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YPQZY 发表于 2024-11-27 18:07

等级评审中这个条款属于院感科主管吗

等级评审中这个条款“贯彻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与完善职业安全防护相关措施、应急预案、处理与改进的制度,上岗前有职业安全防护教育。”应该属于院感科负责吗?

吴晓梅 发表于 2024-11-27 18:34

这个条款属于院感科主管,由院感组主查。

小猴子波波 发表于 2024-11-28 07:38

院感科是其中一部分,关于感染性疾病的职业防护。其余比如意外等不归院感科

苏打水的 发表于 2024-11-28 07:41

这个条款属于院感科主管

遗失翅膀的鸟 发表于 2024-11-28 08:09

我们医院不归院感科管,职工的安全归防保科。但这条是院感组的条款

怡彩纷呈 发表于 2024-11-28 08:13

我们是归到人力。
院感只是其中一部分,职业安全还涉及到消防安全、后勤安全、甚至屏幕亮度等光电污染等

guoguo 发表于 2024-11-28 08:22

我们医院归院感科主管,也是一头雾水

简美 发表于 2024-11-28 08:27

职业安全和暴露相关内容,我们是放在院感科的

天鹅城 发表于 2024-11-28 08:30

这个条款包含了生物源性职业暴露归属院感科管理;还包括了放射职业防护(物理源性的一部分),大多数归属公卫科管理;其余如化学源性,如盐酸,二甲苯(危化品)等,大部分归属保卫科管理。这是一个多部门协作管理的条款。

缭绕 发表于 2024-11-28 08:51

这个可以由院感科和医务科或保健科共同完成,比如放射防护,我们医院是放在医务科的,那么就由医务科来完成。

llh741220 发表于 2024-11-28 09:22

学习了。。。。。。                  

春语 发表于 2024-11-28 09:30

   我们医院是归公卫科(放射职业防护)和保卫科管(危化品及消防安全)

胡丽791126 发表于 2024-11-28 10:04

我们医院放射职业防护属于药械科管

xhmj 发表于 2024-11-28 10:32

本帖最后由 xhmj 于 2024-11-28 10:42 编辑

这个条款在专家评审条款中是院感组老师查的。这个条款的主体是员工职业安全防护管理,在人资板块,其中还是有生物、放射、物理、化学性危害、工作相关职业紧张、不良人因工效学因素,院感主要做的是血源性、呼吸道职业安全防护。所以是一个人资主责,其他相关部门配合的条款。
生物性危害因素:发生血源性传播疾病等感染性疾病
放射性危害因素:可引起随机性效应(癌症和遗传效应)和确定性效应(超剂量照射引起的局部器官和组织的放射性损伤)
物理性危害因素:紫外线辐射急性暴露可引起急性结膜角膜炎、结膜炎及急性光接触性皮炎,长期慢性暴露可增加皮肤癌发病风险;激光束的直射或反射可引起眼部急慢性病变,眼睛严重受伤,直射皮肤可引起灼伤
化学性危害因素:可造成皮肤、眼部化学性灼伤,呼吸系统、中枢神经系统、血液系统、消化系统损害,急性中毒或引发慢性中毒和远期效应
职业紧张:心理影响包括激动、易激惹、抑郁情绪,对工作不满;行为影响包括睡眠障碍、旷工;躯体影响包括头疼、胃部不适、血压改变
不良人因工效学因素:可致肌肉、骨骼、神经等系统损伤,即工作相关肌肉骨骼疾患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关于印发《医务人员职业健康促进指南(试行)》的通知

慎独 发表于 2024-11-28 10:33

我们归人事部门管理。院感科只负责感染性病原体职业防护指导培训暴露后追踪,有相应检查时,人事科会跟我们要感染性病原体职业暴露的管理资料。职业安全防护涉及到各岗位,所以执行《劳动法》要求。供应室防烫伤、后勤部门液态氧冻伤、电工防护、污水处理有害气体防护、消防安保人员消防用品防身用品等等都是职业防护范畴。记得有个检查是健康促进中国行和全国职工健康促进行动,里面就是涉及各部门。

叶晴 发表于 2024-11-28 10:37

归人事科主管,院感科、总务后勤科协助

谈小洁 发表于 2024-11-28 11:00

我们是职能部门共同管理,各司其职,这个条款在专家评审条款中虽说是院感组查,但我一般只会查院感负责的那一部位为主。

高山雪莲W 发表于 2024-11-28 11:27

职业安全防护中感染性因素部分属于院感科主管。

四季如歌 发表于 2024-11-28 11:32

我们医院关于感染性疾病的职业防护归院感科,放射性的职业防护归医工科、还有一部门归安全办、医务科等

慎独 发表于 2024-11-28 11:44

我们人事科有《职业安全管理制度》,院感科有《感染性病原体职业暴露防护制度》。国卫办医函〔2019〕480号《医疗机构感染预防与控制基本制度 (试行)》“九、医务人员感染性病原体职业暴露预防、处置及上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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