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治疗用抗菌药送检
请教老师,但从字面上,执行卫健委下发的【2021】198号文件,有很多不是很明白。请教老师:1.我们在统计中,有的患者抗菌药使用多次,我们在统计患者例次方面,是按照例次统计,还是按照例统计。例如,某患者住院期间,一个月内有3次使用不同抗菌药,例数是1例还是3例?2.重点类抗菌药:头孢哌酮舒巴坦,口服利奈唑胺片,在抗菌药管理分级方面,属于二级,不属于特殊级;我们依然按照重点类统计对吗?本帖最后由 格日乐图 于 2024-2-21 11:04 编辑
1.每次住院期间关注首次治疗用抗菌药物使用前病原学送检率
2.重点药物我们是按照【2023】126号关于进一步推进“提高住院患者抗菌药物治疗前病原学送检率”专项行动的函执行
1.按首次使用
2.重点药物又没说一定得是特殊级 只统计第一次使用;是否纳入重点药物根据文件要求,并没有说重点药物一定是特殊级的 谢谢老师分享,学习了 1.统计首次治疗用抗菌药物使用前病原学送检率,一个患者就是一。
2.按照【2021】198号文件:头孢哌酮舒巴坦、利奈唑胺属于重点药物,要按照重点药物统计。 学习了,谢谢各位老师分享 病例数,按照1次统计 重点药物有规定的,不一定都是特殊使用级 统计首次即可,一个患者统计一次 感谢老师的解释,明白了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