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透业务全面检查在即 不能满足安全要求者将暂停诊疗活动
发布时间:2010-02-08 08:55 来源:健康报日前从全国医疗服务监管会议上获悉,卫生部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以《血液净化标准操作规程(2010版)》为标准,按照“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在6月底前完成对辖区内所有医疗机构血液透析业务的全面检查验收;对存在血液透析管理混乱、不能满足血液透析质量安全要求的医疗机构暂停血液透析诊疗活动,进行整顿,并组织做好有关病人的相关接续治疗工作。
卫生部要求,各地要统一组织相关医疗机构负责人、血液透析科室主任、护士长开展《规程》的专项培训工作;医疗机构作为血液透析质量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要对相关科室开展《规程》的全员学习培训;要对照《规程》自查自纠,确保乙肝、丙肝、艾滋病等经血液传播疾病感染患者与非感染患者分机分区管理,加强非感染患者复用透析器、医务人员手卫生等关键环节的质量安全控制。
卫生部强调,各地要建立健全血液透析感染检测和不良事件处置制度,有关医疗机构要进一步完善血液透析病人登记和病历管理制度。要对血液透析患者进行经血液传播疾病的定期检验,尤其要做好首次透析患者和新转入患者的检验工作。一旦发现血液透析患者经血液传播疾病的病原学指标转为阳性,要立即分析查找原因,采取积极的救治措施,必要时暂时停止血液透析业务。 认真做好血透管理工作很重要,不过有一点不太明白,血透室空气还是要求每月一次监测?物体表面也是吗? 回复 1# mache
亡羊补牢,血透事件可休矣?? 新《规程》出台很是时机,我们平时就很严格。执行《规程》感觉不难,希望组织检查,以查促进。 是该全面整顿了,但愿这次能有实际效果而不是走过场。 血透室空气我院还是要求每月一次监测,物体表面、手卫生等也是! 回复 5# 依依
要是我去了 就不会走过场了!哈哈 按照“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在6月底前完成对辖区内所有医疗机构血液透析业务的全面检查验收;对存在血液透析管理混乱、不能满足血液透析质量安全要求的医疗机构暂停血液透析诊疗活动,进行整顿,并组织做好有关病人的相关接续治疗工作。
是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了! 回复 8# 雪莲E人
但是面对该SOP中存在的问题,不知道检查时如何掌握这个尺度呢?其中包含的不太符合目前院感形势的要求是否会作适当变动?比如大家所指出的那些问题 关于新规范我有一点疑惑,就是“丙肝患者的透析器不得复用”的规定。以前透析器复用规范中说丙肝患者可以复用,新规范予以否定是因为掌握了一定的依据呢?还是受近期的血透感染事件影响呢?如果是前者,那么说明以前的医学认识还不够;如果是后者,那么到底是如何导致丙肝感染暴发依然是一笔糊涂账,只是最后的责任都或多或少牵连到感染科的身上了。 本帖最后由 拙凌 于 2010-2-9 10:05 编辑
而且如果检查是遵循新规范,那么新规范中有关感染管理部分的内容并不妥当,我们如何向检查人员解释呢? 回复 1# mache
希望这次能有实际效果而不是走过场。卫生部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以《血液净化标准操作规程(2010版)》为标准,对于其存在的不太符合目前院感形势的要求部分应该怎么办呢? 可能是考虑到一些医院复用不规范,有些医院特别是基层医院,丙肝复用没有分机进行吧! 是时候好好整顿整顿了,但是SOP中存在的问题。。。。。。该怎末办呢????? 基层医院复用是普遍存在的。原因很简单:血透患者经济不能承受,我院要求血透工作人员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两患者间透析机必须消毒才能给下一位患者透析。 本帖最后由 mache 于 2010-2-9 11:04 编辑
在新的规范中,我没有看到对血透室最少应该配备几台透析机的要求,其实这一点很重要。太少的话,是不可能做到分区分机治疗感染与非感染病人的,即使工作人员说的再好,也经不起推敲的。所以,应该有这样的要求。这是必须的!绝对必须的!
再有,就是如果不具备半自动和全自动复用机的话,也是要禁止复用的!使用完全手工的所谓复用方式,是禁止的!其中道理应该不复杂。
但是为什么不对此作出具体明确的约束呢?我个人认为这两点极其重要!!! 回复 10# 拙凌
很发人深思!许多事情都不应该这样“草率”处理 不知亡羊补牢还晚不?
也不知“不良事件发生后我们才去顿悟、整改,才去痛心疾首,才去下发诸多的指南、规范等等”----这样的路还要继续多久?在预防面前,我们为何变得如此被动地控制?
更不知亡羊补牢会不会总不会晚?{:1_10:} 2010版血透SOP是由肾病学会组织卫生部出台的,其中没有院感染人参与,我省成立的血透质控中心也没有院感人的参与,不知其中感染管理在血透质控中占什么位置? 洋洋洒洒200多页的SOP,涉及到医院感染控制方面的内容却有不少不切实际的内容,按照这样的SOP进行督查,碰到不是院感专家的检查者,在院感方面,我们又有可能面临一些委屈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