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 15982—2012之环境标准
《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 15982—20124 医院消毒卫生标准
4.1 各类环境空气、物体表面
4.1.1 菌落总数应符合表1 要求。
Ⅰ 类环境为采用空气洁净技术的诊疗场所,分洁净手术部和其他洁净场所。
Ⅱ 类环境为非洁净手术部(室);产房;导管室;血液病病区、烧伤病区等保护性隔离病区;重症监护病区;新生儿室等。
Ⅲ 类环境为母婴同室;消毒供应中心的检查包装灭菌区和无菌物品存放区;血液透析中心(室);其他普通住院病区等。
IV 类环境为普通门(急)诊及其检查、治疗(注射、换药等)室;感染性疾病科门诊和病区。
表1 各类环境空气、物体表面菌落总数卫生标准
环境类别 空气 物体表面
cfu/皿 cfu/m3 cfu/cm2
Ⅰ类洁净手术部环境其他洁净≤4.0 (30 min) ≤150 ≤ 5.0
场所符合GB 50333 要求
Ⅱ 类环境 ≤4.0 (15 min) — ≤ 5.0
Ⅲ 类环境 ≤4.0 ( 5 min) — ≤ 10.0
Ⅳ 类环境 ≤4.0 ( 5 min) — ≤ 10.0
注1:cfu/皿为平板暴露法,cfu/m3 为空气采样器法。
注2:平板暴露法检测时的平板暴露时间。
4.1.2怀疑医院感染暴发或疑似暴发与医院环境有关,应进行目标微生物检测。
谢谢小白老师的分享,学习了
谢谢小白老师的分享,学习到了 谢谢老师的分享,学习到了 谢谢老师的分享,学习到了 谢谢小白老师的分享,学习了 谢谢小白老师的分享,学习了!
谢谢小白老师的分享,学习到了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