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菌药物的授权问题
一个三级私立医院集团,在另一个区又独立开设了一个医疗机构,独立法人经营。由于该新医疗机构是新成立的,拟申办为二级医疗机构,但尚未审批下来。而抗菌药物的授权规定是二级医院可以自行授权,但该机构由于尚未审批为二级医院,其医生就由集团进行审批授权。这种情况是不是违反了规定? 这个不归院感管。如果是独立医疗机构,肯定由本单位授权本单位工作人员,其他单位如何有权授权?多点执业也无法跨单位授权的 这个和院感一点关系也没有。 由于新设立的医疗机构是独立设置,在尚未审批为二级医院前,必须当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批授权,不能由集团授权,这涉及谁授权谁使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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