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医院或诊所要不要设立医疗废物暂存间(站)?
来自感控小蜘蛛在《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中要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而在《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 环发206号规定是具有住院病床的医疗卫生机构方应建立专门的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库房,不设住院病床的医疗卫生机构,如门诊部、诊所、医疗教学、科研机构,当难以设置独立的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库房时,应设立专门的医疗废物专用暂时贮存柜(箱),并应满足下述要求:(1)医疗废物暂时贮存柜(箱)必须与生活垃圾存放地分开,并有防雨淋、防扬散措施,同时符合消防安全要求;(2)将分类包装的医疗废物盛放在周转箱内后,置于专用暂时贮存柜(箱)中。柜(箱)应密闭并采取安全措施,如加锁和固定装置,做到无关人员不可移动,外部应按照GB15562.2和附录A要求设置警示标识;(3)可用冷藏柜(箱)作为医疗废物专用暂时贮存柜(箱);也可用金属或硬制塑料制作。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2001年12月28日颁布、2002年7月1日实施的《危险废物贮存控制标准》GB18597-2001附录《国家医疗废物豁免清单》13条中对医疗废物收集做出下例规定:从事床位总数在19张以下(含19张)的医疗机构产生的医疗废物的收集活动收集过程可不按危险废物管理。在2016年国家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公安部令第39号《国家危险废物分类名录》的《国家医疗废物豁免清单》再次提出同样的要求。2017年国卫办医发【2017】32号(卫生、环保等5部委联合发文)《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也规定卫生认可19张床以下(含19张)医疗机构上送医废时,其收集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在吴安华等主编的《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培训教材》(湖南科学技术出版社2017年4月第1版)也明确指出对不具备医疗废物无害化条件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门诊部、个体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村卫生室等产生的医疗废物,可以按《医疗废物分类目录》要求,将医疗废物分类弃置于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或容器内,封闭转运,2天内送往离单位最近、具有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单位暂存,并按规定交纳费用,同时做好交接登记。故可认为确实无条件设置医疗废物暂存间的小型医疗机构,且床位≤19张,可以不必设立医疗废物暂存站(间),而将产生的医疗废物弃置于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或容器内,封闭转运。门诊部等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应当设立相对固定的医疗废物专用暂时贮存设施(柜、箱),个体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卫生站、村卫生室(所)等规模较小的医疗卫生机构可使用封闭周转箱暂时贮存医疗废物。因目前大部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民营小型专科医院、诊所设立在城中闹市区,占地面积小,一些还是租用民房,要他们严格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设立标准的医疗废物暂存站或间显然做不到。只要按医疗废物分类收集于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或容器内,采用专用暂时贮存设施(柜、箱),不露天存放,符合消防安全及采取安全措施,如加锁和固定装置,防止医疗废物丢失、访客误入而发生意外,并做到无关人员不可移动,封闭转运,就不应该硬性不切合实际的要求他们建立医疗废物暂存站或间。
不设住院病床的医院,不设暂存间,必须有暂存柜(箱)存放医疗废物,有明确规定。再学习一篇。{:1_14:} 谢谢老师的分享,学习了。 谢谢老师分享!学习了!
yanyan123 发表于 2020-5-18 15:12
谢谢老师分享!学习了!
{:1_17:}{:1_17:}{:1_17:} 每次看论坛都有新收获,谢谢小白老师分享 不可能,现在北京门诊部都要去有暂存间了。 每次看论坛都有新收获,谢谢老师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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