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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济宁市洸府河婴儿遗体丢弃事件的通报

   火...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0-4-3 08: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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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30, 2, center]关于济宁市洸府河婴儿遗体丢弃事件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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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类别:【新闻头条】 发布时间:【01/04/2010 17:34:40】



各市卫生局,省(部)属医疗机构:
    3月29日,济宁市洸府河发现21具被遗弃的婴儿遗体。济宁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市卫生局、公安局等部门快速反应,及时组织调查,查明事实真相,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经调查,这是一起由济宁医学院附属医院(以下简称济医附院)太平间工作人员与病死婴儿家长私自达成处置遗体的口头协议并收取费用,随后雇佣社会人员运输到洸府河附近进行处置而引发的事件。济宁市卫生局已经向社会表示真诚道歉,济医附院也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副院长牛峰海对此事件负有不可推卸的领导责任,院方已责令其停职检查;医院后勤处处长李鲁宁、副处长何昕予以免职;医院太平间工作人员朱振雨、王治军予以开除,济宁市公安机关依法对二人实施了治安拘留。
    在当前全省卫生系统全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强医疗机构内部管理的情况下,发生这一事件,令人震惊。这一事件不仅反映出个别工作人员公德意识丧失、漠视生命尊严,而且暴露出我们医院管理存在的漏洞,性质恶劣,影响极坏,教训深刻。为深刻吸取这一事件的教训,举一反三,进一步加强全省医疗服务管理,特通报如下。
    一、对济医附院给予全省通报批评,责令深刻反省、限期整改,整改情况要于4月10日前分别报送省、市两级卫生行政部门,我厅将适时组织进行核查。
    二、各地各单位要立即组织一次全面检查。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以病亡婴幼儿尸体处置为重点,对太平间、手术室、妇产科、儿科等重点科室全面开展自查,认真排查薄弱环节,制定落实整改措施。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对医疗机构的监管职责,组织开展辖区内的拉网式检查,发现问题,依法依规坚决查处。要认真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失职、渎职的管理人员要严肃追究管理责任,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坚决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各市各单位检查结果要于4月15日前报送省卫生厅医政处。
    三、医疗机构要妥善处置病亡婴幼儿尸体。病亡婴幼儿尸体原则上按照《殡葬管理条例》和《山东省殡葬管理规定》等由家属进行处置。对于无主或者被遗弃的病亡婴幼儿尸体,医疗机构要坚持公益性质,承担处置工作。医疗机构要进一步完善登记、交接、转运的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确保规范处置病亡婴幼儿尸体。对其中有传染性风险的,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传染病防治法》、《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对尸体收集、存放、运送全过程进行无害化处置,并做好工作人员的自身防护。禁止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从事以营利性为目的的病亡婴幼儿尸体处置工作。
    四、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全员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教育,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突出患者至上,维护生命尊严,提高工作人员职业素养。要把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教育作为目标管理考核的重要内容,严格落实考核评价制度,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考核。对违反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规范的,要给予相应的处理。
    五、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深入开展“两好一满意”活动,抓住公立医院改革机遇,落实医疗质量和服务管理各项规定,细化服务措施,加强人文关怀,努力改善医疗服务质量,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创建人民满意的卫生行业。

二〇一〇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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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4-3 08:08 | 显示全部楼层
font=楷体_GB2312]根据该通报和此前的新闻详细报道,我个人认为济医附院此次事件不涉及医疗废物问题,媒体用医疗废物政策来炒作该事件纯属误导.
该事件涉及的是病亡婴幼儿尸体的处理,而不是我们所说的病理性医疗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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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3 08:30 | 显示全部楼层
理有待加强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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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3 09:46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根据该通报和此前的新闻详细报道,我个人认为济医附院此次事件不涉及医疗废物问题,媒体用医疗废物政策来炒作 ...
是啊,在通报的第三条里已经说的很明确:
      医疗机构要妥善处置病亡婴幼儿尸体。病亡婴幼儿尸体原则上按照《殡葬管理条例》和《山东省殡葬管理规定》等由家属进行处置。对于无主或者被遗弃的病亡婴幼儿尸体,医疗机构要坚持公益性质,承担处置工作。医疗机构要进一步完善登记、交接、转运的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确保规范处置病亡婴幼儿尸体。对其中有传染性风险的,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传染病防治法》、《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对尸体收集、存放、运送全过程进行无害化处置,并做好工作人员的自身防护。
    与病理性医疗废物有本质上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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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3 09:51 | 显示全部楼层
、医疗机构要妥善处置病亡婴幼儿尸体。病亡婴幼儿尸体原则上按照《殡葬管理条例》和《山东省殡葬管理规定》等由家属进行处置。对于无主或者被遗弃的病亡婴幼儿尸体,医疗机构要坚持公益性质,承担处置工作。医疗机构要进一步完善登记、交接、转运的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确保规范处置病亡婴幼儿尸体。对其中有传染性风险的,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传染病防治法》、《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对尸体收集、存放、运送全过程进行无害化处置,并做好工作人员的自身防护。禁止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从事以营利性为目的的病亡婴幼儿尸体处置工作。
    四、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全员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教育,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突出患者至上,维护生命尊严.
不是国家卫生部红头文件,其它省市可不可以参照执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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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3 11:09 | 显示全部楼层
们医院死婴也是家属向医护人员咨询,医护人员提供一电话,然后,家属给钱那人,深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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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3 11:12 | 显示全部楼层
size=4]不出问题则好,出了问题就不得了,加强监督管理,管好重点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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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3 14:08 | 显示全部楼层
别工作人员公德意识丧失、漠视生命尊严!说到底还是医患关系的不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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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5 22:02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我们医院死婴也是家属向医护人员咨询,医护人员提供一电话,然后,家属给钱那人,深埋了
深埋不可取!
按通报的要求应该火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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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5 22:04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的语言丰富得很,同样是个“烧”字,对尸体那叫“火化”,对医疗废物就叫“焚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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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5 22:12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卫生厅的观点,婴幼儿尸体归家属处理。无主的或遗弃的如何处理啊?规定还是不明确,坚持公益性质,是火化?还是按医疗废物处置?都算是公益性质吧?另外,对于死胎如何处置?实际这些事情卫生厅也不好决定啊,最好还是卫生部出台个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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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6 16:03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认为:死胎死产或引产引出的死胎不应该算婴幼儿,不成其为一个自然人,可以作为母体的一个组织来看,也符合病理性医疗废物"诊疗过程中产生的人体废弃物和医学实验动物尸体等"的标准,可以作为病理性废物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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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7 11:0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支持这观点,如果也按尸体处理的话就是把问题扩大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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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7 16:29 | 显示全部楼层
报道称,济宁市卫生局一位官员表示,婴儿遗体可能是当地医院引产、流产或者病亡的死婴,按法律规定,属于医疗垃圾。
  就此,记者咨询了中南大学湘雅医院感染控制中心主任吴安华教授。据吴安华介绍,婴儿一旦出生,就有了生命,即便后来病故,也应该按照遗体处理流程,由相关部门分类收集,进行火化或掩埋。如果是流产的胎儿,依据2003年印发的《医疗废物分类目录》,手术及其他诊疗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的人体组织、器官等属于病理性医疗废物,应该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随意丢弃是违法行为。
  类似情况在医院中的规范处理流程是什么样的?据北京协和医院医务处副处长刘宇介绍,在该院,抢救无效死亡的新生儿的遗体,应该被送进太平间,按照遗体处理流程处理。流产的胎儿通常被当成生理组织来对待,由医院病理科按照病理性医疗废物处理。“不管怎么说,都不应该随意丢弃,这是一种极不尊重生命的做法,而且也可能存在一定的疾病感染风险。”
  链接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14条规定,禁止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禁止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
  第27条规定,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在运送医疗废物过程中应当确保安全,不得丢弃、遗撒医疗废物。
  第47条规定,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于《健康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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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8 20:05 | 显示全部楼层
那引产下来的死胎是否与输液管这类医疗废物一起焚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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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13 10:5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认为我们按照法律规定执行,应该不是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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