咆哮“我告诉你非典已经过去了”。挨骂的医生只是无奈的摇了摇头,继续接诊其他病人。

理解万岁!我们必须理解患者,而我们就不需要理解?谁来理解我们,恐怕只有我们的家人……

[ 本帖最后由 xiaolongnv 于 2008-1-1 12:57 编辑 ]

小白天使 发表于 2018-7-4 16:01

这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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