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cf 发表于 2020-2-7 15:28

关于防护服

本帖最后由 ncf 于 2020-2-7 15:32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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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各位老师,这种防护服可以用于此次”新冠“肺炎的防护工作吗?




piterpeng 发表于 2020-2-7 16:15

关键是要找到它执行的是什么标准!

吴晓梅 发表于 2020-2-7 17:16

对照:
国卫办医函〔2020〕98号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加强疫情期间医用防护用品管理工作的通知
四、合理使用紧急医用物资防护服 
  疫情防控期间,医用防护服不足时,医疗机构可使用紧急医用物资防护服。紧急医用物资防护服应当符合欧盟医用防护服EN14126标准(其中液体阻隔等级在2级以上)并取得欧盟CE认证,或液体致密型防护服(type3,符合EN14605标准)、喷雾致密型防护服(type4,符合EN14605标准)、防固态颗粒物防护服(type5,符合1SO13982-l&2标准)。紧急医用物资防护服仅用于隔离留观病区(房)、隔离病区(房),不能用于隔离重症监护病区(房)等有严格微生物指标控制的场所。
  各医疗机构使用的紧急医用物资防护服应当由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医疗物资保障组确定的定点生产企业生产(第一批定点生产企业名单见附件)。紧急医用物资防护服实行标识标记管理,产品外包装正面应醒目标注产品“仅供应急使用”(红色、楷体二号),产品名称为“紧急医用物资防护服”(红色、黑体二号),产品使用范围为“本产品用于隔离留观病区(房)、隔离病区(房)等,严禁在隔离重症监护病区(房)等有严格微生物指标控制的场所使用”(红色、仿宋三号),以及产品号型规格(分160\165\170\175\180\185六种类型,黑色、楷体三号),产品依据标准编号(黑色、楷体三号)、定点生产企业名称(褐色、楷体三号)等信息。
  以上措施属于此次疫情防控的临时应急措施,疫情结束后自行解除。

jcyyhlb 发表于 2020-2-8 15:48

学习了,感谢老师的解答!

qing913 发表于 2020-2-9 09:30

路过学习了,感谢老师的分享

glwsy 发表于 2020-2-9 19:39

路过学习了,长知识了

BWF123 发表于 2020-2-12 08:57

学习了,增长了许多知识。

林蜜 发表于 2020-2-12 21:05

谢谢老师的分享,受益匪浅

健康长寿 发表于 2020-2-15 14:18

路过学习了,感谢老师的分享

宋红艳 发表于 2020-2-16 11:31

谢谢老师的解答,我们也有欧盟防护服。

夏去秋来 发表于 2020-2-18 17:42

下载学习,谢谢老师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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