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同意北京地坛医院等5家医疗机构使用内窥镜手术器械控制系统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同意北京地坛医院等5家医疗机构使用内窥镜手术器械控制系统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www.moh.gov.cn 2010-02-25 11:3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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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上海市卫生局:
根据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有关规定,2009年6月我部向全国通报了你们越权审批北京地坛医院、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瑞金医院、上海胸科医院和上海华东医院等5家医疗机构配置内窥镜手术器械控制系统问题。你们高度重视,认真进行整改,封存并停止了设备使用。
根据你们的申请和专家论证评审结果,经研究,同意以上5家医疗机构启用内窥镜手术器械控制系统。请你们加强设备应用监管,一方面要指导医疗机构从严掌握适应症,遵守操作规范,确保设备使用安全、有效;另一方面要严格执行有关部门按成本核定的医疗服务价格,保障患者权益。同时,要组织医疗机构认真开展设备应用评价,并及时将情况报告我部。
内窥镜手术器械控制系统购置价格、日常维护和耗材费用昂贵,操作人员专业技术要求很高,属于须严格规划管理的甲类大型医用设备。我部将按照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审批工作制度规定,继续追踪国外信息,结合上述医疗机构应用情况分析,对该设备的有效性、安全性、经济性和发展前景进行综合评估,再研究全国配置规划有关事宜。在此之前暂停审批配置。
二〇一〇年二月十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
卫生部办公厅 2010年2月11日印发
校对:李军
卫生部办要求伽玛射线头部立体定向放射外科治疗系统要集中采购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伽玛射线头部立体定向放射外科治疗系统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www.moh.gov.cn 2010-02-25 11:37:18
卫办规财发【2010】102号 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四川省、陕西省卫生厅: 根据《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器械集中采购管理的通知》(卫规财发〔2007〕208号)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同意北京天坛医院等36家医疗机构配置头部伽玛刀的通知》(卫办规财发〔2008〕181号)的有关要求,我部拟于近期启动伽玛射线头部立体定向放射外科治疗系统(以下简称头部伽玛刀)集中采购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我部已委托卫生部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心负责头部伽玛刀集中采购工作。采购头部伽玛刀的医疗机构需与卫生部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心签订《头部伽玛刀集中采购委托协议》(见附件1)。 二、为广泛听取各方意见,保证集中采购公开、公正、公平,卫生部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心将成立头部伽玛刀集中采购工作委员会。具体人选由卫生部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心与你厅共同研究确定。 三、请组织经我部批复同意配置头部伽玛刀的医疗机构填写《头部伽玛刀配置需求表》(附件2),于1月26日前送达卫生部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心(同时送电子版)。 有关附件表格可从卫生部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心网站(http://jzcg.medicalbridge.com.cn)下载。具体事宜请直接与卫生部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心联系。 四、联系人 卫生部规划财务司 李军 联系电话:010-68792666 传真:010-68792175 电子邮件:lijun@moh.gov.cn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直门外南路1号(100044) 卫生部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心 王坤 联系电话:010-88393916 传真:010-88393914 电子邮件:jzcg@ihecc.org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9号五栋大楼B3座702室(100044)
附件:1.头部伽玛刀集中采购委托协议 2.头部伽玛刀配置需求表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五日 附件1
头部伽玛刀集中采购委托协议
甲方: 法定代表人:乙方:卫生部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心法定代表人:
甲方、乙方按照《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器械集中采购管理的通知》 (卫规财发〔2007〕208号)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同意卫生部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心承担医疗器械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卫办规财发〔2007〕126号)等文件精神,就伽玛射线头部立体定向放射外科治疗系统(以下简称头部伽玛刀)集中采购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委托乙方作为头部伽玛刀集中采购代理人,代理甲方办理与集中采购有关的事务,签署与集中采购有关的文件。甲方保证乙方签名与甲方签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监督和配合乙方依法开展头部伽玛刀集中招标采购; (二)签订本协议书后,向乙方提交完整、明确的采购需求和银行出具的资金保函; (三)委托期内,如果供应商对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作出答复。 三、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真规范组织开展头部伽玛刀集中招标采购工作; (二)根据甲方提供的采购需求计划、资金筹措等情况,编制集中采购文件; (三)监督甲方签署购销合同、履行合同。 四、其他约定 (一)甲、乙双方应当对获悉的专家名单、评审过程等内容保密,任何一方泄密,由泄密方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二)如有一方违背上述约定,另一方有权向卫生部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反映,寻求有效的解决办法; (三)本协议书双方签署后即生效; (四)本协议书一式二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签章) (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2头部伽玛刀配置需求表
医疗机构全称
( 省 市)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
详细地址
医疗机构免税名称
(科研、教学)
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免税名称是否已在“中国国际招标网”进行采购人注册:□是□否
一、采购设备资金情况
1.采购预算
万元 (□美元□人民币)
2.采购设备资金来源及比例
□ 财政拨款 ( %)□ 国内贷款 ( %)□ 国外贷款( %)
□ 自筹 ( %)其他 ( %)
3.财政性资金使用期限
至 年 月 日
4.使用财政拨款是否获得进口产品批复:□是□否
二、拟采购品牌(至少填写2个)
1. (□国产□进口) 2. (□国产□进口)
3. (□国产□进口)
三、配置用途 □临床 □科研
四、设备配置需求(自行编制技术参数需求表,加盖公章附后)
五、其他需求
负责人签名: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本表格由卫生部批复同意配置但尚未装备头部伽玛刀的医疗机构填写(已填报的无须重复递交)。
内窥镜手术器械控制系统究竟是怎么回事?
有哪位专家可以解答一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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